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3:53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交通部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
  现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发给你们。在试行中如对本规则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总则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凡通行城市、公路的车辆驾驶员、行人,要……自觉遵守本规则,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本规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公安机关和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贯彻执行。


第一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一条 指挥信号:指挥灯、指挥棒、指挥旗三种。
  (一) 指挥灯:
  ⒈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或右转弯;
  ⒉红灯亮时, 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准许通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⒋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
  (二) 指挥棒:
  ⒈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右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过,其他方向的车辆禁止通行;
  ⒉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车辆左转弯、调头或直行;民警左手向右前方示意,准许机动车小转弯,其他方向车辆禁止通行;
  各方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车辆禁止通行。
  (三) 指挥旗:
  公路交通管理人员右手持绿旗,左手持红旗。示绿旗准许车辆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
  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灯、棒、旗发出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车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外;以上两种线都没有的,应停在离交叉路口五米以外。


第二条 交通标志:指示、警告、禁令三类(略)

第二章 机 动 车




第三条 车辆分类∶
  (一) 大型汽车:载重量两吨和两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 小型汽车: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 二、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后三轮;
  (四) 轮式拖拉机:方向盘式、手扶式;
  (五) 电车:有轨车、无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总成、组合件、附件、制动装置和反光镜等设备必须装备齐全,机械状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
  (一) 机动车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准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应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二) 车辆转籍,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或变更地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三) 制造、修理单位试车时,必须申领试车号牌;
  (四) 严禁拚装汽车;车辆改型须经省、市、自治区批准;
  (五) 报废车辆,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章。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军用车辆牌、证的核发和检验等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及显著标志。

第八条 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的地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六十公里,大型汽车五十公里,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
  (二) 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隧道、窄桥、陡坡、弯道、狭路及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或拖拉损坏的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三)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的限制。



第九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 直行——左右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 右转弯——开放右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 左转弯——开放左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 调头——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十条 车辆行驶的一般规定:
  (一) 各种车辆须靠道路右侧行驶,行车前,应查看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
  (二)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现车辆 、行人横过街道 、公路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车;
  (三)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
  (四) 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三种线的街道,小型汽车、摩托车在快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高速车右转弯应驶入慢车道,低速车左转弯应驶入快车道;
  (五) 在划有快、慢两种车道线的街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街道,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
  (六) 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声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七) 各种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熄火滑行;
  (八)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间的距离,在公路上保持三十米以上,在市区保持二十米以上,在繁华地区保持五米以上,在冰雪道路上保持五十米以上;
  (九) 汽车拖拉损坏了的机动车辆,只准拖拉一辆,被拖拉的车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摩托车不准拖拉车辆和被其他车辆拖拉;
  (十) 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各种灯光中途发生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第十一条  让车、会车与超车:
  (一) 让车:
  ⒈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大汽车让小汽车,低速车让高速车,无轨电车让有轨电车,空车让重车,拖拉机让汽车,教练车让其它车,转弯车让直行车,支线车让干线车;
  ⒉下坡车让上坡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则上坡车让下坡车;
  ⒊各种车辆必须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会车:
  机动车会车,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选择适当地点靠右边通过;夜间会车,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三) 超车:
  ⒈机动车超车,先鸣号,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只准从左边超越,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前车应当主动减速礼让,不得故意不让;
  ⒉遇有第八条第(二)项的情况,或有障碍物和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以及前车正在超越以其他车辆时,严禁超车。


第十二条 车辆过渡与停放:
  (一) 过渡:
  ⒈各种车辆行经渡口,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依次待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邮政车以及大小客车可优先过渡;车辆过渡,乘车人一律下车;
  ⒉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引路指挥。
  (二) 停放:
  ⒈各种车辆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交通;
  ⒉距交叉路口、弯道、桥梁、涵洞、狭路、陡坡、隧道、消防龙头、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和危险地段十五米以内,一律不准停车;
  ⒊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机关门口二十米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装载:
  (一) 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两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必须栓牢;在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上述规定时,须报请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 车辆载重和驾驶室乘座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数,车箱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翼子板等)严禁乘人;
  (三) 货车载人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事先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车箱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
  (四) 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起重车除驾驶室以外不准乘人;
  (五) 装运危险物品,应当选派政治可靠 、技术良好 、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担任;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他人员;行驶中要提高警惕,避免紧急制动;中途停车应当选择安全地带,押运员不得远离;
  (六) 货车载货高度超出车箱时,押运、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驾驶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条件和技术要求,并且没有其他妨碍驾驶车辆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
  (一) 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二) 学习驾驶员,应领取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证,在正式驾驶员的辅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练习驾车,车身前后要悬挂“教练车”标志,车上不准带人或运载危险物品;
  (三) 实习驾驶员,是学习驾驶员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测试交通规则、机械常识、椿考和路考合格后,在学习证上签章转入实习,实习期满后,由单位作出政治、技术鉴定,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驾驶证。
  现役军人考领驾驶证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复员退役军人分配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由任用单位出具证明,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同类车型的地方驾驶证。退役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应当复测交通规则和路考;退役期超过两年以上者,应当按初考科目测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员准驾与增驾:
  (一) 持大型客车记录的准驾各类方向盘式汽车及拖拉机;
  (二) 持大型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准驾车类与大客车相同;
  (三) 持小型汽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
  (四) 持手把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三轮摩托车和手把式后三轮车可以互驾,并准驾摩托车和手扶式拖拉机;
  (五) 持方向盘式拖拉机记录的,准驾手扶式拖拉机;
  (六) 驾驶员需增驾车类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考核。


