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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8:36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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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网址:http://www.szwrb.gov.cn)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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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财综〔2003〕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中央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或者集中地方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中央部门和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比例或者收支结余上缴中央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规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高校(包括中央党校所属函授学院)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收取的护照加急费、认证加急费等收入,一律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司法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收取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一律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中央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截留、挤占、隐瞒、坐支、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取得的广告收入暂维持现行管理办法,即在缴纳营业税后“70%上缴中央财政专户、30%留用”。
2003年,财政部继续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
二、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规定,2003年财政部将在2002年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秩序。被列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性银行账户清理、注销,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填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执收单位分布情况表》,安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执收单位软件,加强对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在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署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解缴情况的监督,确保中央部门和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
三、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将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预算支出,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中央部门和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央部门和单位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重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中央部门和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统一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过去经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目前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且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未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六、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要统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各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分开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政文〔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在行政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标准,正当合理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罚决定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二)严格执法资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2.开展行政执法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进行。

  2.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3.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没有直接证据的,须形成比较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才能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对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7.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2.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结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制度。

  三、切实抓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执法理念。要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案件报备、案卷评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落实。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权责明确,落实到位。同时,要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