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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42:14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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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节 养护与维修

   第二节 占用

   第三节 挖掘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节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期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需断绝交通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敲击路面,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三)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盗窃、挪动、损毁、破坏城市道路设施;

  (五)其他损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杆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窨井盖、渠箱盖板和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因缺损、废弃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节 占 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下列道路因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一)城市主干路、次干路;

  (二)省、市领导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消防机构门前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道路交叉口、立体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长途汽车站车辆出入口两侧各二十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消防栓、窨井、检查井周边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混行道路和人行道宽度不足两米的路段。

  第十四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占用位置示意图、平面图、临时设施效果图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和申报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需要占用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占用道路绿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除占用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

  第十五条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十日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于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责任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修复。道路修复应当自现场清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占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市容整顿需要停止占用的,由原批准机关通知占用者在限期内无偿自行拆除占道设施,并退还已收取的余期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对已经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统筹安排,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

  第三节 挖 掘

  第十八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管线建设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方案,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科学安排施工。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和申报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需要挖掘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挖掘道路绿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除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其他道路面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发给《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城市道路需断绝交通的,须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施工。

  (二)在施工期间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采取的保护措施,须经有关管线单位认可。

  (三)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并设置统一制式的公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四)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施工中确需变更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开挖、回填。

  地下管线敷设后,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回填。所在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回填后十日内修复路面。

  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突发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进行。重点工程或者抢修、抢建工程可昼夜分段施工。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桥涵检查维修制度,加强桥涵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桥涵完好。

  第二十七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二)建设建(构)筑物;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弾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燃气管线、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四)擅自在桥涵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挖坑取土、爆破、堆放物料;

  (六)其他侵占、危害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作业造成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变形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载重机动车辆,应当符合限重、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确需通行的,必须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持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速度通行。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含有固体物、超标的重金属,以及难于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自行设置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的,或者经处理后水质未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排水户专用下水道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所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水进行抢修排险时,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停止排水。有关排水户应当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破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搭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污水、渣液,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有害气体;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和扫入渣土、垃圾、粪便、树叶、泔水及其他杂物;

  (五)其他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道路照明设施常年完好,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灯具、检查井、台座内投放污物;

  (二)攀登灯杆损坏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移动、拆除路灯杆线;

  (四)盗窃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路灯杆线、检查井盖、台座等设施;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及设备上接线用电;

  (六)其他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杆、供电设备周围一米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废渣。

  第四十条 未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灯杆安装宣传牌、标志牌和架设线路。

  第四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拆除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一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施工或其他行为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事故的,应当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使)用、挖掘、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要求,占(使)用、挖掘、修复、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用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沟、窨井(盖)、沉淀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灯杆、输电线路、灯具、台座、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1990年12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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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综函[2001]0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1] 97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工作,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制定了《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尽快落实人员、设备、场地等,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没有列入试点的省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网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及部信息中心联系。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陈健容、侯玉魁、杨震,联系电话:010-68394117,68393066(传真)。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宋秀明、吴明,联系电话:010-68393575,电子邮件地址:sxm@mail.cin.gov.cn, wm@mail.cin.gov.cn。

  附件:《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方案下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2001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二、技术方案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四、运行管理模式
  五、省市级网站人员及设备配置(参考)

    第三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领导机构
  二、房地产网承办单位的职责
  三、网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员责任
  五、省级网站的建设
  六、市级网站的建设

  为了推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搞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房地产业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计算机应用现状,建设部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化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网络的名称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简称房地产网)。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房地产网的主要作用和任务是:

  1、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手段,特别是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应用,将房地产管理业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采集和分析,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基础资料,便于各级政府对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置,对未来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为宏观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窗口行业的规范,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升级。房地产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置了拆迁、开发、交易、权属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内容的管理模块。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模块对管理行为和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按照监督考核标准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以房地产权属管理为例,通过建立权属管理模块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和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对各个程序的时限做出具体要求,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一旦发生办件逾期行为,可以按照办事程序启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另外,各地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快捷的实现网上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有利于政策研究,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建立、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全国很多城市都在建设各种性质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网站,但缺少统一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同时数据指标不规范,不利于信息交流,甚至误导企业和消费者。建设政府房地产网,可以规范、统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

