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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2:59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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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试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佟星

二ОО一年十二月七日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路建设投资体制改革,拓宽公路建设投资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公路建设,加快我市中心城市建设进程,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组建的具有相应建设、经营公路项目能力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含桥梁、隧道,下同)业主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由东莞市交通局负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五条 实行业主招标的公路项目一般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行业五年计划提出的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参加竞标的业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路项目融资能力和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路项目建设经验的公司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四)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经验的公司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第七条 业主招标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前进行。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运营活动及公路路政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要求:

(一)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及公路的运营、养护及维修;

(二)公路经营项目的资本金(政府的投资可用于资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公司应将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前期投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以及环保评估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返还政府;

(四)公路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五)项目业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经营的公路进行养护、维修;

(六)同一条高速公路除起、终点外,主线上不准设立永久性收费站,应逐步推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系统;

(七)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权终止,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有关项目收费经营权收回的具体事项应在签定合同时加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公路,其收费经营期限可视项目的不同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业主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收费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十一条 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在经营期限内,投资者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影响投资回报而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勘察现场;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约。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相应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金能力(包括资本金及融资能力)、业绩、信誉、管理水平、设计方案、技术能力、建设工期以及养护维修、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至3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东莞市交通局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并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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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1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度高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市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我市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三个城区二十个街道办事处、三百个居民委员会,农村旗县区辖居民委员会三十八个。全市居民委员会自一九八二年进行了全面整顿之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一九八六年由新城区试点,开展创“八好”居委会活动,一九八七年在全市推开以来,更显示出了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就对关心照顾孤寡残疾老人一 事来说,到目前全市90%以上的孤寡老人落实了包户服务。这不仅为国家分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对教育培养青少年尊老爱幼的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解除老人后顾之忧,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殡葬改革通过居民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辛勤工作,近几年来全市城区火化率一直稳定在96%以上,再如新城区车站东街一居委会,管辖居民五百多户。已被命名为“五好”家庭的就二百二十五个,“五好”大院一个、“五好”楼八栋、“五好”排房十个,他们采取一家带一排,一排带一居的传帮带形式,使创好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玉泉区朝阳巷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定期到育能妇女家中送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计划生育三率均达到100%,杜绝了不合理二胎的出生;回民区创好活动开展的扎实见效快,先进居民委员会已达到全区居委会的40%以上,建文明单位150个,文明街道70多条。
总之,我市居民委员会在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目前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一是有些领导和部门对居委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抓的不力;二是任务过重,不少部门把居委会当成是基层政府的办事机构,把本来属于业务部门的工作推给了居委会,使居委会负担过重,穷于应付,顾此失彼;三是居委会管辖范围过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原有的管辖面积上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而居民委员会则多年来未作过调整;四是居委会干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的问题;五是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偏低,办公经费紧缺,办公用房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造成居委会干部队伍的不稳定,甚至没人愿做居民工作;六是兴办社会服务事业、福利企业缺少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各部门的设卡多,好不容易办起的服务网点被无偿收走,大大挫伤了居委员干部的积极性。
2、贯彻居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人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市民政局尽快搞出有关政策文件汇编,发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区办事处要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如广播、板报、标语、宣传车、小学生街头文艺演出等,搞一次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认识。
(二)依据《组织法》第六、第七、第八、第十三、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在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前,进行一次本区居委员的调整整顿。
(三)各居民委员会按照《组织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由区人民政府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四)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呼政通字[1987]90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八好”居委会、文明村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组织法》第三、第四、第五条对居委会工作任务的规定,将创“八好”居委员改为创“十好”居委会,并统一“创好”,内容如下:
1. 精神文明建设好; 2.第三产业发展好;
3. 民事纠纷调处好; 4.社会治安协助好;
5.公共卫生管理好; 6.计划生育把关好;
7.配合民政工作好; 8.青少年教育落实好;
9.社会服务活动好; 10.民族团结维护好;
(五)各级政府及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须由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向居民委员会直接布置工作。
(六)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委员干部来源。可以采取举荐离退休人员或待业知识青年参加本管区居委会干部选举。家属委员会可由单位推荐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家属委员会的干部选举。
(七)把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
(八)把居委员干部要做到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主讨论决定。
(九)扶持居委会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各部门都要给开绿灯,任何部门任保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卡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侵吞、私分居委员所办的企业的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力。对过去平调上收的应退还给居委会经营管理,不能退还的应改为联办,利润比例分成或股金分红。被平调上收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主管部承担。居委会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减免税的,按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988]5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也可自行制定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对居委会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兴办的公益事业,便民服务事业,如建自行车棚、开水房、幼儿园、托儿所、托老院、老年人活动室等服务性设施,城建部门要在积极扶持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酌情考虑给予减免管理费。
(十一)对居委会办企业资金自筹不足的,各区、街、镇、当地银行都应给予支持,可采取投资分成、股份分红或借款的办法,同时允许居民和驻地单位投资入 (十二)允许居委会对所办企业收缴一定的集体事业发展基金或管理费。主要用于发展居民区的公益社会福利事业和补充居委会干部补贴和办公费用。 (十三)采取各种途径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建居民的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单位家属区的家属委员会和居民委会办公用房由区政府统筹解决。改做他用的原居委会办公室都要尽快收回。各区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全部落实,以后不得在改作他用。
(十四)积极想办法保证居委会经费。固定经费可定为三费,即:(1)居委会干部劳务费,在全市城市工作会议上已明确,每位每月140元(正、副主任各70元,其中市三区统一调整到60元,市政府补贴10元)。(2)居委会办公费,市里暂不作统一规定,如果条件允许,建议从街办企业和委办企业中提取解决。(3)居民小组长生活补贴费或工作奖励费, 每位每月40元,由市财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十五)对离任居民委会主任的待遇问题,各区可参照新城区的办法自行确定,即:“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含十年),每年发给20元,十一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者(含二十五年),每年发给25元,二十六年以上者,每年发给30元;对确实属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居委会主任经办事处申报,区民政局按社救对象对待,但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居委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居委会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民政部门要深入街道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居委会工作的建议方案,开展先进居委会评比表彰活动,交流经验,制定有关制度,要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居委会干部的自治意识和民主参政意识。积极发展以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把社会问题消化在基层,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十七)有关居委会建设方面的经费,各区财政要尽力给予保证。
(十八)各旗县区镇辖居民委会可参照执行上述意见。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海关总署


