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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5:46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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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87)司公字第75号《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的办法一事,可见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所发的(81)司法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为了便于工作,现将此通知一并转发,请你们在办案时审查印章和有关证明事宜。

附一: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接新华社香港分社函告:“港九工会联合会”已于去年六月改名为“香港工会联合会”,印章也相应改变。现将“香港工会联合会”印鉴式样及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式样转发你处,请发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备案。
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2日

附二: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 (81)司法公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这些律师是陈子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练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转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遵照执行。我部公证律师司1980年3月3日(80)司公字第19号《关于几个涉外公证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意见作废。
1981年4月29日
附件一:《香港工会联合会》印鉴式样
香 港 工 会 联 合 会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头涌道42-50号 电话:3-7120231
42-50.MA TAU CHU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附件二: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式样
香 港 工 会 联 合 会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头涌道42-50号 电话:三~七一二0二三一
42-50,Ma Tau Chung Road, Tokwawan, Kowloon, Hong Kong.
TEL. 3-7120231
(婚) No.………………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书
_____________
先生, 岁, 省 县/市 乡
人仕。香港身份证第 号。一九 年 月参加本会
属下 为会员,会员证
第 号。
现特发给证明书。
香港工会联合会
理事长:
( )
发证人:
19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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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2007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 7月5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没有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是: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并签署本人承诺,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本人报名表,进行审核确认;也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书)。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详情。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6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
(一)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负责人;
(二)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各种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负责人;
(三)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干部、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它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园区管委会、部分在甬高校、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在分别完成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人选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初评后,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分别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初步名单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的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陈述或答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和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甬政发〔1999〕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