  4、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互动。建设房地产网,有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市场预测和投资回报预测,避免盲目投资。通过透明的市场信息,真正给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消费,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充分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关联度大的特点,带动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5、运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房地产网为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与社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了快速的信息沟通平台,这不仅为政府提供了信息收集、反馈的渠道,同时也为政府宣传房地产业政策、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提供了窗口。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各主要城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与服务单位的房地产网棗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两个预期目标:为政府的宏观决策与预测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房地产行业动态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具体目标是:

  1、建立一个服务于房地产网的信息收集、汇总、发布、检索与反馈的机制和运作体系;

  2、建立统计信息的动态管理系统,并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收集、传输、汇总和查询;

  3、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企业资质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

  4、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对房地产项目经营与管理的有关数据进行监测;

  5、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业务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实现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

  6、探索房地产网信息增值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与模式;建立从事房地产专业化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

  7、在全行业广泛推广应用开发项目管理、交易市场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等规范化管理软件。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把握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立足我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全国公用数据交换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从纵横两个层面搭建覆盖全国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网络总体框架,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应用上的实用性、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和系统建成后的效益性。

  房地产网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网建设涉及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多,应用水平和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统一规划与组织、重点领域和试点城市先行、分期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原则。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网的建设方案、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数据交换与网络接口标准等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开放性原则。房地产网在体系结构设计上实行开放性策略。包括通用数据交换接口、软件产品应用等。开放性的策略要贯穿于房地产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全过程。

  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上的开放性。包括网络技术、操作平台、开发工具、数据库的选择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2)应用系统的兼容性。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其应用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深度。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考虑保护用户已有的投资和现有数据资源。

  (3)通用数据接口标准化。房地产网包含了许多不同的业务子系统,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要实现通用数据特别是上报数据的标准化,以便于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3、安全性原则。作为一个面向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网,网络与业务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网络级的安全性。是指数据传输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是面向数据级的安全。这一级的安全性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防火墙,在系统中设置数据定期备份制度和设备冗余,建立系统灾难预防和恢复系统等措施来保障。另一方面将原始数据或专业数据的存放、管理与其他数据物理隔开,减少其遭到破获的可能性。

  (2)用户级的安全性。主要是指用户对网络和数据库的访问控制。包含了授权、鉴别、访问控制以及基于内容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同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内部安全机制和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信息传送与发布规范,加强内部教育与审计手段。

  4、拓展性原则。以房地产网的主网站为核心,向下辐射构成覆盖全国各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广域网络是我们建设房地产网的纵向体系。同时,房地产网还要实现与行业内外各专业部门间的横向拓展。

  5、公益性原则。由于房地产网是由政府业务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公益性网络。因此,作为政府发布房地产信息的专业网站,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式信息服务。

  四、社会经济效益

  房地产网建成以后,将会把社会效益的体现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同时,通过对已有资源的挖掘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供信息的增值业务而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来保障社会效益的主导地位。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与发展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

  1、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地产网的建立将促使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利用和挖掘已有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规、标准、有关数据、业务办案进展查询等。

  2、树立政府办事公开、公正的形象。一方面,计算机的应用会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在线的、高质量的信息和查询服务,缩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时空距离。

  3、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房地产网建成运转以后,将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且不受地域限制的信息服务。信息的获取会更加及时和丰富。

  4、为政府的宏观预测、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房地产网,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详实、可靠、动态的数据,并利用决策支持系统对本地乃至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测,以利于工作的主动性。

  5、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企业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产业政策,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准确地做出预测和决策。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房地产网展示和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6、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可以进一步降低整个行业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房地产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等。

  1、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根据专业和业务管理内容、权限的不同,由部统一组织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供有关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在内部业务工作中使用。同时为房地产网的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和信息的发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等。

  (3)房屋拆迁管理系统。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拆迁纠纷调处情况、拆迁过程管理、拆迁违法行为管理、拆迁信访管理等。

  (4)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包括: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测量与面积计算、转让、抵押、租赁、房屋置换及房地产中介管理等。

  (5)物业管理系统。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及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情况,实有房屋及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情况、示范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

  (6)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系统。包括:房改政策出台与实施、住房普查、住房补贴发放、公房出售、租金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

  (7)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咨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政策规定及程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等。

