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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4:18:18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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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

(1991年7月6日) 赣法经〔1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我们理解,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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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等


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日,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推动小轿车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各项零件、部件实现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成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批量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上款所称零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总成等。
第三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给予以下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至百分之六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可直接按零件、部件的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至百分之八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第四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第三条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利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存入税款的利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
第五条 计算小轿车国产化率的公式为: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上述公式中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未能得到时,可采用该产品的成品价格替代。各项价格应当以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
国产化率中所指的零件、部件,包括本企业自行加工生产的和从国内市场上以人民币购得的国内其他企业生产的零件、部件。
第六条 凡是要求享受促进国产化的优惠税率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国产化的计划,报经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核定,再报送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国产化率达到的程度,应由企业于次年1月份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报告,经核实后,再报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第八条 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有弄虚作假者,海关不予退税,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对其下一年度进口的零件、部件,按其上一年度未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在年度中国产化率跨越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时,企业可随时申报,经核准认可后,进口散件的关税按相应的优惠税率计征。采用这一办法后,不再退、补税。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解释,并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