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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8:16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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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提供咨询、培训以及登记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区(县)直属事业单位;

  (二)区(县)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区(县)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市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网络办事服务系统)

  本市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开展网上登记、年度检验、发布公告、信息服务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条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经费来源证明;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九)住所证明;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十条(设立登记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住所、开办资金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因合并、分立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交回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的,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十五条(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核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七条 (年度检验)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度检验开始前,通过报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审查、诚信等级评估等方式,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度检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调整和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证书的重新申领)

  事业单位未按时参加年度检验,致使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废止的,应当按照设立登记的规定,重新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九条(开展活动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证书的使用)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兴办企业,申领有关证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员聘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有关部门要求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印章销毁和封存)

  事业单位在办理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将印章同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确有必要暂时保留印章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交印章并办理封存手续,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封存。封存期限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

  事业单位在封存期限内需要使用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有在编人员信息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报送或者确认实有在编人员的有关信息;实有在编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年度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处理)

  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法活动的处理)

  未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经废止,仍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事业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其举办单位,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实有在编人员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或者确认实有在编人员有关信息,或者在实有在编人员发生变动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有关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其举办单位,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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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问题,农业部(1994)农(检疫)字第1号文

作了原则规定。经过中美双方检疫部门进一步合作,目前已完成了指定包装厂、统一包装标志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6月10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入中国。

  二、进口单位在签订购货合同之前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合同中要列入我国的检疫要求,即输入的水果必须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和“美国华盛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三、进口的苹果必须经指定的包装厂(附件1)包装,从北京、天津、大连、上

海、广州等指定口岸直接进口,不得从香港或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输入。进口时必须带有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四、目前同意输入的华盛顿州苹果仅限Red Delicious和Golden Delicious二个

品种。

  五、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口的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程序如下:

  1.核对封箱标志;

  2.核对包装厂名及注册号;

  3.核对品种;

  4.开箱常规检疫。

  附件1:美华盛顿州输华苹果包装厂名单

  附件2:进口华盛顿州苹果的包装标志及说明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美华盛顿州输华苹果包装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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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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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llan Rros.,Inc.        │ E-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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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Andrus & Roberts Produce Co.   │ E-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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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Barbee Orchards/Obert Cold Storage│ E-533      │

├───┼───────────────────┼─────────┤ 

│  4 │  Borton & Sons           │ E-561      │

├───┼───────────────────┼─────────┤

│  5 │  E. W. Brand & Sons Inc.    │ E-608      │

├───┼───────────────────┼─────────┤ 

│  6 │  Carlson Orchards         │ E-610      │

├───┼───────────────────┼─────────┤

│  7 │  Columbia Reach Pack        │ E-505      │

├───┼───────────────────┼─────────┤

│  8 │  Congdon Orchards,Inc.      │ E-141      │

├───┼───────────────────┼─────────┤

│  9 │  Cowiche Growers,Inc.      │ E-537      │

├───┼───────────────────┼─────────┤

│  10│  Cowin and Sons          │ E-326      │

├───┼───────────────────┼─────────┤

│  11│  Cubberly Packing Co.       │ E-570      │

├───┼───────────────────┼─────────┤

│  12│  Eakin Fruit Co.         │ E-586      │

├───┼───────────────────┼─────────┤

│  13│  Evans Fruit Co.,Inc.      │ E-510      │

├───┼───────────────────┼─────────┤

│  14│  Fossum Orchards,Inc.      │ E-539      │

├───┼───────────────────┼─────────┤

│  15│  Gilbert Orchards,Inc.      │ E-558      │

├───┼───────────────────┼─────────┤

│  16│  Haas Fruit Co.,Inc.       │ E-590      │

├───┼───────────────────┼─────────┤

│  17│  Hansen Fruit & Cold Storage Co.  │ E-574      │

├───┼───────────────────┼─────────┤

│  18│  Highland Fruit Growers, Inc.   │ E-547      │

├───┼───────────────────┼─────────┤

│  19│  C.M.Holtzinger         │ E-548,E-531  │

├───┼───────────────────┼─────────┤

│  20│  Inland Fruit & Produce      │ E-527      │

├───┼───────────────────┼─────────┤

│  21│  Jack Frost Fruit Co./Marley   │ E-525      │

├───┼───────────────────┼─────────┤

│  22│  George F. Joseph         │ E-566      │

├───┼───────────────────┼─────────┤

│  23│  Kershaw Fruit & Cold Storage   │ E-588      │

├───┼───────────────────┼─────────┤

│  24│  Larson Fruit Co.         │ E-514      │

├───┼───────────────────┼─────────┤

│  25│  Rainier Fruit Sales        │ E-535,E-572  │

├───┼───────────────────┼─────────┤

│  26│  Northwestern Fruit & Produce Co. │ E-541      │

└───┴───────────────────┴─────────┘

┌───┬──────────────────────┬────────┐

│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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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Pacific Fruit Growers & Packers,Inc. │ E-516     │

├───┼──────────────────────┼────────┤

│  28│  Perham Fruit Corp.           │ E-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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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Price Cold Storage           │ E-598     │

