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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2008新干班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2:00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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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2)

富士康2008新干班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经过了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法律意义上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1、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内容看:
  用人单位首先要有支付培训费用的凭证,该凭证出具的单位应当有对特定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或者与特定员工专业技术无关的培训(即使有支付凭证),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范围。
2、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内容看:
  只有进行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只限于涉及培训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特定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果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了其他费用,由于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其约定的其他费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该约定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某些内容(已公开的部分)存在人为的低级错误,双方发生纠纷是必然的结果。

兰泉进言:
  富士康公司是否可以依法向2008新干班辞职员工主张违约金,关键看对这些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该单位在当时收取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后是否出具了有效的凭证。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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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工作,切实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明电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美化国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少数地方领导为非法征占林地者充当“保护伞”,助长了非法征占林地的歪风;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蔓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专项整治内容
1、 1998年8月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乱征滥占林地违法案件,特别是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2、非法审批、越权审批征占林地案件。
3、对2001年全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伏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智富、市林业局局长王龙章任副组长,市林业、土管、监察、公安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起到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5月):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宣传发动。
1、本次专项整治是我市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整治方案于6月15日前交市林业局。
2、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刑法修正案(二)等林地保护的法规、政策。
(二)第二阶段(6一7月):精心组织,依法清查。
1、各县(区)要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未批先用、不批乱占、不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滥占林地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今后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凡基本建设征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该收回林地的收回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4、各县(区)将附表1和附表2在6月中旬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5、市政府拟在7月上旬召开全市专项整治会议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8一9月):督促、落实、检查、验收。
1、市林业局会同市土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邀请新闻单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公开曝 光,教育群众。
3、各县(区)在9月底将检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6月23日、26日,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涉及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涉及海南发展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现就恢复审理和执行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包括它们所属的金融办事处、代理处、证券交易营业部及其控股和直接管理的非金融实业公司,下同)的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恢复审理和执行。
1.鉴于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系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已成立了清算组,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第271条的规定,在恢复审理或执行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变更中创公司清算组、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为当事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抓紧审理,务于今年年底前结案。
二、审理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原告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告可能从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应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清算组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权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清算组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审理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有利于清算组对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务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可持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清算组依清算程序予以清偿。清算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即终结执行程序。
3.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数额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4.恢复审理前未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公告规定,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