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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0:23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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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的通知



湘环发〔2008〕12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造纸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将《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环保局。
  附件:1、《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2、《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函〔2007〕20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规范和指导全省造纸行业的技术改造,现制定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一、生产规模
  制浆造纸技改项目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生产规模;废纸造纸技改项目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含1万吨)的生产规模。
  二、审批权限
  各市环保局负责受理审批废纸造纸技改项目,审批后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负责受理审批制浆造纸技改项目;10万吨/年以上的制浆造纸技改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技改项目必须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为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基地(造林基地、芦苇场等)必须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划,不得因此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二)技改项目拟建地周边无相关环境制约因素:选址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区域有环境容量。
  (三)技改项目应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制浆造纸技改项目:
  1、浆纸平衡,配套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热能;
  2、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92%以上,碱回收率达到90%以上;非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80%以上,碱回收率达到70%以上;
  3、配套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4、设置黑液事故池,避免黑液事故性排放;
  5、造纸工段配套白水回收系统;纸机白水、纸浆回收率大于90%;
  6、锅炉、碱炉配套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7、能妥善处置白泥、绿泥、锅炉灰渣、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8、使用少氯或无氯多段漂白工艺;
  9、按要求规范化建设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10、落实排污总量来源。
  废纸造纸技改项目:
  1、配套白水回收系统,纸机白水、纸浆回收率大于90%,水循环利用率大于80%;
  2、配套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废纸造纸废水处理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的,循环水进水COD浓度控制在150mg/1以下;
  3、做好白水过滤滤渣、废水处理污泥、脱墨渣、废旧聚脂网等固废的暂存及处理处置工作,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4、锅炉配套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按要求规范化建设排污口,依照《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6、落实排污总量来源。
  四、对于未按《方案》进度要求完成关、停任务的县(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该辖区内的造纸行业技改项目。
  五、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全省造纸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快造纸企业资源整合优化,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积极行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环评单位应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技改项目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各级环保行政审批部门与造纸企业污染整治相关工作部门应抓紧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0日内完成技改项目的审批。
  六、本规定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2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根据《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明确要求,对于关闭取缔的企业,在企业拆除生产设备的同时,工商部门负责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其实行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断电措施,金融部门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二、停产治理企业验收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整治或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试生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试生产进行批复,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应当自接受委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制浆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废纸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省站予以指导。
  (三)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四)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停产治理企业验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二)生产规模:制浆造纸企业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生产规模;废纸造纸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含1万吨)的生产规模。同时企业必须由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
  (三)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1、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1)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做到浆纸平衡,建有碱回收系统,碱回收系统的固形物处理能力与企业制浆能力配套;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92%以上,碱回收率达到90%以上;非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80%以上,碱回收率达到70%以上。
  (2)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建有相应容积的黑液事故应急池,确保避免黑液事故性排放。
  (3)制浆造纸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须配套建设白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率大于90%。企业的综合废水在采用以生化法为主的两级处理方法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废纸造纸废水处理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的,循环水进水COD浓度必须控制在150mg/1以下。
  2、企业生产废气的处理
  (1)碱炉、锅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要求。
  (2)备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净化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要求。
  3、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废的处理
  (1)对苇灰渣、苇浆渣、锅炉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2)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石灰渣、绿泥、白泥等固体废物按要求妥善处置。新建的渣场及企业原有渣场的整改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4、企业厂界噪声达标。
  (四)区域无相关环境制约因素:选址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区域有环境容量。项目排污总量纳入当地总量控制范围。
  (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1、依照《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套安装水(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同步建设运行。
  2、安装的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保障能有效的对外排废水中COD、SS、PH、流量等主要污染因子和参数进行在线监测;安装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系统必须保障能有效的对外排锅炉烟气中的SO2、烟尘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同时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关于推荐第一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主要仪器设备产品名录的通知》(湘环发〔2006〕56号)的要求执行。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行社会化营运管理,统一由省环保局招标有资质的运营公司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营管理。
  (六)实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
  1、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企业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2、企业煤场须采取雨棚覆盖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七)验收监测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验收监测时须达到75%的工况。
  四、本文件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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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创优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并联审批),保证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向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并批准同意或核发许可证,方能领取营业执照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市工商局以及具有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审批预告,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对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审批的方式。
第四条 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由市工商局和具有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设在市工商局窗口,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
为保证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建立晋中市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工商局以及具有前置和后置审批职能的部门组成,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联席会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召集,协调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工商局及具有前置和后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将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网上公告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六条 综合窗口接到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经审查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符合并联审批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
综合窗口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等文书凭证时加盖“晋中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综合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将《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同时抄告并联审批相关部门窗口,对不在市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的,要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同时抄告。
第八条 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申请材料及事项,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考核、培训、检测、检疫、检验等实质性审批工作。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综合窗口。对属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给负责审批事项的部门办理。
对需实地踏勘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九条 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或报批,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综合窗口。
第十条 综合窗口依法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及前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在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抄告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同时启动审批,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按如下程序运行: 
(一)申请人通过许可预告充分了解办理市场准入所需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登记审批程序。
(二)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市工商局核名窗口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人到市工商局综合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综合窗口对所登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申请事项涉及前置许可且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符合受理所需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同时抄告相关前置许可和后置审批部门,告知企业申办事项、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四)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接到《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后,根据接办件系统上的申办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同步审批,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反馈综合窗口并通知申请人。
(五)综合窗口对前置审批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以及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如符合有关规定,要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将营业执照副本通过接办件系统或复印件传递到相关后置审批部门。
(六)市公安局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进行印章审批,并将印章审批结果和申请人相关信息传递给刻章公司,刻章公司刻制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印章。
(七)市质监局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制作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复印件)传递到相关部门。
(八)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质监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通知相关单位制作税务登记证,并将税务登记证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应当在承诺的
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及时将证照、批文的电子文本传递给相关部门。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办结后,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证照。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综合窗口发现并联审批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催办系统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审批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过内部运行、限时办结、公众投诉等方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
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8月28日  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7年7月3日《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仅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情况如属实,则所述公司在香港上市,不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有关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规定。

  香港中资公司将来若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

内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手续。

附:来函所述案例:

  有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在香港上市,该上市公司

由外商(中国华侨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另有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其参

股,所持股份总共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该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上市公司

的参股行为通过有关的投资、收购实施,且该等应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收购行

为均按照中国法律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并取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