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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1:17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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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的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债务兑付。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
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群众首期兑付债务,特别是偿还政府性借款的资金的必要性,又要结合今后清收基金会资产帐款、预算内外综合财力状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
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确定的首期兑付债务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主要用于补充拟清盘关闭的基金会在兑付群众首期债务时经多方筹措资金仍然不足部分,以及用于偿还政府性
借款,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经省政府批准后(各省辖市政府出具专项贷款承诺报告),由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
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四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财政厅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从资金拨付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的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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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防洪建设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把各项任务落实下去。
防洪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结合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制定,抓紧对各大江河、湖泊防洪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将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抓紧制定并落实今明两年长江防洪建设计划;今明两年
防洪建设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工程、重点堤段的投入,争取早竣工,使之在防汛抗洪中早日发挥作用。


(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以下简称中央15号文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长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
长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近期长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总体部署
根据长江的特性及其洪水特点,长江防洪应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建成以堤防为基础,三峡工程为骨干,干支流水库、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相配套,结合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等措施以及其他非工程防洪措施构成的综合防洪体系。
长江流域防洪的重点是中下游地区。国务院1990年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以下简称《长流规》)中确定的长江中下游防洪目标为:荆江河段以枝城百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作为防御目标;荆江以下河段以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1954年洪水作为防御目标
。经分析研究,我部认为《长流规》拟定的防洪目标和防洪标准,是依据防御近百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最大洪水——1954年洪水制定的,与中央15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一致的,近期长江中下游防洪建设仍应按《长流规》进行。
按照确定的防洪目标,《长流规》中明确中下游干流主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位为:沙市45.00米,城陵矶34.40米,汉口29.73米,湖口22.50米,南京10.60米。根据近几年城陵矶附近发生的洪水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这一地区洪水组成和江湖关系的复杂性,建
议对城陵矶附近河段的设计堤顶高程,比《长流规》的规定再增加0.5米,以增强其抗洪能力和洪水调度的灵活性。
长江防洪建设应按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建议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该体系建成后可防御1954年洪水,荆江河段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
二、关于堤防建设
(一)长江中下游堤防总长约3万公里,是长江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其中主要堤防8000多公里,是近期建设的重点。堤防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其中Ⅰ、Ⅱ级堤防如下:
Ⅰ级堤防:荆江大堤、无为大堤、南线大堤、汉江遥堤,上海、南京、武汉、合肥、芜湖、安庆、南昌、九江、黄石、荆州、长沙、岳阳、成都等十三座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堤防。
Ⅱ级堤防:松滋江堤、公安江堤、石首江堤、监利江堤、洪湖江堤、湖南江堤、四邑公堤、粑铺大堤、黄广大堤、九江江堤、同马大堤、广济圩、枞阳江堤、和县江堤、江苏江堤、洞庭湖重点堤垸、鄱阳湖重点圩堤、汉江下游堤防等。
