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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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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拟定的《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旅游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增强旅游企业的综合能力,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含国营、集体、联营、股份)、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主要旅游参观景区(点)门票收入等。
二、征收标准
凡属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企业纳税营业额的2%计提旅游发展资金,按月计提,在成本中列支,计提办法另定。
三、收缴办法:
旅游发展资金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实行按比例汇缴的办法。
(一)旅游发展资金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计征代收。
(二)设立代收资金过渡专户。专户设在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由同级旅游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三)旅游企业在申报应纳税款时一并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旅游发展资金,按月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甘肃省基金(费)专用缴纳凭证。该凭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凭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缴款凭证,第三联为作帐凭证。
(四)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按征收数提留10%作为代征补助经费后,按下列比例汇缴财政部门指定的“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1.省属旅游企业(含中央驻甘单位、外地驻兰单位)缴纳的旅游发展资金全额缴纳省财政厅“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2.各地、州、市,县、市、区本辖区所属的旅游企业缴纳的旅游发展资金40%汇缴省财政厅“旅游发展资金”专户;60%汇缴同级地、县财政处(局)“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四、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资金在统筹安排使用时应重点扶持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企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项目要符合全省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要调动各地发展旅游的积极性;
(三)要考虑项目融资配套能力;
(四)要讲投入产出,选择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外宣传促销补助费。宣传我省旅游整体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或重要的宣传促销活动业务费等。
(二)旅游景点及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车辆更新。
(四)用于旅游商品开发。
五、财务管理
旅游发展资金是一项用于我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纳入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一)旅游发展资金在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挪用、坐支。用款单位要按程序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资金。
(二)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局汇总编报本辖区旅游发展资金财务报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汇总,于季度末十五日内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省旅游局汇总各地及本级财务报表于季末30日内报省财政厅。每年度末编报全年旅游发展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并将旅
游发展资金收缴使用情况于年初第一季度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汇编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汇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如发现挪用、坐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旅游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六、违章处罚
(一)对逾期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1%加收滞纳金。抗缴者,除限期追缴和交纳滞纳金外,酌情予以罚款处理。
(二)对漏报、漏缴旅游发展资金者,除处以漏交款1倍的罚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涉外经营许可证。
(三)对拒不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旅游企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在办理年检、年度复查的工作中进行追纠。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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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 市容卫生管理
第六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 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 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 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第十二条 各种运行的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客运列车、航运船只进入市区范围,必须关闭厕所。所有车、船中的废弃物必须运往指定的地点倾倒,不准扫(抛)出车、船外,车辆轮胎沾有污物的,应冲洗干净。
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
第十三条 在马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洗扫干净。
第十四条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的摊柜、货架应保护整洁美观。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保管站也应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在工地设有密闭的坑厕或其它临时厕所,有消毒灭蚊蝇措施;设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积水排入下水道或污水涌的排水沟,做到工地无积水,并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
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
第十七条 开挖道路必须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
第十八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不准倒在路面或河涌,必须用容器装载,及时运清,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运清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废弃物的,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九条 不准在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燃放鞭炮。
第二十一条 人人必须遵守《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见附件)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马路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专业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人行道、内街、小巷由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的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马路、人行道和内街、小巷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箱净、吊渠口净。
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上厕群众必须遵守公共厕所卫生守则。
第二十四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做到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和住户,应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和积水,并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突击活动。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违章行为要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体交叉、广场等的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和竣工后通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应做好承担清扫保洁任务的准备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任务。
