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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19:13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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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韩召峰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的特别要求。但实际上,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中买受人。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就很难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的财产的买受人。再如受托人一般不得自行购买委托人委托其了售的财产;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委托拍卖的财产《拍卖法》第22条;公务人员、其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不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成为特定买卖合同所买卖人。此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得成为商事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凳 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这表明,出卖人的资格发符合法律的特别限定。其中所谓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谓有好梦难圆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有处分权人在甸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抵押人的财产变卖或拍卖,并从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留置权属提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有权留置其依照合同约定所步占有的全力人的动产,并可依法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然后从变卖、拍卖的价中优先受偿。
  3.法定优先权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俣同承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在发饣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时,得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然后从拍卖的介款中优先受偿。
  4.行纪人。行纪人是授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的人。行纪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可以遵从所有权人的指示进行处分行为。
  5.经营权人。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虽非所有权人,仍有权以出场的方式处分财产。
  6.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广收确定底图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事买卖法上的一般将其限定为货物的买卖,也即实物买卖。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包括实物,又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5条。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应认定为实物。财产权利的转让,规定在诸如供用电、水、气、势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其他的合同类型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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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9]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选购种子的高峰期。从总体上看,今年农作物种子供应总量充足,质量较好。但也存在种子价格上涨、种子市场启动较晚、部分品种结构性偏紧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种调度,满足生产需求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春播用种需求,抓紧落实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协助企业尽快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和区域间调剂。重点抓好杂交早稻、两系杂交稻及早制晚用品种、玉米高产密植品种、棉花优质杂交种、大豆高产专用品种的调度及品种布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

  二、加强市场监测,稳定种子价格

  今年种子价格总体有所上涨,既有受去年农资、用工等制种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个别新品种供求不足、少数企业通过控制品种垄断价格的影响。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种子供求和价格走势,加强种子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行情,强化宏观指导,搞好信息服务。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大的波动。

  三、加强专项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要按照我部的部署要求,以水稻、玉米、棉花及本地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以种子质量指标、标签标注、许可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普查与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认真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各地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良种补贴种子要做到100%检查,其他市场销售种子检查比重要达到50%以上。要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正确引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根据《种子法》规定和我部总体部署,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级农业部门的属地市场监管责任。对春耕备耕期间发生的重大假劣种子事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坚决予以通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春耕备耕和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展开。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21号)的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确保合法、正确行使职能的一种重要监督保障制度。《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明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行政复议法》,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懂法、守法、严格执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将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遍。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聘请法律专家对政府系统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全市《行政复议法》培训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重点要抓好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承担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业务能力。要大力开展《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省政府确定今年9月份为全省《行政复议法》宣传月,各县市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1日之前精心组织,集中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的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上街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们熟悉复议制度,学会运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衡水日报》将开辟《行政复议法》宣传栏目,连续刊登《行政复议法》的有关知识,市政府领导还将发表电视讲话。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它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三、当前,为保证能够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执法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抓紧对以前为实施行政复议条例而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理、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的具体办法。要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具体程序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以确保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从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起就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为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因此,对于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正常运转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以及其他办案必需的支出项目经费予以保证,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办理行政复议活动的经费投入。另外,还要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准备工作场所,购置一些必要的设备,既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又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查阅有关材料,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同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任务最为繁重。据统计,90%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两级。因此,加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势在必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按照市政府〔1998〕36号和市政府〔1999〕7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要抓紧配备;机构规格设置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解决;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起来,并使之尽快熟悉和掌握法制工作的各项业务。要通过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要积极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做好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各项政府法制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