其他江堤及主要支流堤防,由我部商有关省(直辖市)按国家规范核定等级。
(二)近期堤防建设要以欠高堤段加高培厚、基础防渗、堤身隐患处理和穿堤建筑物及其与堤身结合部的加固等为重点,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和险情严重程度,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三)沿江各地区当前要对水毁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重要河段崩岸治理以及去年汛期依靠子堤挡水的薄弱堤段堤防的加高培厚等四个重点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到项目。要根据长江近期防洪标准和堤防等级,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抓紧做好堤防加高加固的勘测设计,并按基本
建设程序报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三、关于蓄滞洪区建设
(一)长江洪水峰高量大,而河道宣泄能力有限,利用蓄滞洪区分蓄超额洪水,是保障重点地区防洪安全的有效措施。《长流规》安排的蓄滞洪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口稠密,经济发展,安全建设严重滞后,进洪设施不健全,分洪后补偿不落实,难以适时适量启用。为此,要进
一步搞好蓄滞洪区建设。
(二)为防御1954年洪水,《长流规》在长江中游地区安排分洪量500亿立方米。三峡工程建成后,由于三峡水库的调蓄以及考虑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的作用,长江中下游地区遇1954年洪水,分洪量可减少为320亿立方米,其中城陵矶附近210亿立方米,湖南、湖北各
承担一半;武汉附近68亿立方米;湖口附近42亿立方米,江南、江北各承担一半。蓄滞洪区的调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有关省商定。对原规划的其他蓄滞洪区仍继续保留,任务不变,以防超标准洪水。
(三)对调整确定的蓄滞洪区,要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建设。各蓄滞洪区应加强道路、通讯设施、安全区等建设,并对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和产业结构实行严格管理,落实好分蓄洪的补偿措施,确保遇特大洪水后超额洪水分得进,损失小,有补偿。各有关省要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由我部牵头组织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考虑到三峡工程建成之前,荆江河段的防洪标准仍然偏低,荆江分洪区近期仍需继续加强安全建设。
洞庭湖、鄱阳湖水系各支流尾闾的蓄滞洪区,按以上精神,由湖南、江西两省进行规划和安全建设。
(四)关于抓紧建设城陵矶附近蓄滞洪区的问题。1996年和1998年长江防洪突出矛盾主要集中在城陵矶附近,尽快在这里集中力量建设蓄滞洪水约100亿立方米的蓄滞洪区,不仅能大大缓解该处的防洪紧张局面,而且对洞庭湖的防洪和保护武汉市及荆江大堤的安全都将起到
重要作用。经研究,根据湖南、湖北两省对等的原则,各安排约50亿立方米的蓄滞洪区,洞庭湖区选择钱粮湖、共双茶垸、大通湖东垸等分洪垸,洪湖分洪区划出一块先行建设。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南、湖北两省尽快做出规划和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作为重点项目近期安排
建设。
四、关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
(一)去冬今春的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主要是结合灾后重建,解决因1998年长江洪水溃决堤垸受灾群众的安置问题。考虑到沿江及湖区人多地少和长江洪水的特点,大量移民带来的耕地需求和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经研究,建议对影响行洪的洲滩民垸,采取退
人又退耕的“双退”方式,坚决平毁;对其他洲滩民垸,有条件的可采取退人不退耕的“单退”方式,即平时处于空垸待蓄状态,一般洪水年份仍可进行农业生产,遇较大洪水年份滞蓄洪水。这样既可发挥相对较好的蓄滞洪作用,又有利于移民的生产生活,减轻政府负担。各省要根据国家
的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搞好总体规划,由省里审查,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于“双退”的洲滩民垸,要坚决平毁,保证不再复耕,各省应切实落实好移民的耕地和生活出路问题。对于“单退”的洲滩民垸,可选择一些容积较大、蓄洪效果较好的,修建简易进洪设施,其堰顶高程及进洪方式应尽快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确保在超过规定水位时顺利进
洪。国家对这些进洪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认真解决好移民的生计问题。
(三)今后3~5年的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除了继续对严重影响行洪的洲滩民垸实施“双退”外,重点要结合蓄滞洪区建设进行,由我部牵头,组织有关各省编制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河道整治
长江中下游干流经过多年治理,河势已得到初步控制,总体基本稳定,但局部河段的河势变化仍然比较剧烈,有300余公里崩岸严重,威胁堤防安全,尽快实施控制十分必要。长江河道整治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考虑防洪,又兼顾航运、取水以及两岸经济建设发展的
需要。近期长江河道整治应按照《长流规》确定的任务,重点是上荆江、下荆江、界牌、武汉、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扬(镇江、扬州)、扬中、澄通(江阴、南通)等河段及河口的河势控制和崩岸守护。
应对洞庭湖区及其四水尾闾、鄱阳湖区及其五河尾闾、松滋口等长江四口洪道中影响行洪的河段进行清淤疏浚,坚决清除河道行洪障碍,保持行洪畅通。对疏浚的土方,可结合堤防加固、填塘固基、蓄滞洪区安全台建设等予以充分利用。清淤疏浚要进行科学论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抓紧以三峡工程为重点的干支流水库建设
(一)充分发挥三峡工程的防洪作用。按计划建设进度,三峡工程到2007年有防洪库容110~138亿立方米,到2009年建成后有防洪库容221.5亿立方米,将起很大的防洪作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抓紧进行三峡工程各阶段的防洪调度研
究。
