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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44:32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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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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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标[200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的要求,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房地产司组织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二○○○年九月十八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提高太平洋卡的竞争力,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最近开发了“交通银行零售业务系统”中的太平洋卡应用系统部分。该系统增加及扩充了太平洋卡的卡储业务、银证业务、电话银行、代理业务等为内容的“一卡通”(暂称)业务功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太平洋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业务是我行在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的基础上,依据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以客户号统揽相应客户(即持卡人)在我行所有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及本外币的储蓄账户(包括无单? 鄞⑿钫嘶Ш陀械フ鄞⑿钫嘶?,实现客户(持卡人)的个人理财;客户(持卡人)可通过其客户号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与卡的转账、本外币定活期储蓄业务的存取和卡与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及其他转账付费等业务。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
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相关的会计、出纳制度及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本业务办法办理一卡通业务。
一、一卡通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客户管理
1.该业务实行客户信息管理,以客户(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产生客户号,凡同一客户(持卡人)用同一种类的身份证件在发卡行当地开户(卡)时,只能产生并拥有唯一一个客户号。
2.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个人卡和单位卡时,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以便生成客户号;担保人资料录入时,不产生客户号,只生成担保号码;但一卡通业务只有个人卡可以办理,单位卡不允许办理。
3.对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因身份证件号不同,产生的客户号也不相同,故一卡通业务只有主卡持卡人可以办理;如附属卡持卡人要办理此项业务,则必须重新申请一张主卡。主、附卡持卡人只能分别在自己的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附属卡持卡人持卡办理存款、取款、
转账和消费时,仍按原办法办理。
4.各行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查实后方可开户。
(二)权限管理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和一卡通等业务时,各行都必须严格按总行制定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授信操作要规范化,并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2.授信级别为三级:第一级经办员;第二级所主任(科级);第三级卡部经理(处级)。
3.存款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4.取款的授信额度:一级10万元(含)以下;二级2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5.转账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6.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取现次数不限;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卡与卡的转账,最高累计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转账次数不限。
7.在客户存款机(CDM)上办理存款,不受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8.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自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三)银证业务管理
1.各发卡行在开办该业务前,必须与各代理券商签订协议,各代理券商必须在发卡行所属的营业机构开设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银证交易的资金清算。
2.每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各行须及时与各代理券商进行账务核对,并清算交易资金,银行不得垫付任何款项;与各代理券商的资金清算,须以《银证交易扣(入)账清单》为依据,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清算。
3.持卡人(股民)如要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持卡人(股民)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户账号和订立《授权书》。
4.此项业务的办理,只允许使用借记卡(同一客户号下,该持卡人即为股民)进行操作;银行的借记卡只用于银行与券商之间的资金转账,不得作为股民卡参与证券的买卖;每一持卡人(股民)只能在指定的两家券商开设股民资金账户,用于清算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
(四)卡储业务管理
1.各行储蓄网点办理本外币的定、活期一本通业务时,对新开户的客户(储户),必须严格审核客户(储户)的身份证件,不能只凭客户(储户)自己填写的身份证件号进行开户;在开户时,如系统中已有该客户(储户)的客户资料(客户号)的,须认真核对该客户(储户)的详细资料,经确认后
,方可开户。
2.各行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在录入个人借记卡申请表资料后,必须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提交后即会生成新的卡号,并将该卡号填写在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上,同时可为持卡人办理存款业务。
3.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将该申请表资料送交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查实后,进行开户(卡)。
4.客户(持卡人)在储蓄网点领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时,须凭客户(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领取,同时在《太平洋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登记簿》上签名,储蓄网点的柜员应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发卡处理。
5.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有单折储蓄转让卡、卡转有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有单折储蓄、有单折储蓄转无单折储蓄等业务,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密码管理
1.为方便客户的个人理财服务,客户(持卡人)在申请办理太平洋卡时,系统会为每个客户(持卡人)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统一为该客户(持卡人)身份证件号后六位数;客户(储户)在储蓄网点申请办理本外币定(活)期一本通储蓄业务时,如属新开客户号的,其客户(储户)的查
询密码产生,可由该客户(储户)在网点柜面自己输入6位阿拉伯数字。
2.持卡人在银行柜面和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客户存款机(CDM)和销售点终端(POS)等电子化设备,办理存、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时,必须凭本人的交易密码才能办理;交易密码遗忘,发卡行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3.客户的查询密码只能用于电话银行中同一客户号下卡与卡的转账、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银证交易的转账和代缴各种费用等业务。
(六)电话银行
1.通过电话银行所办理的卡与卡、卡与无单折(含活期一本通)储蓄、用卡代缴各种费用、卡与券商之间的转账业务,都必须是在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之间的转账。
2.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持卡人(股民)借记卡账户与股民(持卡人)资金账户的转账业务时,必须由持卡人(股民)提供其在各券商处开立的资金户账号,经发卡行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此项业务。
3.各行在开办代缴业务前,必须先与各代理单位签订协议,各代理单位必须在发卡机构开设存款账户,然后由持卡人填写《委托银行付款授权书》,方能办理此项业务;在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缴(扣)业务时,持卡人主动缴付的各种费用,分别转入与发卡行签订协议的各代理单位的指定
账户内。
4.电话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柜员,挂靠在分行营业部的储蓄专柜。
(七)会计科目
1.在“502总分支行往来”科目下增设“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俟系统内跨行联网后,用于太平洋卡异地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2.在“503内部往来”科目下增设“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用于太平洋卡同城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八)手续费分润
1.太平洋卡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款(含CDM)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储蓄网点收取后,划往其发卡机构,由收单行留存,直接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2.太平洋卡异地取款(含ATM)和转账结算手续费,按收单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3.太平洋卡商户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按交易(消费)总额的0.5%划往发卡行,其余部份由收单行留存,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九)异地卡交易
