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时绩效考核
第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行为规范、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方法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一) 平时绩效考核由各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三)切实抓好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各指标体系的工作记录。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
(五)平时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是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依据。
(一)平时绩效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按5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平时绩效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对在平时绩效考核中失职调离岗位或停职待岗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素按《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比例必须按规定比例严格掌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被群众有效投诉、举报1人次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2%。被有效投诉、举报2人次及以上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被有效投诉、举报3人次以上的,不予确认优秀等次人员,并取消该部门各种评选资格。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总结。在个人小结汇总平时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基础上使用《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参与测评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80%。
(三)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实和民主测评结果,初步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在汇总主管领导评价意见、民主测评意见及其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所得分值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附件3),进行分析评判,最终确定每个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
确定优秀等次,应在工作绩效明显,平时绩效考核优秀,群众公认(民主测评不低于90分)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对直接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反馈。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反映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确定的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其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申诉管理权限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提职或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奖金。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累计2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或累计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扣发年度目标奖金和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由单位给予3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告诫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延长告诫期,延长告诫期为1个月。其“告诫期”时间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月起计算。延长期满仍不合格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作出。从降职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以及被辞退处理人员,扣发年度所有奖金。已发部分予以追缴。
(四)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纪检、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
民主测评表(一)(二)
2、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
标准
3、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附件1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一)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量化民主测评表(二)
被测
评人
姓名
??
职
务
测 评 人 身 份
班子成员
其他县级干部
科职干部
其他人员
考核
内容
要 素
评 分 意 见
测评结果
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A
B
C
D
E
A
B
C
D
E
德
思想政治
9
8
7
6
5
9
8
7
6
5
道德品质
9
8
7
6
5
9
8
7
6
5
能
业务能力
5
4
3
2
1
8
7
6
5
4
开拓创新
5
4
3
2
1
6
5
4
3
2
学习提高
5
4
3
2
1
6
5
4
3
2
组织协调
5
4
3
2
1
勤
出勤情况
7
6
5
4
3
7
6
5
4
3
工作态度
6
5
4
3
2
6
5
4
3
2
绩
工作目标
10
9
8
7
6
10
9
8
7
6
行为规范
8
7
6
5
4
8
7
6
5
4
办事效率
8
7
6
5
4
8
7
6
5
4
工作效果
14
13
12
11
10
14
13
12
11
10
廉
廉洁自律
9
8
7
6
5
9
8
7
6
5
总分值
附件2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差。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及时的或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未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三、对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延误工作的;
五、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不调查、不核实、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事项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十、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二、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隐瞒骗取和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1次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被有效投诉1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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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和《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市审计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投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原则,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建议、处理、处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相符,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征用、施工许可等)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采用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模式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公示前是否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机关审核;
(五)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与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二)项目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所需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是否订立控制高估冒算相关条款,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等问题;
(三)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质量索赔、材料价差核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环境治理项目是否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六)建设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七)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工程技术资料与实际是否一致,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税费是否及时、准确交纳,减、免、缓缴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建设项目的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四)单项(位)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准确,工程奖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五)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评价项目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控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资金流程为主线,以工程造价控制审核为关键,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补偿、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资金使用管理、工程结(决)算等关键环节、重要活动事项为重点,着重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明确具体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因跟踪审计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对项目财务审计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影响较大且事后审计难度较大的内容应及时跟进审计,对其它工程内容及管理活动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对特别重大项目,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建设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审计监督的角色定位,对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等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
(四)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查;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备案,后实施”制度。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及时报审计组备案。对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50万元或原合同金额5%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审计组备案;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七)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接到审计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九)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审计结论性意见,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对合同、最高限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的审计,审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根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并对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审计组应及时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
(七)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作为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八)对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填制《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汇总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九)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十)审计组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