(二)对丹江口、隔河岩、五强溪、江垭、柘溪、万安、柘林等已建在建重点大型水库,有关部门和省要抓紧研究分别采取大坝加高、库区移民搬迁、降低汛限水位、加强预测预报和洪水调度等办法,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其防洪作用。
当前要特别加强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尽快消除隐患,充分发挥防洪效益。
(三)要抓紧进行澧水皂市、岷江紫坪铺、清江水布垭、嘉陵江亭子口、丹江口(加高)、金沙江溪落度等干支流水库的前期工作,落实投资来源,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逐步安排建设。
七、搞好生态建设,防治水土流失
要按照中央15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认真开展以改造坡耕地为中心的长江上中游地区的生态建设,加快“坡改梯”和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大力开展封山植树、退耕还林还草。要下决心停止天然林采伐,大力实施营造林工程。要有计划地种植速生薪炭林,
大力推广节柴灶、沼气、秸秆气化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烧煤炭,采取多种方式减少薪柴消耗,使土地植被得到保护。要依法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禁毁林开荒和陡坡开荒。要加强对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切实依靠政策,调动千家万户
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加快治理速度。与此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有关开发建设活动中水土保持的监测、监督,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三峡库区交通、矿山及城镇等建设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从总体上扭转这些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减少泥
沙输入长江。
八、落实非工程防洪措施
(一)水文、气象、工情、灾情等信息是抗洪抢险救灾的重要依据,现代化的通信、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是搞好防洪调度指挥的主要手段。计划用3~5年的时间,完成长江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各地区也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的防汛指挥系统的规划,逐步实施。要加强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
设,提高水文测验和预报精度。要抓紧长江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的研究和修订,对各种类型的洪水,进行计算机仿真模拟,研制统一调度的操作软件。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保证蓄滞洪区在大洪水时分得进、损失小、有补偿,要抓紧制定《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等法规,研究建立洪水保险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巩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成果,避免移民返迁,有关地区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要依法加强河道、湖泊和蓄滞洪区的管理,严禁对河道湖泊洲滩进行新的围垦和其他方式的侵占,蓄滞洪区要严格控制人口发展并逐步实施外迁。凡在长江干流河道和堤防、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在长江干流河道内采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
行报批手续。
要强化流域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认真做好前期工作。防洪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制止“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坚持“四不准”(没有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没有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准施工;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准施工
;层层转包的项目,不准施工)。
(二)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防洪工程建设,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要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Ⅰ级堤防及中型以上水库等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报我部确认。
地方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对规划中的拟建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对已经批准的在建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概算和资金来源执行。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禁挪用,杜绝浪费;尚未批准和虽已批准但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为组织实施提供切实依据。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审计和验收。对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要积极慎重、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加强规划,做好基础工作
现行的《长流规》主要是依据80年代以前的资料制定的,近20年来长江流域各方面的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三峡工程建成后还将带来新的变化,要抓紧组织长江防洪规划的修订工作。
要加强江湖关系、河道演变、三峡工程建成后对上下游的影响及长江生态环境等的科学研究;加强长江流域水文、河道地形、工程地质的监测、勘测工作,为长江防洪规划的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1999年5月31日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修正)

