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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8:14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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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中共平顶山市委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文[2003]9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2日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提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奖励,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5%奖励。引进资源开发、电力、公路建设项目的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三)对引进的其它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0.8%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合并计算按1%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六)未经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投资本市的,直接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七)对引荐者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完成市定目标任务,对每超完成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对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和市外资目标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完成市定目标,实际使用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资金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完成市定目标,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目标任务在5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于主管领导和引资有功人中的奖励,由县(市)区自行安排。

四、奖励的审核程序:
(一)个人引资奖励,先由个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县(市)区和引资企业的奖励,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对引荐者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对引荐外资或市外资金兴办的独资企业的奖励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对先进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和先进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领导引荐境内外资金,除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不享受奖励外,其它市级领导按一条规定标准减半奖励。上述奖励每年审核奖励1次。

六、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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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级联合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审计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对已经审计的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落实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地方财政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各项负债形成、偿还、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但是,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施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可以要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与其财务收支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计划的批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四)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
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应当提出纠正和完善的建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机构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29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提高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5060

2号喷气燃料
5060

3号喷气燃料
5190

4号喷气燃料
4980

大比重喷气燃料
5630

高闪点喷气燃料
5420

海军多用途燃料
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