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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1:51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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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5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警察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让车的;
(二)驾车时从事吸烟、饮食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撑伞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车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不走专用车道或者不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划有黄方格路段停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张贴、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影响操作的;
(七)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损坏、遮盖、扭曲车辆号牌的;
(八)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悬挂特区号牌汽车的;
(九)悬挂异地号牌的车辆,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的;
(十)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或者悬挂异地号牌的非营运车辆,在特区驻点行驶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单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八十元罚款:
(一)在设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跨线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借道行驶的除外)的;
(四)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六)使用失效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有第(四)项行为的,应当暂扣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前方受阻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排队等侯,争道行驶的;
(二)在设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四)持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六)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十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或者不按禁令标志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被监摄记录闯红灯又不能确认其驾驶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车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七)使用涂改、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九)驾驶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
(十一)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非法组装的机动车的;
(十三)违反规定超速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十四)驾驶牌证不全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二)、(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九十日;有第(二)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第(六)、(七)项行为之一的,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及驾驶凭证;
有第(八)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第(九)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重量的,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其驾驶证或异地驾驶员驾驶证及异地委托管理登记证: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九十日不接受对其违法行为处理的;
(二)被吊扣驾驶证后,假报被盗、遗失而补领驾驶证的。
被吊销驾驶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领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二)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逆行的;
(六)人力三轮车在禁行路段行驶的;
(七)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八)骑自行车载人(十二岁以下学童除外)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处没收动力装置。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侧坐、倒坐、撑伞的;
(二)往车外抛撤物品的。
第十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或者兜售物品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国栏和警示标志的;
(三)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车容外观的;
(四)在道路上倾倒垃圾、沙石、污泥、渣土等物品,妨碍交通安全的。
当事人在道路上撒落垃圾、沙石、污泥、渣土等物品,妨碍交通安全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章 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处罚权限,按下列规定行使:
(一)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六十日以下、没收有关装置,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并执行;
(二)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吊扣驾驶证六十日以上、吊销驾驶证、吊销异地委托管理登记证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并执行。
(三)处没收车辆的,由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
(四)处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前款第(一)项处罚权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行使。
第十九条 执勤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或车辆行驶证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十二小时内交回交通警察大队。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未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没收车辆的拍卖款应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执行处罚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攻、殴打、谩骂、侮辱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实行监督。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登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建议人。
公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对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同一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
(三)对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
(四)暂扣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五)暂扣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六)吊扣驾驶证期满不按时返还当事人的;
(七)处罚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
(八)处罚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的;
(九)进行检查或调查时,不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
(十)损毁或者丢失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十一)殴打、谩骂、侮辱当事人的;
(十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十三)索贿、受贿、贪污的;
(十四)不依法处理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十五)有其他不文明执勤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暂扣措施或者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渡口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行车载物“超高”是指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二米的,“超宽”是指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十五厘米的,“超长”是指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三十厘米的。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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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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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131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市人民教育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经批准获奖的市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争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心中的“称” ——法官角色不同侧面的经济学解读

张晋元


内容提要

  法官是现实当中活生生的人,受各种利益的影响。因此,运用斯密的“经济人”、纳什的博弈论、老百姓的承认的“利益”、威廉姆森的“机会主义”、图洛克与布坎南的“寻租论”、霍姆斯大法官的“坏蛋论”、卡多佐大法官的“厂商论”、波斯纳的“个人效用函数论”、以及古今先哲均承认的“利已人性”等工具,可以了解到在进行其法律职业生涯时,法官内心据以平衡各种关系的“称”是如何运作的,应当设计合理的制度与机制使法官心中的“称”不要走到机会主义道路上去。

关键词:称量;经济人;博弈论;机会主义;寻租;厂商;个人效用函数;利已人性;衡平法


Balance of Judge’s innermost being¬--Economics Comprehension on Diversified Profile of Judge(by Zhang Jinyuan)

Abstract: Judge is affected by various kinds of benefits. So we can understand how judge weigh their interest relationship or count the cost and utility they received in their work according the researching and supposition of “economic person”, games theories, benefit, opportunism, Rent-seeking, manufacturer,personal utility function and human nature of ego.

Key Word:balance, weigh, economic person, games theories, opportunism, Rent-seeking, manufacturer,personal utility function, human nature of ego, equity law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中有一句话:天地之间有杆称。其实,任何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称”。我们研究法律现象,不免要知道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及各个角色的主体心中的称是什么。
  在我国,研究法律问题与纠纷时,通常的做法是只研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对立,正确与错误,事实与应当适用的法律,把法官假定为置之度外的角色。人们经常是把法官个人的角色、个人利益、世界观、知识、好恶、勤拙等置之度外,甚至把正常的法的运行全过程也抛在一边,仅就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分析。这种方法,颇似霍姆斯“坏蛋论”中的假设。霍姆斯在《法律之道》中说过,想知道法律是什么,需要从两个“坏蛋”的角度进行观察,这是法官作为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而言。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部分,不是全部。若将诉讼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行为,局外人看法官,或在诉讼过程内当事人看法官,实质上,他们也是持有一种“坏蛋”理念的。这时候的“坏蛋”,就是斯密所说的“经济人”,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称”。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知道,“法官心中的称”是什么?他心中的这杆称是如何称量的?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法官也是“经济人”,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是追求利益的人,只要有机会他们就是“机会主义者”;若没有健全的制度监控,他们会设法“设租”与“寻租”,他们在做事时常常是依据自己的个人效用函数指引,而古今先哲关于人性的研究对我们的启示,法官具有利已的人性。
  本文系统地提示了在中国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秘密:法官与是追求利益的人,他审理案件与进行判决的过程与结果中掺进了他个人的利益、情感与世界观。因为,法官是现实当中活生生的人,受各种利益的影响。

