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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07:54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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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青法字第10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纠正程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再由原第一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如何纠正问题的请示报告 (88)青法研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的过程中,发现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的处刑畸轻。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何种程序予以纠正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的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为第一审,或由原第一审法院移送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予批示。
198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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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1号

2001-10-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予以发布。另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预算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05年9月28日开通,网址:www.owlsoft.com.cn,书面申报材料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专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承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二○○五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1.本研究报告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由确定的牵头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2.所属领域是指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六大领域。
3.各项内容请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 / ”。
4.盖章后,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领域 □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建议密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内部 □公开
参建部门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参建单位 承担单位:
参加单位:
负责人 电话
项目概述(400字)
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200字)
实施周期
经费预算(万元) 总经费 专项经费 匹配经费 其他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必要性
(二)资源现状、问题与需求分析
1.国际现状及发展趋势
2.国内资源的数量、质量与分布情况(重点描述)
3.存在问题的分析
4.需求分析
5.工作基础和共建部门、单位的资源优势(重点描述)
如:前几年相关试点项目成果情况
(三)项目内容
1.目标
(1)总目标(包括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最终成果应符合平台具备的条件)
(2)阶段目标(包括各年度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
2.主要工作任务和技术方案
(1)主要的工作任务
资源标准规范
资源信息化
资源整合、汇集、保存、管理
开放共享方案和相关制度建设
(2)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技术方案
3.任务分解分工和考核指标
(1)对任务进行分解,详细阐明每项任务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需求
(2)各单位分工情况
(3)明确建成后平台的依托单位和平台建设共享机制
4.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1)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项目主要人员的情况
(2)凝聚、培养平台运行人才队伍方案
5. 建设周期与进度
(四)保障措施
1.项目的组织方式
(1)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承担单位和成员单位的责、权、利
(2)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2.项目总经费需求和来源分析,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1)该项目需要的投入经费总额
(2)本年度对专项资金的需求额
(3)部门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来源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情况
(五)其它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内容和证明材料



三、牵头与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同意:1.承担约定的任务2.落实配套资金3.保证资源共享牵头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