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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16:36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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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24079.files/n10624081.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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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2〕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已经2012年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设立科学家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顾问和参谋。

第二条 顾问团成员的人选范围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等奖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陕西省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在陕全国性学术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顾问团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包括组织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和个人专题建议两种方式。

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即省政府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书面征询、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顾问团或成员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

个人专题建议,即顾问团成员个人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向省政府主动提出建议。

第四条 顾问团应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以及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一)对我省拟制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委托,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全省各设区市及大型骨干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参与省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顾问团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一)围绕省政府重大决策,协助顾问团开展调研、考察及专题研究;

(二)及时汇集整理顾问团提出的建议、意见,负责顾问团的组织联络、信息服务等工作;

(三)提出顾问团成员调整建议;

(四)做好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顾问团设首席科学家(召集人)1名,主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科学筹划年度决策咨询建议问题、调研重点工作等,组织顾问团按期开展论证咨询工作。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人选由顾问团工作办公室提出,省政府审定,聘书由省长签发。

第八条 顾问团成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省政府重新聘任。在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或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可终止聘任,收回聘书。省政府可根据需要增聘顾问团成员。

第九条 鼓励顾问团成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任期内提出的咨询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顾问团在组织开展各项调研、咨询活动时,各级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顾问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现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水平,参照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正式开业后,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其职工工资水平可以相当于所在地区同行业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
资的120%,以后随效益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其调整比例需超过150%时,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后认定。
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其增资时间、幅度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项下的支出,都必须在工资基金帐户中列支,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企业须如实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有责任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开本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执行所到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七、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