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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04:25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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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1973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外事部门、中国红十字会: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问题,过去曾有明文规定,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向法院提供情况,不得出具证明。但据有关方面反映,最近不断发现黑龙江、吉林、广东等地有些要求出境定居或探亲的外侨(特别是日侨)和华侨、侨眷,从他们所在工厂、学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取得盖有公章的各种证明,寄往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馆。有的基层单位还直接向外国政府发函索要调查材料。这些随便索要和出具涉外证明的现象,对外将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敌特和坏人提供伪造证件的方便条件。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继续发生,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1963年8月13日《复关于今后办理侨务各种证明问题》和1964年9月23日《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今后请严格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这两个文件可转发到县以上的法院、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此精神可传达到有外侨和华侨、侨眷的工厂、学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掌管公章的人员。同时各地负责外侨管理的机构,应向外侨进行有关这一问题的教育,明确说明外侨在向外国驻华使馆提供证明手续,需要中国方面出具时,应由我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后方为有效。对批准出境的华侨和侨眷,在发给出境通行证时应告诉他们,国内有关单位发给的结婚、离婚、出生、死亡、经历、学历等证明,需经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予以公证,才能在国外生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较少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指定若干县、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并通知所属的单位。各地有关机关对申请办理涉外证明的我国公民也应按此精神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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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8]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我们制定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省级奖的评选是在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 省级奖设立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获得省级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五条 省级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奖的评选工作。
  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奖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 :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者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 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 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者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者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 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者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 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
  第九条 省级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的范围,应当是经省直有关部门(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 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外、境外和省外设计单位和本省设计单位合作,由我省设计单位为主承接,建在我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本省设计单位完成的国外、境外或者省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但必须有业主对该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
  第十三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过本项奖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保留资格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程;采用突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已经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者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 经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评选推荐,符合评选标准,并荣获本行业一、二等奖;
  (四) 符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项目(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应当首先参加山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行业奖评选,由山西勘察设计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能积极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 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分析到位,结论正确,提出建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始记录等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勘察成果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
  (五)通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的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建筑设计做到了适用、经济、美观;
  (三)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采用了正版工程设计应用软件,所有参选图纸全部采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四)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整体工程设计中, 技术先进,结构选型合理,有创新、有特色;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为合格。
  第十九条 省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
  (二) 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 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五)技术成熟、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条 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
  (二)坚持标准、开放、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鉴定,并取得测评报告和证书;
  (四)在工程设计中能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具有广泛应用的前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评选标准的要求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突出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显著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应当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一)综合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3、4);
  2、符合行业特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定量或者定性说明;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证明;
  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二)图纸:
  图纸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概貌,A2图幅(除总平面图外),图面清晰,尺寸标注准确。包括总平面、各主要层平面、主要剖面和立面,工业项目有工艺流程的要报工艺流程图。
  (三)影像资料:
  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多媒体电脑幻灯片。内容应当扼要介绍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技术成果、技术难点和创新点及实施情况等,播放时间 8-10分钟。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奖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奖的评选。
  (二)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的行业奖评选办法和标准进行评议,评选出的行业一、二等奖项目,填写《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见附件5),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三)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推荐项目进行技术性评定,专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初步提出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
  (四)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进行综合评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
