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56:27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粤食药监法〔2007〕81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5月9日以粤食药监法〔2007〕81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疫苗经营许可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许可的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疫苗经营许可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合理布局的要求,坚持“保证供应、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疫苗经营许可,应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人员与培训

  1.企业应对疫苗经营相关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管理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3.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管理的知识。

  4.企业应有2名以上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3)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4)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不应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身体状况能适应疫苗的验收、养护等质量管理工作。

  5.企业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验收、养护等质量管理,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6.企业负责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的专职人员和负责疫苗发货、装箱、发运工作的专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本职工作。

  (二)设施与设备

  1.企业应具备二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每个冷库的容积不小于40立方米,总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冷库的温度为2-8℃,至少有一个冷库其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经营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其储存条件应符合其说明书。

  2.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

  3.冷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场所,并实行色标管理。

  4.仓库应设立疫苗不合格品区。

  5.冷库应具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

  6.冷库应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7.企业应具备两台以上的冷藏车,每台冷藏车的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至少有一台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冷藏车应车况良好,符合疫苗运输要求,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8.企业应具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载冷冻、冷藏设备;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三)制度与管理

  1.企业应制定符合GSP要求的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

  (1)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2)疫苗购进管理;

  (3)疫苗验收管理;

  (4)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

  (5)进口疫苗管理;

  (6)疫苗有效期管理;

  (7)不合格疫苗管理;

  (8)疫苗销售管理;

  (9)疫苗运输管理;

  (10)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1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

  2.上述制度必须对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要求:

  (1)疫苗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校准、记录,并建立档案。

  (2)疫苗批发企业应保留疫苗批签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在采购时签订书面合同。

  (3)疫苗的收货验收场所应符合疫苗储存的要求。收货时应重点检查疫苗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对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及温度状况、运输时间等如实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疫苗应拒收并记录。

验收疫苗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查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疫苗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检查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4)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库存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有效措施,并由质量管理机构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本企业原印章。

  (6)疫苗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项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7)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企业应建立符合疫苗管理要求的接收、验收、养护等记录台帐(表式)。

  (1)接收疫苗记录台帐应包含疫苗名称、温度控制状况、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时间、接收疫苗及时间、拒收疫苗及时间、接受人员等内容。

  (2)验收记录台帐应包含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3)购进记录台帐应包含疫苗购进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4)出库复核记录台帐应包含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温度控制状况、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时间、复核人员等项目。

  (5)药品销售记录台帐应包含疫苗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

  (6)退货记录台帐应包含退货单位、数量、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温度控制状况、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时间、接收退货时间、验收后质量状况、接受(验收)人员等内容。

  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疫苗经营许可:

  (一)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施GSP、拟配备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所在地疫苗供应、企业实施GSP、拟配备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在取得同意立项批复后,按照《广东省疫苗经营许可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筹备。筹备完毕,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疫苗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3.疫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疫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简历;

  5.疫苗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6.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概况、购进发票复印件及图片(照片);