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海关总署

为满足海峡两岸通信联系和大陆、台湾间民间经贸交流的需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同香港中国快递公司经协商决定合作办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验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省、区、市开办,其他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开办。
二、中国速递服务公司设在各地的速递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办理此项业务。
三、寄件人交寄台湾包裹快件必须填写专用的“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附件——略),该单式一式五联。速递公司应将台湾包裹快件及“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第四联送交海关查验,海关查验后在第一联上签章,第四联由海关留存。
四、对未设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邮政速递公司收寄的大陆发台湾的出口快件包裹,应在保证时限、不迂回倒流的前提下分别按关区发相关验关局或直发广州互换局,由驻局海关监管查验。设有海关邮办处的速递公司收寄的台湾快件包裹经海关查给后封成专袋,以转关快件发往广州互换
局。封袋转关时,速递部门应将一份国内封发清单送交海关加盖关章,做成关封与相关快件一起发运。该总包暂可使用国内特快邮袋和袋牌,袋牌上加注“台湾快件包裹”和“转关”字样。
在海关监管下,广州速递公司应将各地运至的快件集中封装成“中国快递”专袋,并填具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台湾快件包裹专袋的出境手续。
五、台湾发往大陆的进口快件包裹至广州后,由广州速递公司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非本关区的台湾快件包裹,在无明显迂回绕道情况下应封成专袋,以转关快件分别发往各相关验关局海关查验后放行。对寄往未设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省、区、市速递公司的台湾快件包裹,统由
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放行。
进口台湾快件包裹需要交纳税费的由验关局速递公司垫付。
六、对进、出境的私人台湾快件包裹,速递公司应按照《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能收寄,如发现有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等物品或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一律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199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