  (五)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 自评出之日起,在《山西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公示15日,广泛征求意见。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将省级奖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报厅办公会议审定,然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正式评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时,每个奖项的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1/2以上,其中,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七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是省级奖评选的组织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人员有变动,该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变更报告和新委员推荐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和筛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秉公办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由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授予勘察设计单位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荣誉证书可以作为该单位资质管理和动态考核的依据。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获奖者,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可以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当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附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附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附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附4: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申报表
  附5: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





首先要解放思想----- 浅议上海信息化立法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日前召开的中共上海市委九届三次全会要求:“以更加解放的思想观念,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上海在新起点、高水平上攀登新高峰。”
可以预见,在2008年这新的一年,“解放思想,攀登新高峰”,必将成为上海全市各项工作的共同基调,上海信息化立法也不例外。笔者作为信息法律协会的工作人员,一直关注着上海信息化立法,曾经写过一篇短文《信息化立法:上海应向兄弟省市学习》。现在,面临“解放思想,攀登新高峰”的形势,愿敞开思想,就上海信息化立法谈些一己之见,起个抛砖引玉作用,以期对促进上海信息化立法尽微薄之力。
上海信息化立法要开创新局面,攀登新高峰,需要做很多工作,关键是首先要解放思想。当前,就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上海市委全会关于解放思想的精神,要切实做到上海市委全会提出的“五不”,即“不背过去成绩包袱,不受习惯做法束缚,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受现有知识局限,不受地域观念限制。”
解放思想,就要不背过去成绩包袱。近年来,随着上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上海信息化立法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完善信息化法治环境,上海先后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不少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007年上海市政府经认真审议,发布了《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信息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上海市信息化法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配套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上海信息化立法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不应当对这些成绩估计过高,乃至背上包袱。事实上,上海信息化立法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上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规模在全国是名列前茅的,但是上海信息化立法很难说也名列前茅,还存在一些影响较大的问题。比如上海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在一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领域,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信息化法治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不背过去成绩包袱,才能解放思想,明辨方向,开创新局面,攀登新高峰。
解放思想,就要不受习惯做法束缚。多年来,上海立法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方面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比如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立项时,一般不采取制定综合性法规,而采取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单项法规的做法。以上海信息化立法为例,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原因很多,但上述习惯做法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应该说,制定单项法规的习惯做法,在以往还是很有效果的,不能全盘否定。但是,面临上海目前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新形势,上海信息化立法如果仍然热衷于制定单项法规的套路和观念,恐怕就会落后于形势,不利于继续保持上海在全国信息化建设中的排头兵地位。比如在全国四个直辖市中,北京、天津在2007年分别制定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重庆在2005年发布了无线电管理的政府规章,而我们上海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信息化法规,《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还没有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由此看来,上海信息化立法要改变现状,符合上海作为全国信息化建设排头兵地位的形象,就必须改变以往习惯思维和做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狠下功夫,开创上海信息化立法的新局面。
解放思想,就要不为任何风险所惧。地方信息化立法确实不容易,一是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信息化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全新的,信息化立法的难度很大;二是地方信息化立法的上位法很少,国家法律中真正称得上信息化法律的仅仅一部《电子签名法》,因此地方信息化立法的法律依据往往缺乏;三是地方信息化立法涉及的不少法律关系是跨省市甚至跨国界的,这些法律问题的界定和处理,往往不是某个地方立法机构或地方政府能妥善解决的;四是地方信息化立法方面的人才,相比其他领域立法人才而言,确实比较缺乏,有待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兴国战略,建立一支通晓信息化知识的立法人才队伍。因此,要搞好地方信息化立法,确实是有所风险和挑战的。然而,世界关注中国,全国关注上海,上海是全国信息化建设的排头兵,上海信息化立法面对风险和挑战,没有任何退路,必须切实遵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在信息化立法上有所作为,有所创新,使上海信息化立法如同上海信息化建设一样,也成为全国的排头兵。
解放思想,就要不受现有知识局限。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我国也迎来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当前上海正处在努力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正在全力推进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面对这样全新的形势,要搞好上海信息化立法,就必须与时俱进、更新知识,以正确、完整、优化的知识力量作支撑,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的进程,保障上海信息化立法的质量。为了在立法中不受现有知识局限,应当从体制机制上采取一些改革创新措施,比如除了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学习努力提高专职立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外,在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在进行信息化重大决策和地方立法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失为一项有效的不受现有知识束缚的措施。上海市信息委实行这项制度已有多年经验,而天津则在2007年9月发布的《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本市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的决策、规划、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专家意见”,这在全国信息化立法中是个首创。
解放思想,就要不受地域观念限制。上海信息化立法属于地方立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仅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具有管辖作用。然而,上海作为中央和全国各地十分关心的改革开放前沿城市,上海的发展与全国各地的发展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上海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全国。因此,中央要求上海努力实现“四个率先” ,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利更好地服务全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信息化立法,就不仅仅是上海自己的事情了。上海信息化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势必会对上海周边、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各地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因此,同上海其他工作一样,上海信息化立法也要不受地域观念限制。在进行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自觉把上海放在全国、长三角区域、周边地区的大格局中来看问题、商对策、定措施, 以更开阔的眼界,更宽广的胸怀,更宏大的气魄,更扎实的措施,又好又快地推进上海信息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