├───┼──────────────────────┼────────┤

│  30│  R.E. Redman & Sons,Inc.        │ E-507     │

├───┼──────────────────────┼────────┤

│  31│  Roche Fruit Company,Inc.        │ E-523     │

├───┼──────────────────────┼────────┤

│  32│  Rowe Farms               │ E-584     │

├───┼──────────────────────┼────────┤

│  33│  Snokist Growers             │ E-543,E-552 │

├───┼──────────────────────┼────────┤

│  34│  Stade Iman Fruit,Inc.(Yakima)     │        │

├───┼──────────────────────┼────────┤

│  35│  Stade Iman Fruit,Inc.(Zellah)     │ E-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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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Strand Apples              │ E-613     │

├───┼──────────────────────┼────────┤

│  37│  Sugarman Packing & Storage       │ E-238     │

├───┼──────────────────────┼────────┤

│  38│  Sun King Fruit Co.           │ E-582     │

├───┼──────────────────────┼────────┤

│  39│  Sund—Roy,Inc.            │ E-572     │

├───┼──────────────────────┼────────┤

│  40│  Valicoff Fruit Co.           │ E-508     │

├───┼──────────────────────┼────────┤

│  41│  Yakima Fruit & Cold Storage       │ E-520,E-529 │

├───┼──────────────────────┼────────┤

│  42│  Zirkle Fruit Company          │ E-594     │

├───┼──────────────────────┼────────┤

│  43│  Auvil Fruit Co.,Inc.          │ D-624     │

├───┼──────────────────────┼────────┤

│  44│  Bardin Farms Corp.           │ D-127     │

├───┼──────────────────────┼────────┤

│  45│  BeeBe Orchard Company          │ D-650     │

├───┼──────────────────────┼────────┤

│  46│  Blue Chelan lnc.            │ D-649     │

├───┼──────────────────────┼────────┤

│  47│  Cascadian Fruit Shippers,Inc.     │ D-620     │

├───┼──────────────────────┼────────┤

│  48│  Chief Wenatchee             │ D-629     │

├───┼──────────────────────┼────────┤

│  49│  Columbia Fruit Packers         │ D-640     │

├───┼──────────────────────┼────────┤

│  50│  Crandell Fruit Company         │ D-308     │

├───┼──────────────────────┼────────┤

│  51│  Custom Apple Packers Inc.        │ C-23     │

├───┼──────────────────────┼────────┤

│  52│  Double Diamond Fruit          │ C-22     │

├───┼──────────────────────┼────────┤

│  53│  Dovex Fruit Company           │ D-605     │

├───┼──────────────────────┼────────┤

│  54│  Evans Fruit Co.             │ D-518     │

├───┼──────────────────────┼────────┤

│  55│  H & H Orchards Packing,Inc.      │ D-130     │

├───┼──────────────────────┼────────┤

│  56│  Haas Fruit Co.,lnc.          │ C-21     │

├───┼──────────────────────┼────────┤

│  57│  Johnny Appleseed of Wa./CRO Fruit Co.│ 1D-638,D-645 │

├───┼──────────────────────┼────────┤

│  58│  Jones Fruit               │ D-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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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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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Manson Growers Cooperative   │ D-69     │

├───┼──────────────────┼────────┤

│  60│  McDouall & Sons Inc.      │  D-50    │

├───┼──────────────────┼────────┤

│  61│  Naumes,Inc.          │D-81,D-132   │

├───┼──────────────────┼────────┤

│  62│  Northern Fruit Company     │D-608      │

├───┼──────────────────┼────────┤

│  63│  Oro Fruit Company        │D-665,D-668  │

├───┼──────────────────┼────────┤

│  64│  Peshastin Fruit Growers Assn.  │D-623      │

├───┼──────────────────┼────────┤

│  65│  Peshastin Hi-Up Growers     │ D-319     │

├───┼──────────────────┼────────┤

│  66│ Phillippi Fruit Co.,Inc.    │ D-93     │

├───┼──────────────────┼────────┤

│  67│  Pine Canyon Fruit Co.,Inc.   │ D-52     │

├───┼──────────────────┼────────┤

│  68│  Skookum,Inc.          │ D-606     │

├───┼──────────────────┼────────┤

│  69│  Stemilt Growers,Inc.      │ D-304,D-619 │

├───┼──────────────────┼────────┤

│  70│  Taplett Fruit Packing Inc.   │ D-58     │

├───┼──────────────────┼────────┤

│  71│  Trout,Inc.          │ D-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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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Wells & Wade Fruit Co.     │ D-602     │

├───┼──────────────────┼────────┤

│  73│  Witte Orchards         │ D-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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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Brewster Heights Packing    │ D-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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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Chief Tonasket Growers     │  D-664或D-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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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Crisp'n Spicy Growers,Inc.  │ D-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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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Custom Apple Packers,Inc.   │ D-647     │

├───┼──────────────────┼────────┤

│  78│  Gold Digger Apples Inc.     │ D-667     │

├───┼──────────────────┼────────┤

│  79│  Holt & Robison Fruit Co.,Inc. │ D-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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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Magi,Inc.           │ D-641,D-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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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Nickell Orchards        │ 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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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Poirier Warehouse        │ D-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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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Regal Fruit cooperative     │ D-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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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The Apple House         │ D-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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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Broetje Orchards        │ C-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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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Douglas Fruit Co.       │ C-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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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Squaw Creek Ranch        │ D-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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