法官是“经济人”

  根据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理念,法官是“经济人”。
  人们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带来福祉。法学是研究人的,包括自然人和作为社会组织的“人”。当我们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学意义上的“人”进行研究的时候,对法官的具体运动过程进行分析的时候,就不得不按照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先明确一些假定或者说约束条件:
  一、在人类社会中,依照法律运行的人们,包括法律的制定者、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均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主体”。因此,法官也是一种“经济人”。所以,法官在进行法律的行为的选择时,所依据的首先是经济学原理,其目标是利益或效用最大化。

  二、为了达到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法官用来计算利益的方法是成本或投入——收益法,但要对此做广义的理解,即付出或投入¬——效用法。
  有些利益可以直接用成本和效用来计算和比较,有些则要考虑其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局部利益和总体利益,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以人们社会行为的“成本” 与效益进行界定。
  但在研究社会问题例如法律问题而使用经济工具时,就要对这一工具进行扩展性的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
  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要就一件事情的付出与效用进行比较,而且是要在不同事件之间同时进行付出与效用的比较,这就是经济学上机会成本的概念在这里拓展性的使用了。这种比较,可以是能够用货币指标进行比较的,但在研究法学对象的行为时,更多的是只能够用顺序的大小或优先与否进行比较。

三、法官作为“经济人”或者“经济主体”,直接追求其个人目标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时,他的行为不一定会给社会带来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斯密对“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作解释时,得出的结论是,“经济人”在主观为自己的同时,客观上为别人谋了利益,从而整体上增进了社会福祉。但实际上,这仅仅是“经济人”进行社会活动的一种结果。另一种则是,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典型的事例是,司法腐败,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

  根据博弈论的主要奠基人纳什的观点,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实质上是数学,属于运筹学的一个分支,博弈论的主要奠基人纳什因其突出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将。博弈论研究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换句话说,博弈论研究如何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自愿做出有效制度安排,大家加以遵守和实施,以增进社会福利的机制。所以说,博弈论是深刻理解经济行为和社会问题的基础。
  博弈论假定:人是理性的,或者说自私的,人们在交往合作中有冲突,行为互相影响,信息不对称。他们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用于分析竞争的形势,这种竞争的结果不仅依赖于一个人自己的抉择及机会,而且依赖于其他参与者的抉择。局中每个人都企图预测其他参与者的可能抉择,以确定自己的最佳对策。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人们在进行一项法律行为时,实际上总是在根据当时所处的条件和对手的行为进行选择,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策略的对抗、竞争,或者说面对一种局面时的对策选择,这就是博弈。人与人之间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博弈具有如下特征:(1)有一定的规则:规定参加的对手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时候结束博弈,犯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都有一个结果:要么一方赢另一方输,要么平局,要么参加者各有所得,而且其结果通常能用正或负的数值表示,或者能按照一定规则折算为数值。(3)策略至关重要:参与博弈者的不同策略常常会带来不同的游戏结果。(4)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即每一个博弈者所得结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自身策略的选择,也取决于其他参与者策略的选择。
  法官在每次行动时总会考虑到各种可能的付出成本和收益或效用,他方博弈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或效用。法官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他在进行一项判决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考量自己的成本与收益或效用,这种考量除了受对方行为人选择策略的影响外,很大的程度上还受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也就是受着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博弈规则的制约。法官在做出行为选择的时候不可能只是就与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考量自己采取的对策,即使他在行为时并未意识到社会可能加诸如于行为人身上的义务,他一定是在综合考量了行为对象、制度设计者、制度维护者针对所有行为主体自身可能采取的选择而后做出自己的选择。
  法官解决纠纷,会有几种结果,即,当事人双方都满意,双方都不满意,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一般来说,双方都满意的情况较为少见,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是皆大欢喜。最麻烦的是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或者两方面都不满意。某个有权势的人发现自己同弱者发生纠纷,他会很自然地利用自己的权势向法官施加影响,以此影响裁决结果。
  对法官来说,也许他想防止这种干扰,不想自己的思想受到别人的控制,不甘于为权势所控制。但对法官来说,也许还有另外一种思路。若屈服于权势,自己或许还能得到某种利益,至少不太会受到伤害。若倾向于弱者和平民,得不到什么好处,还可能遭受损失。
  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威胁更可能来自某个利益集团。“司法界是由人而不是由神组成的职业群体。司法官员行使的权力直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卷入官司的当事人谋求影响检察官和法官,本来是很容易想见的事情。关键的问题是,假如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不顾忌这些影响和干预,或者说假如他们不顺从外来的干预,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那么,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恐怕只能是托诸空言了。我们现行制度正是把法院以及检察院置于地方权力的控制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由地方任命,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控制,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逃不出地方如来佛的手心:用电不能得罪电业局,盖楼不能得罪城建局,孩子上学不能得罪教育局,子女就业不能得罪劳动局,家属农转非不能得罪公安局,更不消说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市长或市委书记一个电话打过来,法院院长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公然抗命的。于是,涉及这类地方势力的案件,地位低下的当事人不就只能是满身的理却赢不了官司么?几年前某市一位检察长试图揪住市长公子的案件不放,结果不等案情查清,检察长先接到调令。他感慨道:从前清官还可以抗命到以身殉道,如今想殉都殉不了。事已至此,夫复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