  (8)专业人才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管理。

  2、信息发布系统

  (1)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房地产网将提供中央和省市三级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设立在互联网上的中央和省市三级对外信息发布系统,将面向社会发布经过审核和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与数据。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

  根据需要和发展,房地产网还将设置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平台,用于实现业务管理网络化、电子化及内部数据、专业数据的分级交换。

  房地产网的服务对象是省建设厅、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

  (2)信息发布系统将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

  Ⅰ、信息发布功能。发布经过分类、选择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可通过手工录入及业务应用软件自动生成。

  Ⅱ、信息检索功能。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的全文及定制、非定制方式的检索功能。

  Ⅲ、上报数据的自动汇总。房地产网将提供由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的数据自动采集和人工设定时间自动上传上报数据的功能。

  Ⅳ、电子公告板。该功能的设置是旨在利用房地产网这一新型人机交互形式,建立政府与民众信息沟通的桥梁。政府可及时得到并解释社会上对房地产市场建设、发展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Ⅴ、电子邮件。

  Ⅵ、业务上网和办案程序查询功能。主要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有关涉及公开办案进展情况的在线查询功能。

  (3)、房地产网信息发布系统主要栏目设置

  Ⅰ、行业动态,主要有以房地产市场为主的国内动态、国际新闻等12个子栏目;

  Ⅱ、法律法规,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6类;

  Ⅲ、文件,分建设部文件、相关部委文件、地方文件等;

  Ⅳ、资质、资格信息,设置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等6个子栏目;

  Ⅴ、市场分析,包括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Ⅵ、经典展示,分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等7个子类;

  Ⅶ、新材料和新技术,设置了住宅建设技术等6个子栏目;

  Ⅷ、组织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等子栏目;

  Ⅸ、图书资料。

  以上内容各地信息发布系统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3、决策支持系统

  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宏观决策和预测提供动态、准确的数据服务是房地产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房地产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过全网采集的数据积累将会有较高的可信度和代表性,由此而做出的决策和预测分析必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用户的需求、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源,并适时建立数学模型,开发和提供针对不同要求和内容的房地产专业决策支持系统。

  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

  随着我国住宅和房地产以及金融、工商等相关行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子业务的发展,房屋交易、项目招投标、企业年检等用电子方式进行在线处理将成为可能。即用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的整合,从而使本行业数字化的信息服务水平进入高级应用状态。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网络系统、网上结算系统以及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配送体系等。

  二、技术方案

  房地产网将覆盖全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及相关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

  房地产网将以国家公用数据通信网为网络基础平台,采用互联网技术和虚拟网络技术,建立以建设部为主网站,各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网站,连接房地产及相关企业的广域网络。各级网站需要建立局域网络并接入互联网。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作为网员,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房地产网。

  1、联网

  各级网站有条件的应建立内部局域网,并向各地方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数据专线,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连接,局域网中必须配置防火墙设备。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建立内部局域网条件的省市级网站可以通过PSTN(公用电话交换网)和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方式上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联接。



  2、信息发布

  各级网站应建立Web信息发布站点(Web站点)或委托部主网站发布当地信息。Web站点可以建立在本地局域网,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实现信息发布;另外,各级网站的Web站点也可以通过当地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

  各级网站应建立两个Web站点,一个用于发布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内;另外一个用于发布可公开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外。

  3、网络安全

  为保障内部网络的安全,各省市级网站上要采用防火墙对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进行隔离。同时,各级网站应配置必要的安全网关产品。部主网站统一负责房地产网的整体安全,对各网站间设置必要的存取权限。

  网上传输的数据,要根据密级情况实行加密方式的传输。

  4、远程用户访问管理

  根据建设部令,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中介评估机构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直接管理。因此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直接接入部主网站,实现数据的直接报送和有关资质申报、审批、年审的业务工作网络化、电子化。因此,部级主网站将设置拨号服务器,或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登录用户的身份鉴别和认证,授予相应的访问权限。其他级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评估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5、数据接口标准

  目前房地产网涉及到的一些数据接口标准有:

  (1)上报统计数据的接口标准;

  (2)政策法规的数据标准;

  (3)房地产行业动态的数据标准;

  (4)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年检申报表数据的接口标准;

  (5)建设部文件数据标准。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房地产网涉及的信息内容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文字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预测分析报告、标准规范等;第二类是统计数据信息,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各类统计报表等。

