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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7:02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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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粤民函〔2006〕645号),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湛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执法类职能部门。
二、考评内容
市长与各县(市、区)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局长每年签订殡改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殡葬管理目标考评主要内容为:
组织领导,火化率,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殡仪馆建设与管理,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公墓、丧葬用品管理,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实行“季度通报、年终总评”制度。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和未达到100%且排名在最后10名的镇(乡、街道),在《湛江日报》进行通报。同时,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年终考评一律扣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火化率分值为止。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只进行年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 考评时间和步骤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季度考评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组织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六个执法类职能部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奖惩办法。
对年度火化率达到100%,考评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总分在90至95分(含95分)的发给奖金5万元,总分超过95分的发给奖金10万元。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76分(含76分)至89分的,给予“内部批评”;责成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内部批评”的,第二年视为“提醒注意”。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给予“提醒注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评被“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不满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3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的奖惩办法。
较好地履行职责,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年度考评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1万元。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1.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2.市民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考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3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落到

实处。




标准分3分



组织领导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

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3分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标准分3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标准分3分



火化率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


标准分25分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制度。


标准分1分





骨灰安放管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标准分5分



治理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2分



和散埋散葬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现象。




标准分2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2分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2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标准分8分



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


标准分2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


标准分3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1分



殡仪馆建设

与管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5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

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4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

定;本行政区域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2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标准分2分



行风建设和

行业规范管理


及时查处辖区内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标准分4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


标准分2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

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3分




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到位,宣传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4分



殡葬改革宣传

和革除丧葬陋习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2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4分







附件2

湛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


建立健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5分





组织领导


制订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标准分5分




有专职管理人员。


标准分5分



认真落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标准分10分





宣传教育


学习和宣传殡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移风易俗、革除旧丧



葬习俗的活动。


标准分5分






制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

施。


标准分15分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形式多样,效果好;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标准分10分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15分



履行职责

落实责任




加强对殡仪馆和其他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管理

服务水平,殡葬行业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标准分lO分




具体组织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

省的殡葬管理目标检查验收,确保火化率及其他殡葬管理

工作达标。




标准分lO分



检查督促各地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

性生态墓园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再出现新墓。


标准分10分









湛江市公安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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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泸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 革的意见》(泸市府发〔2002〕19号)精神,为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特 制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市对县区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根据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精神,市对县区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上级没有重大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市对县区包干期为三年,具体包干办法、金额另行通知。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及补贴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商品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陈化粮价差本息补贴,新增财务挂帐本息补贴,以及销售老粮产生的价差本息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及补贴办法为:
  (一)利息补贴
  对粮食收储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商品粮食库存中扣除不属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而由企业自主经营储存的粮食外,财政对全部库存商品粮食给予利息补贴、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计息依据为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粮食库存值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二)费用补贴
  对粮食储备环节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重点用于对销售环节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定。
  (三)价差补贴
  为推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对粮食企业因执行国家保护价收购粮食而导致库存粮食均价高于市价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区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商定并报经政府批准确定的销售价与企业粮食库存均价之间的差额。
  (四)为促使粮食收储企业加快粮食销售工作,各县区可对粮食收储企业实行粮食销售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超销售部份给予费用奖励。
  (五)根据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财政对粮食收储企业原经政府同意处理的陈化粮价差损失,建仓贷款实行按实贴息。
  三、粮食风险基金财政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原由各县区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仍按原管理办法由预算体制专项上解市财政、市财政按季将粮食风险基金通过农发行专户拨付各县区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收到粮食风险基金后,应尽快将资金拨付 有关粮食企业,及时支付应付农发行的利息和贷款本金。
  每个季度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首先支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项利息支出和粮食收储企业的各项费用补贴,最后支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支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时,由财政欠拨,未补足之前,由财政支付利息,待今后粮食风险基金到位后,归还价差本金。农发行收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2月20日前为年利率585%,2002年2月21日起调为年利率5.31%,其中建仓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今后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执行。
  四、加强粮食销售货款回笼收贷管理
  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时,必须先款后货,一律不准拖欠货款。粮食收储企业收到货款后,必须在当天,最迟于次日内将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同时向财政、粮食、农发行报送粮食销售报表(附件)一式四份,财政据此核实后结算价差损失,作为财政弥补价差损失的依据,农发行据此核实后收回贷款本金。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货款不按时存入农发行专户的,其利息从财政拨付企业的有关费用补贴中扣除。对企业挤占挪用销货款的,财政直接从企业补贴费用中扣收, 归还农发行贷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农发行收到粮食企业存入的货款和财政价差补贴手续完善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据实收回贷款本金,有销售毛利的,再分解销售费用和利息。农发行收到企业销售货款而未按规定收贷的,粮食企业不再支付利息,其损失由农发行有关责任人员负担。
  五、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挪用。对粮食收储企业在减员分流人员中的补偿安置费支出,不得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财政对粮食收储企业起销售奖励的费用可用于粮食收储企业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支出。
  六、各县区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努力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开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市里相关部门联系。
  七、本管理使用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其规定办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3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法定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地地形、地貌、水体等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确定现有绿地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