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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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1994年年度检验期内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1997年1月1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2月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1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2.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
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
4.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5.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6.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7.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
8.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
9.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10.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
11.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12.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3.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1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5.重庆市人民政府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16.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17.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18.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主城区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尘污染的通告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