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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4:59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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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局:
各地民政部门领导的假肢工厂,是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的。几十年来,假肢工厂为残废人员制造、安装假肢和辅助器械,使大量残废人员恢复了生产和生活能力,对支援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假肢工厂的性质一直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经济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劳动生产率不高,职工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对假肢事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要求很不适当。为了更好地发挥假肢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加强和改进假肢工厂的经济管理工作,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尽快改变生产技术落后状态,在一九七九年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假肢工厂的具体情况,拟订了《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现在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
一、经济管理原则
假肢工厂是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工厂。其主要任务是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生产、安装、修理假肢和辅助器械,并直接销售假肢产品。假肢产品,要根据病残情况,因人而异地设计,并对病人进行训练,以便掌握使用,达到代偿或矫治残缺病人丧失的部分功能的作用。假肢工厂附设的医院,直接对残废人员进行手术矫治。因此,假肢工厂兼备工业生产、商业销售、安装修理和医疗服务等多种职能。根据假肢工厂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国家对假肢工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
二、经济管理工作的任务 假肢工厂的经济管理工作要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生产更多更好的假肢产品及辅助器械,生产能力有余时,也可以生产其它产品。为实现四化做出更大贡献。
假肢工厂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工厂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厂的方针,实行民主理财;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降低成本。
三、财务计划管理
假肢工厂要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工作。财务计划包括: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拨款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财务计划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厂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各项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职工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和超额完成。
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改动。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编报程序报批。年度终了时,认真编制财务决算上报,并将计划执行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假肢工厂对固定资产要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制度,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对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定期核对,保证帐物相符。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对因责任事故而损毁、丢失的,应严肃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报废、调出和长期外借等,都要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
五、流动资金管理
假肢工厂的流动资金,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拨给。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每年核定一次,不足时予以增拨,多余的要收回。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严禁挪作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开支。
必须加强结算纪律。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偿还。职工不得借用公款,因公预借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限期结算,不得拖欠挪用。
要切实加强材料、物资管理,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储备、消耗有定额,进货有验收,领用有手续,保管有责任。要定期清查盘点,积极处理不合理的库存物资,严格防止盲目采购和积压。假肢工厂要经常检查分析流动资金的运用及周转情况,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挖掘潜力,节约使用资金,以促进生产发展。
六、专用拨款管理
国家要求假肢工厂进行专项任务时 ,应拨给专款,专款必须专用,加强管理, 厉行节约,不准挪用。
(一)国家对农民困难户自费制配普及型假肢,实行减费政策,( 按其不同的困难情况,区别对待)。假肢工厂要积极下乡装配,服务上门,方便残缺病人。 由于减费和下乡装配假肢的差旅费、工时损失费等而发生亏损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门拨给专款弥补。假肢工厂要事先将亏损编入财务计划,报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各省、市、自治区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开展。
(二)民政部门或其它部门分配给假肢工厂的科研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应由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拨给科研费和新产品试制费。
(三)其它专用拨款。
七、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在工厂内部形成专项用途的资金。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提取,贯彻“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包括:
(一)企业基金。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对假肢工厂要下达产量(包括装配)、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四项指标,假肢工厂必须认真执行,努力实现。全面完成四项指标的,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下同)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可以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二五提取;没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不得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还可以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百分之十。利润增长额是当年上交利润( 扣除多交数)比上年应交利润的增长数额。
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开支(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方面, 最多不得超过当年提取数的百分之二十)。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开支。 凡有条件的假肢工厂也可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但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具体留成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二)基本折旧基金。基本折旧率,应根据使用年限,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下达,假肢工厂不得自行变更。假肢工厂的固定资产原值,一般都在一百万元以下,原则上全部留归工厂使用,专款专用。民政主管部门是否集中一些,由各地自定。
基本折旧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开支。
(三)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全部使用年限和需要确定。具体折旧率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假肢工厂不得自行变更。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得挪用。
(四)职工福利基金。假肢工厂职工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其它各项福利待遇,比照当地类似的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补贴和设施等。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八、职工奖励
在完成四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控制在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先进单位可以适当高些,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具体由主管的民政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根据假肢工厂的实际情况商定。各种奖金的分配,要“按劳分配”,不得平均分配。
九、成本管理
假肢工厂必须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编制成本计划,大力节约费用开支,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最少的消耗,生产出又多又好的产品。
要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要抓住劳力、机械、原材料消耗和管理费用等几个主要方面,大搞节约挖潜。要改善劳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加强机械维修保养工作,充分发挥机械效能。要坚决贯彻勤俭办厂方针,大力节约非生产性开支。
要严格执行成本核算规程,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将基本建设和其它与生产无关的费用挤入成本。生产、销售、安装、修理等作业,都要按不同产品和劳务分别核算。要依靠群众广泛开展班组核算,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公布成本指标,开展群众性的成本分析工作,揭矛盾,找差距,提措施,不断挖掘潜力。
十、价格
国家对假肢产品的价格,要在加强成本核算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调整。全国假肢工厂的同类产品价格应基本统一,因地区差价不同,允许售价有所不同。制订价格时,需按照全国平均、合理的定额核定成本,并适当考虑产品利润率。其利润率是:高档产品为百分之三十左右;一般产品为百分之二十左右;普及型产品为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
对外国人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原则上参照国外的价格制定。出口产品价格另订。
十一、税收
仍按财政部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一日(75)财税字第51号文规定执行。
十二、利润管理
假肢工厂要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盈利水平。盈利上交主管的民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假肢事业和弥补假肢工厂亏损。还有多余时,可用于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经费开支。亏损的单位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亏为盈。确需补贴时,由民政事业费酌情解决。
十三、基本建设投资
新建、迁建、扩建假肢工厂,应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基本建设投资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在地建设银行拨付和监督使用。以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十四、加强对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
民政部门和假肢工厂要加强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抓生产的同时,认真抓好经济管理工作。要特别重视财务工作,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财会力量薄弱的,要注意充实,并努力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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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

