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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2:31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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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税务总局于1995年统一了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以下简称"防伪专用纸")及其基础售价,十多年未做调整。近年来,防伪专用纸生产原材料、燃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上涨,特别是2008年7月份以来,防伪专用纸原材料、燃料、运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防伪专用纸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并出现亏损。为确保防伪专用纸的生产质量和正常生产供应,税务总局对相关生产厂家生产成本进行了评估研究,决定对防伪专用纸售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伪水印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000元/吨,无碳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500元/吨,干式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800元/吨上调至12000元/吨。
  二、江苏省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售价从18850元/吨上调至21000元/吨。
  三、新售价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四、防伪专用纸售价调整后,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报经当地省物价部门批准及时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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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的完善

李琳萍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虽然法律规定了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实践操作中,出庭作证的人数只占应当出庭作证人数的很小比例。为什么证人这么不愿意或者说是抵制出庭作证呢?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畏惧心理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一般会将自身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等关乎自身利益的安全问题作为首选考虑对象。如果证人在作证前受到威胁等影响,那么将直接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受到阻碍。
  2、自私心理影响。一般证人均有小市民的心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少惹麻烦,不去作证也不影响自己工作、学习及生活。
  3、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的束缚。现代人际关系很复杂,证人出庭作证时,往往会考虑到复杂的自身社会关系网的利益。要考虑到自己出庭作证后所有可能对自身不利的后果。证人有可能和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朋友有基于朋友、同学、同事的关系,此时证人基本不会出庭作证的。
  4、证人出庭作证还要考虑诸如面子、误工费用等问题。甚至某些证人对司法机关有很强的抵触心理存在。
  综合以上几种原因,归结一点就是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是证人自身利益权衡后才会考虑是否出庭作证的。我们认清这个事实,有利于我们制定相应的措施。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否出庭作证往往依靠证人自身利益考虑。该如何制定有效的措施保障证人出庭率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健全法院主动传唤证人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案件中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某一案件需要证人出庭时,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此时,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中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采取传票传唤的形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因此产生的损耗费用,有案件败诉方承担。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机制。适用上述传票传唤证人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出庭作证的,建议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笔者不建议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惩罚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该条文的适用看,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若败诉则相应承担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若是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导致的后果,可以要求证人承担败诉的诉讼费用。
  3、健全证人保障制度和制裁措施。针对证人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如何保障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以及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给予罚款、拘留。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考虑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有可能作出违背真实事实的证言,如何保证证人证言的公正性,则加强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承担。目前我国缺乏对证人作伪证的制裁措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惩罚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伪证犯罪。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对证人作伪证的惩罚责任。

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13号)

 

有关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适应口岸改革的需要,方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动植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口岸改革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75号国务院令)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以及《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

的通知》(港监字(1995)175号)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

作。

  二、有关工作还未到位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工作,并加强宣传,争取各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港监字(1995)175号联合发文精神,动植检动字(1995)8号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自1995年9月1日起不再使用,而统一使用新的单证,其他要求不变。

  四、为了防止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漏报漏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方或其代理人报检时,要注意查看该船舶的“载货清单”,及时了解装载进出境应检物的情况。

  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意总结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