  (一)文字类信息

  1、政策法规

  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公告等。

  信息来源渠道:属于国家及部级范围的,由部主管部门和主网站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属于地方的,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级网站负责提供;通过交换或购买等其他方式获取。

  2、行业动态

  内容包括:领导讲话、地方动态、企业动态、会展活动、经验交流材料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主管部门、各合作媒体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3、预测与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市场预测、政策研究、热点讨论、项目分析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业内专业人士撰写全国性的专题分析和预测报告。由地方撰写并提供地方性的分析和预测报告。

  4、企业基本状况

  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最新审批日期、主管部门、经济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域名、电子邮件、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货币单位、企业人数、业务经营范围、企业简况等。

  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通过企业资质评审和年检提供。

  5、标准与规范

  内容主要是建设部和各地发布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信息来源渠道:建设部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6、专业人才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估价、经纪、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获得资格时间、注册号、注册时间、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个人简历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提供。

  (二)统计数据信息

  1、房地产交易信息

  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及销售情况、存量房买卖情况、房地产抵押情况、房地产租赁情况、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税费征收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等。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2、房地产权属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情况、房屋产权按性质分类情况、房屋产权按行业分类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等。详见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建房[1996]278号文件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4、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及竣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四《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信息

  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数量情况、施工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等。详见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6、住房制度改革信息

  内容包括: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及实施情况、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住房补贴落实情况、公房出售情况、廉租房制度建立情况等。详见附件六《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等。详见附件七《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指标解释按建房改字[2000]37号执行)。

  8、物业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实有房屋总量、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业主委员会数量、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企业代管维修基金情况等。详见附件八《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三)报送方式

  1、已建立省级网站的地区,由省级网站报送部级中心网站。

  2、未建立省级网站但已建立市级网站的地区,在试点期间,由市级网站分别报送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部级中心网站。

  3、其他地区按统计制度等规定的报送方式及报送渠道报送。

  (四)报表编码说明

  本次报表编码均以“F”开头(取自房地产网第一个字“房”的汉语拼音字头),代表“房地产网”;报表共分为八套,每套报表的编码取自该套报表主要内容的汉语拼音字头,如下所示:

  1、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JY”代表“交易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XS,“XS”代表“销售情况”。

  (2)存量房买卖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CF,“CF”代表“存量房”。

  (3)房地产抵押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DY,“DY”代表“抵押情况”。

  (4)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ZL,“ZL“代表“租赁登记备案”。

  (5)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CQ,“CQ”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6)税费征收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SF,“SF”代表“税费征收”。

  (7)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ZJ,“ZJ”代表“中介服务行业”。

  2、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CQ,“CQ”代表“房地产产权”。

  (1)年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RY,“RY”代表“管理人员”。

  (2)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CQ-HZ1,“HZ1”代表“汇总表一”。

  (3)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CQ-HZ2,“HZ2”代表“汇总表二”。

  (4)年城市房屋结构、层数、用途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YT,“YT”代表“房屋用途”。

  (5)年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FZ,“FZ”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KM,“KM”代表“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QY,“QY”代表“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M,“XM”代表“开发项目”。

  (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年度以前竣工仍在销售的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S,“XS”代表“竣工并正在销售工程”。

  (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筹备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CB,“CB”代表“前期筹备阶段”。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一

  报表编码:F-KM-SG1,“SG1”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一”。

  (6)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二

  报表编码:F-KM-SG2,“SG2”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二”。

  4、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KB,“KB”代表“开发统计年报”。

  (1)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

  报表编码:F-KB-JY,“JY”代表“经营情况”。

  (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报表编码:F-KB-JC,“JC”代表“统计基层标准表”。

  5、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

  报表编码:F-JF,“JF”代表“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

  报表编码:F-JF-TZ,“TZ”代表“建设投资”。

  (2)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

  报表编码:F-JF-DK,“DK”代表“银行贷款”。

  6、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FG”代表“住房制度改革”。

  (1)各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SHZ,“SHZ”代表“各省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2)三十五个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CHZ,“CHZ”代表“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7、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报表编码:F-GJJ,“GJJ”代表“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GJ,“GJ”代表“归集情况”。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SY,“SY”代表“使用情况”。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ZZ,“ZZ”代表“增值收益”。

