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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0:28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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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金的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市质监、工商、公安、农业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假冒伪劣农资申诉案件的投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农资商品;
  (二)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三)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商品;
  (四)生产经营没有或假冒伪造产品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的农资商品;
  (五)生产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商品的;
  (六)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其它违反农资管理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应当发生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且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农资案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案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举报案值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举报案值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举报案值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1千元至5千元。
  第六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举报人到受理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七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泄露举报秘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举报电话:市农委“12316”、工商“12315”、质监“12365”、公安“11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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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等问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按照分工不变、时限不变、工作进度只能加快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产业部
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协助落实经费,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对因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从前一阶段进展情况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总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
是,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行业间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8年12月下旬开始,信息产业部组织计算机2
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专家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对《通知》中确定的国家经贸委等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为解决本部门、本行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均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金融系统还成立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监管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制定了工作计划,多数部门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的进度开展工作,但也有少数部
门和单位未按《通知》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
据调查评估,计算机2000年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影响较大的有银行、证券、交通、民航、海关、冶金等行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其中,银行、证券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重要的系统风险,直接关系到
业务和信用风险。据国家经贸委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重点企业计算机系统中,硬件系统的36.71%、系统软件的54.22%、应用软件的48.8%、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硬件的35.58%、工业过程控制软件的29.72%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嵌入
式系统设备中计算机2000年问题更为突出。
至1998年底,还有电力、保险、地震三个行业没有完成调查、评估工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其影响程度尚不完全清楚。为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电力等行业必须加快进度,务必按期解决本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重点部门、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各部门和重点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银行和证券行业进展较快,已基本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全面进入测试、验收阶段,并开始制定应急方案;税务、海关、民航、统计、气象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全面进入系
统修改工作,部分系统已开始进行测试;财政、铁道、交通、国土资源、冶金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基本完成调查评估,部分系统进入修改工作。三个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部门和单位,也已开始对存在问题的系统进行修改。
在筹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费方面,情况差异较大。银行、证券、财政、民航、海关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费解决得比较好,已基本落实;电力、铁道、交通、气象、地震、冶金、石油天然气系统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经费尚未完全落实,已影响工作进度。
在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计划方面,目前只有银行、证券、民航、电信、石化等行业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并已开始进行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还没有正式行动。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们认为银行业、证券业、电信业以及上海市政府等行业和地区对这项工作抓得紧,普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权明确,组织得力,进度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这些部门和行业已整体上完成了程序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测试计划和规范,明确了验收的要求
和标准,正在实施风险处置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认识不足。除银行等少数部门和单位起步较早外,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是从1998年才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直到1998年下半年才开始行动。尽管我们早已组织新闻媒体对计算机2000年问
题进行了广泛宣传,编写了《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和工作简报,但至今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得力,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据国家经贸委对512户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有44%的企业至今未上报调查表,个别企业还不
知道如何进行清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的企业及部分地方政府的同志,甚至还不知道什么是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是领导力量薄弱,管理亟待强化。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据了解,目前许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基本上仅由本单位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过问不多,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不够,计算机技术部门的压力很大,综合协调乏力,亟待加
强。
三是跨部门的合作与组织协调力度不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密切配合,需要业务相关单位和基础设施行业(电信、电力等)的支持与协作,需要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通力合作。而当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推进力度不够,许多部
门未按《通知》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产业部的组织协调工作也没有完全跟上。
四是经费不落实,资金缺口大。虽然《通知》对经费问题已有明确要求,但很多部门和单位至今尚未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专项经费,工作难以推进。
五是对嵌入式应用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不明。许多应用系统,特别是企业的各种嵌入式系统和工业过程控制系统都已投入生产运行,又无双机备份,加大了评估和改造的难度。许多单位对非计算机嵌入式芯片、设备和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缺乏深入调查,
以致情况不明,解决措施不够具体,存在不少隐患。
六是系统环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国计算机应用系统选用的硬件品牌多样,软件环境复杂,全国统一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多,这些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系统修改工作的难度。此外,一些IT厂商不予配合或要价过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
七是对风险评估以及系统测试和跨部门的联网测试工作缺乏经验,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重点行业如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攻坚阶段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却又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
问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情况,尽快从组织发动、调研摸底、制定工作计划阶段,转入到系统修改、系统测试和联网测试的攻坚阶段。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中本地区、本部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要尽快落实工作
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急方案,做到组织、计划、经费、技术四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度只能加快不能放慢,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修改,9月底前完成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各地区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负责解决;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展情况,仍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解决。信息产业部可根据各方面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工作进度上与《通知》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因此这些单位必须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同时,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对工作进展较快的部门,为确保安全和主要
业务不间断,同样也要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各部门在抓紧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各重点部门的应急计划及应急方案要从现在起尽早制定,并落到实处。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基
础设施部门更要先期解决,以化解风险。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务必完成本单位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应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信息产业部。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经费到位。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按照《通知》精神,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组织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对产品进行计算机2000
年问题达标认证及承担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重点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书面报送信息产业部,以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已进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这一阶段除要抓紧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外,还要进行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任务更加艰巨。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需要进行跨部门的合作,特别是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打破了行业间、地区间乃至国家间的界限,我国已有
许多部门、地区之间实现了联网,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增加了解决2000年问题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组织协调,采取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电信、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等部门,关系着全国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务必先行解决好计算机2000
年问题,以利于其他部门的平稳、安全过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不定期地召开部际协调会,研究重要事项,推动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负责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拟定和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行动计划和应急计划,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




1999年3月16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市招商引资涉及的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均应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安顺市招商引资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该部门必须派出专人跟踪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为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对失职责任的追究遵循“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失职受到追究的,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受追究。

第四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资者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超过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热情接待、文明服务,拒绝、推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投资者的;
(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领导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指使、授意、纵容、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有关部门对失职案件调查的;
(三)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不按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做好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完成等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群众举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对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责令履行职责;通报批评;收缴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检查交代错误的 ;
(二)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其错误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八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干扰、抗拒调查其错误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因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四)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服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市或各县区(管委会)招商、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对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熟悉业务,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主动的工作态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积极为投资者排忧解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评议为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