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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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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
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
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
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
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 政 部

  1997年5月28日


  【名称】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行)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
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
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
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
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
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

  【章名】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
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
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
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
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
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
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
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
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
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
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章名】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
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
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
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
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
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
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
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
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
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
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
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
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
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章名】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
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入有
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
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
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章名】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
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
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
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
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
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章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
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
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
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
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
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
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
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
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
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
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
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章名】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
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
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
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
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
确予以归集。

  【章名】 第八章 会 计 报 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
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
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
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
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
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
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
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
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
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
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
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
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
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
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
项。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
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
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
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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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在京购房交易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外地在京购房交易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地产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场内交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接受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交易管委会)的指导、协调、监督。
进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场内交易的行为主体须有下列合法有效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须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公司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交易行为主体须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五条 场内交易的房地产,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或确权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证件。
第六条 场内交易的房地产,其交易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到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手续或申办权属证件的,均需到设立交易中心的市房地局办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获准在场内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法律咨询、现场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机构,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活动,须到驻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房屋的出售和购买
第十条 凡获准在交易中心出售的房屋,其出售范围是:
(一)外销商品房屋可以向境外的企业、组织、个人和境内的企业、组织以及具有本市身份证的个人销售,可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出售;
(二)内销商品房屋可以向中央在京的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本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本市身份证的个人销售,也可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出售;
(三)存量房屋(含经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可以向本条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第十一条 出售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出售外销商品房屋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出售内销商品房屋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三)出售存量房屋的,须有所有权证明或确权证,出售经住房制度改革存量房屋的,还须具有市政府房改办批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购买外销商品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本市个人须有本市的身份证;
(二)外省市个人须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三)国内单位须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文件;
(四)境外个人须有有效的护照、身份证件;
(五)港、澳、台企业须有登记注册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并经当地公证、按规定转递的其它合法有效文件;
(六)外国企业须有登记注册的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并经当地公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有效文件。
第十三条 购买内销商品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驻京的办事处须有市建委批准的文件;
(二)市属单位及外省市驻京联络处须有市计委批准的文件;
(三)区、县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批准的文件;
(四)本市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须有其权力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个人须有本市的身份证;
(六)外省市个人须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成买卖内外销商品房屋的买卖双方,均须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屋买卖契约;达成买卖其它商品房屋的买卖双方,须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购销合同后30日内,须到设在交易中心的市房地局办事机构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驻场内的办事机构缴纳税费。



1997年11月1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的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县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六)安全抢险、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检测;(三)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等相关工作;(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灼烫及其他事故。
第七条 我县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从业单位情况。(一)种类:据调查,我县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原油、甲醛、尿胶、酒精、天然气、化工轻油等。(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截至2004年底,全县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14家,从业人员1956人。其中,生产单位8家,储存单位5家,经营单位70家(加油站29家),危化品公路运输单位1家(运输车辆44辆,总载重量169吨),液化气站30家(二级站7家,三级站23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县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启动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条 指挥中心下设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摸拟演练;(三)接警后负责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四)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任指挥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所属镇、农场的镇长、场长为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一)县安监局:负责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调用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事故后现场洗消工作。(四)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交通畅通。(五)县卫生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工作。(六)县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运送。(七)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监测、确定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八)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九)县建设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实施抢险救援。(十)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十二)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储备金的启用。(十三)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十四)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信息。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县政府和县安监局。(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110报警台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以及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后,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成员奔赴事故单位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积极组织现场施救,同时报告省安监局。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现场侦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等项工作。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指挥中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施救,当事故无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指挥中心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1、现场抢险组。由县政府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边防武警中队、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危化品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安全处置和人员搜救工作。2、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边防武警部队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涉及区域的人员撤离和疏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事项。3、技术保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由县危化品专家组、国土环境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大队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技术保障服务。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药监局、县防疫站、120急救中心、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等配合。主要职责是: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必要时在现场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迅速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5、环境监测组。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现场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监测,划分污染区域等级,评估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6、后勤保障组。由分管财贸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电信、电力、供水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7、善后工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和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官兵为骨干,重点危化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兼职救援力量为补充,本预案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二条 各危化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救援技术水平,适应危化事故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定期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缺。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三)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突发性矿山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自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第三条 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一)及时监控危险源,并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积极营救遇险人员;(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抢险救灾,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四)排除现场隐患,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条 我县矿山基本情况:全县现共有矿山企业57家,其中露天采石场19家,红砖厂18家,采油井20口。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县气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海南电网公司澄迈分公司组成。
第七条 指挥中心职责:(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县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启动本预案,动员和组织各方人力及物资资源投入现场抢救工作,决定事故应急处理的一切重大事项;(三)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状况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四)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总指挥职责:全面指挥我县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具体包括: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等。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以及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
第八条 指挥中心下设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定期或不定期向指挥中心提供矿山隐患的详细情况,检查矿山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三)接警后负责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四)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五)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
(三)县安监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四)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者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转移民爆物品,组织营救现场受害人员。
(六)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保障通往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畅通无阻,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七)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抢险救援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运送和运输撤离的人员和急救物资。
(八)县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九)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资源,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十)县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危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十一)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十二)海南电网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停供电和恢复生产的供电。
(十三)县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的调处与善后工作。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救援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救济和安抚工作。
(十六)县监察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工作。
(十七)事发地镇政府、农场:负责配合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条 事故类别和启动条件。(一)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或重伤、轻伤同时发生的事故。(二)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三)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至9人的事故。(四)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一)及时启动企业现场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二)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4、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澄迈县矿山事故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为0898-67633990、67633700(传真)。总值班电话:0898-67622196。
第十三条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后,报告县指挥中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奔赴事故单位现场,同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救援预案的职责组织实施抢救工作,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五条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有效控制造成有重大伤亡之时,县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根据实际情况,指挥中心设立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专业组。
(一)现场抢险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消防大队、边防支队、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农场)等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位置,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应急人员及时排除现场险情和障碍,抢救伤员,寻找失踪人员;负责对事故现场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留及技术处理,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等。
(二)警戒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电信、移动通信公司等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负责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畅通。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防疫站、120急救中心、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等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伤员运送、急救和治疗,以及事故现场的消毒、预防流行病等工作;协助做好伤情“等级”鉴定、死因鉴定和尸体辨认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交通局、建设局、商务局、民政局、发展与改革局、药监局、电力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保证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畅通。
(五)善后处理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和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死亡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做好事故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指挥中心和上级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新闻办、安监局等协助。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指挥中心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负责审核相关新闻报导稿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上级新闻单位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和安排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决定撤离有关救援人员。全部应急处理活动结束,由总指挥宣布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报总指挥审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第十九条 县政府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官兵为骨干,重点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兼职救援力量为补充,本预案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 各矿山事故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救援技术水平,适应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缺。各矿山企业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所需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抢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恶劣影响,或在应急抢救过程中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机构人员通讯录
附件2:澄迈县矿山事故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图
附件3:澄迈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