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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服务欺诈——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张旭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05:14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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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所服务欺诈
——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张旭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服务业也随之兴旺起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大量下岗工人的出现以及其所带来的再就业问题,一种新的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它就是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顾名思义,就是专门向择业人员提供各种企业招聘信息,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服务费的中介机构组织。应该说,职业介绍所的出现,使人们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省去了择业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省去了用人单位四处张贴广告的麻烦,可谓是两全其美。但是,有些职业介绍所服务中存在着大量的服务欺诈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服务欺诈行为就是指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故意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经营者“自愿”交往的行为。他们采取的手段极为狡猾、隐蔽,对消费者的欺诈更是颇费心机,使得消费者往往难以辨认与选择。就某些职业介绍所来说,他们往往采用满天过海、暗渡陈仓、移花接木、以假乱真等欺诈手段,使消费者深受其害。
追究起此类服务欺诈存在并得以迅速滋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允许信息服务的存在,但是又不能在法律上对其加以严格的规范,在法制建设方面关于信息中介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处于空白。法律这张网上大大小小的漏洞足能让他们钻个够。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本身的法制观念淡漠,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与服务欺诈者作斗争。具体表现为在服务欺诈行为发生后,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挨宰了,却不知道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去寻求法律来对自己合法利益加以保护。于是,或明知自己被经营者欺骗了,却忍气吞声,不去谴责,自认倒霉;或捶胸顿足,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却不愿为此花费时间与精力;或自我安慰,谈笑如故,戏称“花钱买教训值得”等等。
可以这样说,目前的职业介绍所基本上是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随着社会就业问题的日趋严重,这一状态有着越演越烈的趋势,因此,鉴于这一情况和服务欺诈大量存在以及立法的相对空白,就迫切需要政府对职业介绍所进行宏观调节和加强管理。
首先,在立法上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由于职业介绍所从事的是信息服务,范围比较狭隘,经营的方式也相对比较单一,同时职业介绍所信息的可靠与否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来加以约束与规范。如在同一个地方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就业信息量也是一定的,如果职业介绍所的数量超过了一定的容量,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甚至导致不正当竞争,所以同一个地方的职业介绍所的数量不宜过多。
其次,对职业介绍所的开办,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三无” 职业介绍所的出现。职业介绍所一般应采取核准登记的办法,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准予营业。此外,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定时间的审查期(试营业期),如果在审查期间,消费者反映良好,才可颁发营业执照;否则责令停止营业,退出市场。
最后,强化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管理,坚决杜绝某些职业介绍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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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六)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通用航空企业标志;
(三)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四)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七)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
1.企业运营手册;
2.企业质量手册;
3.飞行签派手册;
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
5.快速检查单;
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
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10.安全保卫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第十五条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二)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资料、证照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后,对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手续和条件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乙、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临时性跨地区乙类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申请临时性跨地区乙类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与用户签订的意向书;
(三)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副本;
(四)民用航空器有效适航证副本;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通用航空企业应于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其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项目。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遗失,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有关报刊发布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领取。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或者被撤销,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交回经营许可证,并到原工商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交纳成本费用,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空中游览经营项目的审批规定,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说明
通用航空活动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规范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于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对通用航空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无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现象的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带来了许多不安全隐患。因而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管理的法规体系,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三章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共40条。现就本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问题
今年,民航总局党委下发了《关于发展通用航空若干问题的决定》,我们在起草过程中,认真贯彻了党委的要求,放宽了通用航空作业范围,允许跨地区经营,同时简化了有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能,对于某些经营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发证,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了申请人。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我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原则上包括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因而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某些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为此我们拟在今后具体工作中,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管理程序。由于本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的经营活动,因而本规定不适用于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活动。
三、关于经营项目分类
本规定根据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要求的技术条件难易程度、经营项目的重要性及复杂性等因素,将目前已有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划分类别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分级管理,强化民航地区管理局职能。根据本规定,甲类经营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乙、丙类经营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跨地区的乙类经营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跨地区的丙类经营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得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后审批。
四、关于保险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强制保险。投保什么险别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严格限制强制保险的范围,为此《民用航空法》没有对投保机身险作强制性规定,只规定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投保对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本规定根据《民用航空法》,也只作了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投保对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规定。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的规定,规章除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外,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民用航空法》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方面的处罚只有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吊销经营许可证两种。根据目前通用航空市场的现状,只有这两种处罚,还不能实施有效管理。为加强对通用航空市场的管理力度,我们在起草过程中,除设定了《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两种行政处罚外,增加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其中罚款数额、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我们拟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前,建议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该行政法规中明确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以使本规定不与法律相抵触。
六、关于空中游览
空中游览在通用航空活动中具有特殊性,其直接关系到游览旅客的生命安全,因而,经营此类项目的所具备的条件要比经营其他作业项目条件要严格。为此,我们拟就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应具备条件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专门制定一部规章,以加强对空中游览的管理,确保空中游览的飞行安全。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出计〔1994〕320号)