教政法厅〔2003〕4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活动。现将创建活动要求及实施步骤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若干意见》的原则和要求,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教育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

  二、基本标准

  (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校长、学校党组织、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四)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六)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校领导依法办学。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八)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及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具体要求。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三)在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将命名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

  (四)以多种方式介绍、推广示范校依法办学的先进经验,推进全国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4年2月底前向教育部推荐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数量不超过5所。

  示范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四、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推荐和总结、推广示范学校的经验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推动当地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普遍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

  依法治校是实行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沈阳市实行蓝印户口制度补充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实行蓝印户口制度补充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进蓝印户口办理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蓝印户口人口与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进蓝印户口的管理方式。公安、粮食部门对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填发常住人口的户口簿和粮油供应证。内部仍按蓝印户口人口登记,专籍管理。
第三条 分期将蓝印户口转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对整户(父母带子女)办理蓝印户口的,自办理之日起,满三整年,将其户口正式转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对拆户(父母一方带子女或单人)办理蓝印户口的,自办理之日起,满五整年,将其户口正式转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粮油供应关系
亦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三条限制,届时将其户口转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一)县(区、市)属以上企业录用的正式职工;
(二)经市人事局批准的录用的各类干部;
(三)考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以上各类学校的人员;
(四)退伍军人。
第五条 允许单人办理蓝印户口。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农业人口,在城镇地区有监护人,并已在城镇地区中小学校借读的,可以单人办理蓝印户口。
第六条 允许蓝印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其迁移办法按城镇常住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由新民市及各县迁入市区的,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价差款。户口由市区迁入新民市及各县的,不退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价差款。蓝印户口人员迁往外市的,恢复其原户口性质。
第七条 办理蓝印户口不占省核定给我市的“农转非”指标。年度办理蓝印户口(包括单人办理蓝印户口)的指标由市政府下达,所定指标不得突破。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办理蓝印户口,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统一审批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九条 新民市及各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市、县范围内的蓝印户口制度实施办法,并向市主管部门报达本地区办理蓝印户口的计划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实行蓝印户口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