  8、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WY,“WY”代表“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情况基层表

  报表编码:F-WY-JCB,“JCB”代表“基层表”。

  (2)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WY-HZ1,“HZ1”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一”。

  (3)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WY-HZ2,“HZ2”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二”。

  四、运行管理模式

  房地产网的运行管理拟分三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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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实现的。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却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人数众多,且参政议政的作用更为直接,因此,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律师 担任 政府法律顾问 参政议政
一、政府法律顾问概念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是这些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法律顾问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一种业务活动;另外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从业务活动而言,法律顾问可以分为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某一项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在一个阶段里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文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专指律师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统称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政府不但要处理繁琐的日常行政事务,同时还要作为民事主体参与一些经济活动。一方面政府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而另一方面政府内部法制机构不能满足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的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在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司法部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具体细则。
以来出台的《律师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内容,但《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律师法》虽然没有像《律师暂行条例》那样单独强调律师接受国家机关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但将国家机关纳入法人的范畴显得更为科学。也就是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中当然的包括了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行业规范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
对政府行政工作和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协助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参加政府涉法事项协调会议;参与领导信访接待,配合信访部门为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向政府提供法律法规信息;
服务政府招商引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协助政府审查、起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设计法律框架、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处理尚未成讼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及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活动;代为申请执行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法律论证;为政府招标投标、资信调查、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项目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是一般性的列举,某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内容则根据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或根据需要由双方临时商定。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条款固定,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特点
律师由于长期、大量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预测到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法律有着较全面的了解与实践,擅于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但律师并非自然而然的胜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与其他单位的法律顾问虽有其共性,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运行的特殊性。
政府的运行完全不同于司法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实现国家的意志。政府的设置层次分明,等级严格,以保证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的命令,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政府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可以控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又非常的广泛。律师是法律人,习惯于司法程序,习惯于自以为是,但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就必须对政府有充分的了解,必须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性,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政府,政府相对其他单位而言属于强势部门,政府以执行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行政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公务员都具有高学历,经过层层选拔进入政府,是优秀的人群,社会的精英。而领导者更是一言九鼎的人物。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务员,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感,客观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他们中不乏律师的老师,律师应当虚心向他们学习。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为了单纯的了解法律,要是政府法律顾问自认为是法律专家,分析问题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不结合政府的特点,不考虑行政管理的特性,遇到具体问题泛泛而谈,提不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政府对法律顾问只会是失望,只能把法律顾问当作花瓶摆设。
3、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时候是法律、政策适用交织在一起,有的可能就是政策问题。政府往往思考政策的时候多些,以运用政策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律师的思维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时候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但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出发,虽然也能解决,但却难以彻底解决问题。所以,政府法律顾问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利用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当然,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政府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对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适时给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五、律师参政议政概述
本节的参政议政仅指律师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1、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参政议政是政协或政协委员特有的权力。
时下,关于“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时不时见于报刊、文件,而且在全国上下还比较普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行使职责是行使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参政议政,“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但为表述方便,本文中暂且仍称为人民代表“参政议政”。
2、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现状
律师参政议政是指律师利用执业的便利,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提出质询。
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据悉,本届有12位律师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11位律师推选为全国政协委员,至2012年3月全国共有1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近300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对此,有人兴奋,认为律师开始步入政坛。笔者对此不以为然:中国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并未真正步入政坛,这些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是律师中产生的代表人物。
人民代表基本是按区域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时都必须考虑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际操作中党派、性别、民族指标又是最最硬性的。政协委员则是按界别推选的,界别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等三十几个,但没有律师界别甚至没有法律界别。在安排政协委员时,非中共人士一般应占政协委员的三分之二左右,且女性必须占一定的比例。笔者无从知道律师中的人民代表产生的情况,不知道她(他)们的政治身份,也不知律师中的政协委员来自何界别。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些律师中的人民代表并不是律师人民代表,而是人民代表中的律师。而律师中的政协委员,也只是政协委员中的律师,而不是律师界的政协委员。
六、应重视律师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参政议政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是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就当前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毕竟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律师其他参政议政途径,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不失为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管辖事项最多、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意味着为大多数的国家机关担任了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参政议政的角度看有如下意义:
1、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