第二十七条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还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场内应自行设置有盖垃圾桶,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准堆积或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二十八条 各类摊档必须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用具,保持摊档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九条 单位、摊档、住户应按时交纳清洁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煤灰、玻璃、陶瓷、金属等废弃物与其它生活垃圾分开收运的办法。各住户应自备容器分别存放,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分别倒入垃圾桶内。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个人因营业或修建工程产生的垃圾、余泥、废渣和其它废弃物,应负责清运处理,严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疗部门、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和居民马桶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夜间收运。单位和住户的粪池由房屋经管单位自行清运或委托报在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严禁农民白天进城掏运粪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粪便倒进沙井、沟渠、河涌或污染地面。
第三十四条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储粪池,必须远离生活居住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家禽、猫、老鼠和其它小动物的尸体应放入死动物收容器,其余动物尸体,必须送交市卫生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乱丢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死动物收容器应放有石灰或漂白粉,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并定期收集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把公共厕所、收集垃圾场地和环境卫生工作用房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所有厕所、化粪池、垃圾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的使用性能,粪池(含化粪池和储粪池)要密闭,并设有排气管。
新建的公共厕所、化粪池和垃圾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否则,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马路两旁、广场、重点地区设置果皮箱。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设置果皮箱,并保持完好清洁。
第三十九条 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吊渠口应接入水道,如有损坏或堵塞,主管部门或业权人必须在七天内修复或疏通。任何单位和住户不得把污水排放倒落在马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非拆迁不可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有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的,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罚款二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废弃物的,加倍处罚。
(二)乱倒污水、粪便、随地便溺的,罚款五元。污水排出马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摊档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容器倾倒,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河涌的,罚款五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负责收运生活垃圾的单位,早晨六时前不运清收运点的垃圾的,责令限期运清,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四)在马路、人行道和近郊公路及其两旁倾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运清,对该单位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减半计罚。
(五)施工单位的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马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六)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规定限期清理好场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余泥堆出批准占用范围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七)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不及时洗扫干净的,或把废弃物扫到地面的,责令及时洗扫干净。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八)因清疏下水道和进行绿化等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渣土当天不清除干净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九)在市中心区饲养猪、羊和鸡、鸭、鹅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按每只每天一元计罚。
对违章养狗的,按广州市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处罚。
(十)单位卫生责任区内脏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不按规定完成马路、人行道、内街、小巷清扫保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十一)在道路两旁或门前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物品的,遮阳布檐篷破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摊档居民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二)各类市场场地脏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市场管理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十三)摊档周围脏乱的,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并责令迅速改正。
(十四)单位乱丢动物尸体、变质的肉类及水产品的,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罚款二十元;摊档、居民乱丢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加重处罚。
偷窃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原价十倍罚款,并追回赃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责令原地复建,并对责任单位罚款二千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一百元。
(十七)厕所粪便满溢经督促不清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八)污损道路两旁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擦净或修复,并罚款五元至十元。对燃放鞭炮的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并责令立即清扫场地。
(十九)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的清洁费的五倍罚款;不按市政府的统一规定乱收清洁费的,责令退回多收部份,并按多收部份的五倍罚款。拒缴卫生保证金的,责令按规定缴纳,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二十)凡违反本规定的其它妨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各款进行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十一)如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向执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罚款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执罚人员出示证件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执罚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按指定地点和期限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周递增一倍罚款。
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发给市容环境卫生违章罚款收据。
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由市政府统一规定;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市容环境卫生的违章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兴办环境卫生设施,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第四十四条 执罚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章执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阻挠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的,应从重处罚;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应依法惩处;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各县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
“六不”:
一、不乱吐、乱丢(不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死动物及其它杂物);
二、不乱倒、乱堆(不乱倒圾圾、煤灰、余泥、污水、粪便以及在公共场地乱堆物品);
三、不乱摆卖、乱停放(不乱摆摊档、乱停放车辆);
四、不乱搭建、乱张贴;
五、不在市中心区养猪、羊、狗和鸡、鸭、鹅;
六、不损坏花草树木。
“六要”:
一、要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争当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市民;
二、要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三、要搞好个人和室内外卫生;
四、要积极除“四害”(蚊子、苍蝇、蟑螂、老鼠);
五、要维护一切公共设施;
六、要多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1986年1月3日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的变化,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节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差旅费开支规定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应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