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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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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已经市委三届第34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三届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为扎实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2〕49号),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实行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

  第三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个人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费目录外用药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各项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城乡居民。

  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医疗费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病种

  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先期将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癌症(含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恶性肿瘤等治疗难度大的病种)、脑血栓(偏瘫)、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心脏瓣膜移植术、坏死性肠梗阻、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等八类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 适用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下列情形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范围的费用;

  (二)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三)常规医疗救助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市、县(区)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市、县(区)财政安排、上级转移支付、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互助基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县(区)财政按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人均分别不低于3元、10元的标准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二)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4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

  (三)各级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县(区)按当年福利彩票收益金的1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救助资金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财政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等业务,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收支平衡、逐年到位以及专款专用、滚动结存的原则,切实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举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救助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

  (五)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商业保险支付费用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

  (七)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并到申请人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2.经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的,批准本次救助的金额;对申请救助而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3.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处理;

  4.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区),实行即时结算,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区)要迅速衔接、尽快启动,确保快捷救助,方便群众。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完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配合,抓出成效。

  (一)各县(区)要把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是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新农合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订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违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动态变化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县(区)民政部门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方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变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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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鹰潭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以工业崛起加速鹰潭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推动工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5]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为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工业发展奖、企业进步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特别贡献奖。
二、评选方法
(一)工业发展奖
1、评选对象:鹰潭工业园区、贵溪工业园区、余江工业园区。考评范围为列入统计口径的园区内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财税贡献大,当年上缴税金总额(扣除退税和返还税款,下同)须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列三项指标总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0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10分,依此类推;
(3)按工业增加值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15%,上缴税金总额和增幅排名得分各占2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第一名的园区授予年度“工业发展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进步奖
(1)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的工业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引进市外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来我市投资生产的同一类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企业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列入统计口径的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当年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均比上年有所增长,增幅均不低于当年全市市属企业平均增长速度,且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五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考评奖励办法
(1)考评上缴税金总额的情况;
(2)列上缴税金总额增量和增幅第1名的分别得100分,列第2名的分别得95分,每相差1个名次相差5分,依此类推;
(3)按上缴税金总额增量排名得分占30%、增幅排名得分占70%的权重,对排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4)对综合排序居前十名的企业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并分别给第一名3万元,第二、三名各2.5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2万元,第七至第十名各1.5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特别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列入统计口径的中央、省属驻鹰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企业盈利,上缴税金总额增幅不低于10%;
二是企业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均有所增长;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3、奖励办法
上缴地方口径税金总额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25万元、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对应项目中使用。
四、评奖程序
1、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的参评对象,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申报。
2、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国资、科技、国税、地税、统计、劳动保障、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4、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批评。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06年度开始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