  现将《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关于新闻出版业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要求,为引导出版企业认真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市场,苦练内功,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使出版企业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在印刷、发行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对出版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紧迫感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出版企业虽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但由于其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出版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坚持社会效益为首位的同时,也必须象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版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根据出版产业的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对生产经营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几年来,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的贯彻,出版企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经营管理普遍得到了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营管理落后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善,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走向市场的需要,集中表现在市场意识淡薄,优势发挥不够,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品质量滑坡,优质品率低,物质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生产和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的企业濒临亏损的边缘,甚至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出版企业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国家各项改革的步伐加快,将使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出版企业要提高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强烈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版工作繁荣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两手抓,围绕转换机制,依法经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花大力气抓好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定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的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论证及决策管理办法,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三、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协调发展
  出版企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现有的少量指令性任务、专业分工、部分图书价格的控制、学术专业著作的出版印刷、书刊印刷厂的发展方向、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农村发行网点的建设、印刷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对外发行与宣传等。出版企业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能否协调好出版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出版企业资源合理配置及综合实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出版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发展、逐步实现集团化经营。当前,可以从具体的项目做起,联合投资,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联合起来办大事,联合起来求发展。


  四、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出版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结合出版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具体实际,建立科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
  对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任务;2、提高编辑、印制、发行质量,缩短出版、印制、发行周期;3、调整结构,发展集约经营;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5、坚持合法经营,建立约束机制;6、推进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7、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各类出版企业的主要社会效益指标(参考)是:
  出版社:1、出版物品种数;2、书刊总印张;3、国家重点出版物完成率;4、出版物合格率;5、出版物重(再)版率;6、出版周期;7、优秀出版物比重。
  书刊印刷:1、书刊印刷量;2、书刊印制所占比重;3、重点书刊印制任务完成率;4、书刊印制合格率;5、书刊印制优质品率;6、书刊印制周期。
  发行: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物资供销:1、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2、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印刷器材:1、产品合格率;2、优质品率。
  出版外贸:1、对外发行出版物品种数;2、对外发行覆盖面。
  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按以下指标考核:1、资本金利润率;2、销售利税率;3、成本利润率;4、存货周转次数;5、应收帐款周转次数;6、主要原材料消耗率;7、产品(商品)销售率;8、劳动生产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9、净产值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
  各出版企业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目标管理指标体系。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年度指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出版物的编印发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出版事业上。确定经营目标时,要注意两个效益的统一,注意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注意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要运用目标管理的办法,把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使每个部门和职工都目标明确。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与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专项奖励,以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出版社要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出版企业要按照标准要高、要求要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参照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修订和完善各类定额。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配备先进的计量器具,完善检测手段,严格计量管理。要建立起迅速、准确、有效的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加强信息利用。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优化现场管理,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六、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一定意义是说,各出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代表着整体实力。因此,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加强质量管理。
  出版企业的发展应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的路子。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编辑、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以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改造应分别轻重缓急,坚持高起点,坚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相结合。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企业科技项目的安排,应围绕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高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加大投入。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加速出版事业的现代化。


  七、加强经营决策,不断拓宽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版企业要树立竞争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立自强的经营管理思想。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不断拓宽市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编印发结构,多出、多印、多发适销对路的优秀出版物。同时,要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书刊印刷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坚持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同时,推进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向商业印刷等领域拓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壮大经济实力。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通过适应市场,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经营作风和经营优势。


  八、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要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完善财会核算体系。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有效筹集和运用资金,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成本(费用)意识,探索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减少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出版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企业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出版企业要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利益,自觉地增加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各出版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要对现有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纳入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并采取并表的办法,统一编报会计决算,不得单独进行收益分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理清人、财、物关系,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责任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现有联营、合资、合营、境外投资的效益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很难有效益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九、贯彻《监管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转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后,国家主要从价值形态方面管理国有资产,由直接控制转变为所有权控制,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各出版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社长(厂长、经理)作为出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要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境外的投资及其效益状况,并及时足额地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要合理确定资金投向,出版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及其多种经营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出版业主业。


  十、深化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出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聘用或解聘经营者或职工。取消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对富余职工要妥善安置。目前,部分出版企业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程中,调整劳动组合,精简机构,定编定员,考核上岗,进行了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些企业在总结合同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其他企业要尽快进行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
  要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出版企业可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其中,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企业管理的特点,进行工资改革;其他出版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费用三方合理负担,建立基金,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出版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养老金,以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出版企业在各项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职工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实力和后劲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精通出版业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出版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从出版企业现有情况看,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二是编辑、专业技术干部结构不合理;三是现有的管理人员在市场意识、管理方法、知识结构、实际技能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出版企业都要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出版企业在进行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尽快建立职工培训、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制度,要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备、培训规划,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培养一批能满足出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专门队伍;第三,出版企业的领导要率先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实际技能,要使自已成为高素质、善经营、会管理、敢竞争的优秀出版企业家。


  十二、加强协调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出版企业作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生产部门,都有自身的优势,但又各具特点,在发展中要注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同时,出版企业在发展中,必然涉及到和外部的关系,如与其他行业、部门(财税、工商、计划、教育、铁路等)的关系,以及与多中经济成份的出版企业(合资、集体、私营、个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规范,出版企业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对外部关系的处理,将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但从目前情况看,出版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处于错综复杂的状态。因此,各出版企业要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外部关系,以取得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要为所属出版企业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所属出版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的经验,要经常进行总结、交流,使其得以发扬和推广。对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研究,提出批评,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