1.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都必须先手工压卡,然后在票据打印机上打印有关凭证要素。
2.该系统对异地卡交易的处理,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清算
1.一卡通业务的资金清算,对同城各种交易的记账,均采取当时由系统自动扣(入)账;发卡机构与各储蓄网点(包括ATM和CDM机)的资金清算,也在当天进行清算;日终时,由清算中心自动进行清算,并分别打印发卡机构和各储蓄网点的各类清单及“5031辖内往来”和“5035待清算同城
太平洋卡款项”的电子报单,次日送储蓄的事后监督。
2.发卡机构与各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仍按现行的有关办法办理。
3.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办理的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在各储蓄网点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记录交易流水,其账务都在发卡机构进行处理。
(十一)卡片制作
根据威士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有关卡片凸印格式的规定,对我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的卡片凸印格式进行调整,去掉现行太平洋卡卡面第二行的凸字,即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一行。新卡片的凸印格式一律改为三行。
(十二)凭证管理
1.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一律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所规定的四联式存款单、取现单和转账单。
2.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卡转储蓄和储蓄转卡等转账业务时,凡涉及到卡的付出和收入时,也使用四联式转账单。
3.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用卡时,如通过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结算的,继续使用现行的三联式电子付款交易凭证。
(十三)统计报表
太平洋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在每月5日前,将太平洋卡业务统计月报表(表一至表四)寄送总行储蓄部信用卡制度管理处。
二、一卡通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1)借记卡在储蓄网点开户(卡)时,柜员将个人申请表资料录入,经确认无误提交后,即完成开户(卡),以现金存入的,应打印存款单,存款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 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
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存款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存款单第四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1011现金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2)信用卡和单位借记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户(卡)。在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处理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在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3)太平洋卡年费的收取,一律改由系统自动扣收,每季末月的最后5日内不扣收。
2.销户。太平洋卡的销户必须在发卡机构办理,其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核算处理手续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销户后的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存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存款业务时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同开户。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存款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存款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客户存款机(CDM)上存款时,根据该台CD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开户。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2.取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取现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 盏角逅阒行乃屠吹摹?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取现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取现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1011现金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取现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取现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时,根据该台AT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本地卡的取现。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三)转账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转账付款(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作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三、四联随“5031”报单划出。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二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2018)个人(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在受理本地卡的卡与卡转账业务时,对付出的卡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付款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对转入卡(收款人)只需输入卡号即可。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付款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付出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 9?,第三联发卡机构(收入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收款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扣(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三联逐笔核对,扣(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
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付出卡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收入卡
4.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同一客户号下)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根据该台ATM机归哪个储蓄网点管理,交易流水就反映在哪个储蓄网点,储蓄网点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网点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电话银行卡与卡的转账业务,交易流水只反映在分
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该储蓄专柜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专柜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其会计核算手续同上。该业务目前只办理本地的个人卡之间的转账。
(四)卡储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储蓄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定? 谒头⒖ɑ贡9?,第四联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储蓄网点核对用)。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四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有关科目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储蓄转卡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核对用),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为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为
持卡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一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一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3.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或无单折储蓄转卡业务时,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上;有关账务反映在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的业务流水清单和报表上。
4.此项业务只限于本地个人卡可以办理,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太平洋卡(本地卡、异地卡)的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太平洋卡的挂失止付处理和计提应付利息处理等的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和核算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和核算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各行可在遵照本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