第十八条  驾驶员审验与调动:
  (一) 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驾驶证
上签章;未经年审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二) 驾驶员调动,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应及时向公安
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检
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 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四) 严禁酒后开车;
  (五) 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六)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 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必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牌、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二十一条 非机车行驶街道、公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并列行驶或争道抢行;
  (二) 骑自行车时, 不准撑伞、 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栽头猛拐、曲线竞驶、攀扶其他车辆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在市区内骑车不准带人,在街道、公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
  (三) 严禁酒后驾车;
  (四) 畜力车行驶中,赶车人不得远离或在车上躺卧;通过交叉路口、市、镇、繁华街道时,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进入市区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车进入市、镇或在郊区公路上行驶;
  (五) 非机动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停放。畜力车停放时,必须拉好手闸,拴好牲畜。

第五章  乘车人、行人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必须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
  (二)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三)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四) 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淡笑,不得催驾驶员赶路;
  (五) 上下车时,必须听从指挥,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不得拥挤。


第二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行走;
  (二) 横过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并且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
辆;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应当在无来往车辆时通过,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
  (三) 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四) 教师和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玩耍、
打闹、不准抛物打车;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街道、 公路上堆放物资、 摆摊、积肥、挖沟引水、支搭棚阁、放牧等。因施工作业临时占用街道、公路,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在公路附近伐木、开山、放炮和从事其它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毁、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必须保持交通标志齐全,经常对道路、桥梁、涵洞、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公路发生水毁、塌方等情况和改线、建桥时,要立即设置标志,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堆放备料,不得妨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 车辆、 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章 奖励和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好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或屡教不改的,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迫使、纵容他人违反本规则者,应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须设标记), 并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
机关, 听候处理。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者,应从严处理。
  对蓄意破坏交通秩序、制造交通事故的阶级敌人,坚决予以打击。

第三十条 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军车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如涉及地方车辆、行人的事故,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

  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强化控辩职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能确定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的内容。公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控诉,就要积极主张,积极举证,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由于证人的出庭,辩护人与公诉人双方就可以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质问质证,主张举证。如证人不当庭作证,双方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失去反驳的机会。控辩将流于形式。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原“纠问式”审判方式是在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罪的前提下,才决定开庭。证据的出示由法庭包揽。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由法庭包揽,证据不足的由法庭补证后再决定开庭。控辩双方仅仅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发表一些观点。而新刑诉法的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含。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对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控方只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即可决定是否开庭,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司法水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证据证实的事实。而一切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证人证言是司法人员广泛采用的证据之一。且证人证言最能反映案件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查清案件的重要事实,而且还能查清某此量刑情节。

  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一切案件的审判除有不公开审判的原因外,一列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增强合议庭人员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将证人的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为保证诉讼主体双方申请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1、立法要明确

  刑诉法虽然规定刑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该条的内容与刑事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内容,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因此,法律应当明确,不得有不确定的规定。当然,法律同时要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如证人的身体状况、、证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被告人认罪案件等等。

  2、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事实的手段。在出庭作证前,对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应予以保护。虽然,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直接为申请方指控或辩护提供事实依据,但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的保护,公诉方或被害人方申请的,均应由公安机关承担。当然这个保护在时限上,应当包括庭前和庭后。

  3、证人的通知

  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和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均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同时又规定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但对证人的通知书如何送达,法律未具体规定。如双方仅向法庭提供证人的姓名及住址,法院是很难将证人通知书送达给证人的。即使能够送达的,也不能保证证人准时到庭作证。因此笔者认为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书后,将证人送到某一特定处所,随时准备出庭作证。临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无需送达出庭通知书。是否到庭作证的后果,应由申请方承担。

  4、证人的责任

  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实作证又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知道案件的人,均有义务为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出庭作证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并应如实提供证言。对故意作伪证的,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