  8.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9.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冷链完整、不经营假劣疫苗、无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等);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验收,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加注“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疫苗”经营范围,收回原正本。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跨地级市迁移。疫苗经营企业变更疫苗专业技术人员、冷链设施设备等许可事项的,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送拟变更事项的相关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四步——制定企业并购方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制定并购方案其实也就是基于前一个阶段尽职调查所获得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第一手资料,针对目标公司设计出并购模式以及就相应的融资、支付手段、财税、法律等事宜作出安排。这一阶段的重要性在于其在整个并购活动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制定并购方案是对前面所有工作的一个总结与升华,同时也是是并购活动的后续阶段——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兼并协议的基础。在这一阶段,收购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
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是收购方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确定合理的支付价格的主要依据。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的成败。所以收购方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1)选择适当的评估机构
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极其复杂的工作,所以收购方必须委托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职业道德水准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来执行评估工作。
依据 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同样可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
(2)选择适当的评估方式
使用不同的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收购方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适当的资产评估方法。下列几种资产评估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家们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其中常用的有资产评估、收益评估和现金流量评估等方法。收购方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1)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价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也是测算企业风险暴露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如果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近似等于其公司价格加负债的话,那么该企业的风险暴露程度也就比较低;如果企业资产升值,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投资者预期到的收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方式来进行资产评估:其一,账面价值评估,公司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其二,账面价值的调整,账面价值的调整即按市价校正企业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从得出关于企业的更加准确的资产价值;其三,企业的清算价值评估,在对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之后,还要考虑到企业清算价值。企业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在面临解体、清算时,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和企业对所负债务在短期内的清偿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清算价值只可以被认作是企业被清算时的一个指导性价格。其四,重置成本法,即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考核企业资产价值的标准。一般来说,重建或重新购买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它们的历史成本,通常情况下它是企业资产价值的底价。
2)收益评估法
用创业企业的收益乘以一个收益比来计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在收益评估法中的收益变量,一般包括目标企业的历史收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的未来收益、基于新所有权结构下的企业未来收益
3)现金流量评估法
评估创业企业的首要标准是未来的投资回报,即收购方可以从目标企业中获得的潜在的现金流量,也就是收购方从创业企业中得到的回报。而收益评估法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美国风险投资家在计算投资回报时较多地采用现金流量评估法。用现金流量评估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经营性现金流量,即目标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现金或价值流出。包括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通过债务偿还的资本回报、利息和薪金、股息;其二,期末价值,即通过实施退出战略来回收本金和投资回报而也将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包括通过出售回收的本金、通过出售股权获得资本增值;其三,税收收益,目标企业如果经历连续几年的亏损,那么收购方可以合理地运用这些以前的亏损来抵补未来的收益,以谋求税收的节约。所以,收购方在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的时候可以将三种负的现金流量考虑在内:购买资产采用的延期支付而产生的负现金流、投资初期的资本回报率低于机会成本而产生的负现金流、因引进新的权益资本而导致的负现金流。
(3)合理确定评估客体
评估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资产评估客体的范围是否能够合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据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规定,则包括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递延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从评估实践看,评估对象具体可划分为两大类: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照资产的特征可将单项资产划分为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动产、资源性资产等五类。整体资产根据评估的目的可分为三类:控制权益(全部资产的本金化价格)、投资权益(全部资产扣除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
2、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以及并购交易方式
如前文所述,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分为不同的模式。收购方选择不同的并购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并购后的法律效果、并购目的的实现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所以,选择何种并购模式,是并购方在决定进行并购时,尤其是制定并购方案时,必须慎重考虑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本书在前文介绍了并购模式的七种分类,但在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并非每一钟分类都构成收购方考虑的重点。例如,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划分实际上是一种并购财务方式的选择,这在下文中会另外叙述。从制定并购方案的实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收购方需要甚重考虑的是:在以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为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究竟选择何种并购模式选择对于收购方的发展有宏观战略意义。
(1)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理论
1)竞争优势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成为战略管理的主流,该理论认为:企业制定战略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即市场)高度相关,并且最关键的环境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产业。该理论对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意义表现在于,收购方应当分析自身所处行业的特性和地位。如果收购方现处的产业有吸引力并且在该产业中优势,则可以考虑选择进行横向并购扩大自身的规模,或纵向并购巩固自身的地位;反之,则可考虑通过混合并购实行战略转移与撤退。
2)资源基础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各种资源所组成的集合,所以资源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竞争力的差异。该理论对于并购模式选择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如果当收购方不具备或缺少在某一行业尤其是其想进入的行业的战略资源,而且也很难在要素市场上获取时,可以考虑进行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但是如果通过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的成本大于获取进入其他行业所需的战略资源时,可以考虑混合并购。另一方面,如果并购方拥有诸如商誉、知识产权等可以重复使用而不会贬值的战略资源,或者拥有富余的并且可以转移到目标行业的资源,如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时,则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最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并购企业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缺乏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可转移性时,则可以通过纵向并购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进行相关混合并购企业一般拥有丰富的复用性资源,进行无关混合并购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可分割性资源。
3)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竞争力来自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这种优势的持续性,前者以企业资源和能力为直接支撑,后者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能力。所谓企业的核心能力,本质是指企业独特的、专用性的知识和资源。该理论为企业并购模式选择带来的启示在于:横向并购,能使收购方原有核心能力在同行业中得以扩展、渗透增强;纵向并购可以使得并购方获得相应的互补性资源,弥补核心能力的不足;混合并购,可以让收购方进入与企业现有核心能力产生协同效应的新行业。
(2)并购模式选择的思路
并购模式的选择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1年7月17日,最高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审判人员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