农业部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修正)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草原治虫灭鼠是控制草原沙化、退化、保护草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畜牧业的一项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治虫灭鼠工作,实现治虫灭鼠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灭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开展草原治虫灭鼠工作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切实抓好治虫灭鼠防治计划、防治措施、承包合同、人员培训和器械、药品的购置、设备维修等项工作。
二、草原虫、鼠害发生严重的地(州、盟)、县(旗),应建立健全虫、鼠害预测预报站,受畜牧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草原业务部门的指导。预测预报站要做好虫、鼠害调查工作,掌握虫、鼠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受害区农牧民发出虫、鼠害预报,指导群众进行防治。
三、对虫鼠害发生发展动态,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查清虫、鼠的种类、密度、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在达到规定防治标准(见附表)时,方可进行防治。并根据害虫害鼠的种类及其生活习性,选择适宜的灭治时间和方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防治效果。
四、开展治虫、灭鼠工作的地区,须经县(旗)草原业务部门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防治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10万亩以上的大面积飞机治虫、灭鼠要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畜牧局备案。
五、治虫、灭鼠方法
(一)化学灭治法 要因地制宜地积极研究推广新药剂、新技术、先进的施药器械和简便易行的方法,采用高效、低毒,经济、安全的各种杀虫、杀鼠剂,严禁使用二次中毒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药剂。
(二)生物灭治法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虫鼠天敌,加强生物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生物防治。
(三)综合防治法 发动群众,采用弓箭、鼠夹等器械灭鼠。虫、鼠害严重的草场,经防治后,应进行围栏封育,种草改良,尽快恢复植被,提高草场生产力。
六、灭治效果的检查
(一)灭鼠效果检查 在开展灭鼠的草原,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样地,面积为防治面积的1‰。样地选定后,在灭鼠前后,均要采取开洞封洞法或捕鼠法进行检查,计算灭鼠效果。
(二)灭虫效果检查 灭虫前要进行虫口密度调查,在喷药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分别检查灭治效果。调查样方每1000亩随机设置1个。
(三)灭治效果要求 10万亩以上的大面积灭鼠效果不能低于90%;灭虫效果,平坦地区要求90%以上,山地丘陵地区85%以上。飞机作业的漏喷面积应控制在5%以下。灭效过低,要进行补灭。
七、严格遵守毒药保管、运输、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防治期间,要根据不同药品,规定禁牧期限。
八、治虫灭鼠药剂,要在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灭治虫、鼠害的毒饵、毒液,应适当集中,定点加工,统一调配使用。
九、草原治虫灭鼠经费,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适当补助,省(自治区)配套,地(州、盟)、县(旗)及专业户、联户多方筹集的方法。省(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中央不予安排补助。治虫灭鼠专项经费应由各级草原业务部门管理使用,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开展治虫灭鼠的地方,草原业务部门要同使用补助费的单位或专业户、联户,签订严密的承包合同,明确防治面积、时间、要求和预期效果。防治补助标准应按照危害程度和虫、鼠种类,予以规定。
十一、治虫灭鼠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购买治虫灭鼠药品、器械、饵料和这些物品的运杂费;
(二)灭治虫鼠害所用飞机、汽车、拖拉机、畜力等租赁费及雇用人员的工资和补贴费;
(三)直接参加治虫灭鼠人员的防护用品费和接触剧毒药物人员的保健津贴补助费;
(四)虫鼠害情况调查、预测预报、新技术试验示范、技术人员短期培训和治虫灭鼠专业会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超过治虫灭鼠补助费的10%。
十二、虫鼠害灭治工作结束后,草原业务部门应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对治虫灭鼠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危害人畜健康、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几种主要害虫害鼠的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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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虫 | 每平方米头数 | 害 鼠 | 每公顷有效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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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蝗虫 | 25头以上 | 布氏田鼠 | 1500个以上
中型蝗虫 | 15头以上 | 长爪沙鼠 | 500个以上
草原毛虫 | 30头以上 | 黄 鼠 | 50个以上
草地暝 | 15头以上幼虫 | 高原鼠兔 | 150个以上
| | 鼢 鼠 | 200个以上
| | | (新土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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