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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50:33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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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户外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拆除户外烟草广告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二、本通告所称户外烟草广告,是指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各类站亭、招牌、招贴、挂旗、遮阳伞、空飘、交通工具等媒介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在1999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综合执法队伍等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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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公安部


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4]2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随着城乡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燃气事业快速发展,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用户事故也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燃气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燃气用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纳入计划,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款,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企业贯彻国家和各地燃气管理法规的情况;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企业处置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抢修,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燃气安全检查,纠正燃气供应、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依照消防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地建设、公安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职责明确、监督到位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燃气用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保障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切断“热钱”跨境流动的重要通道,外汇局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重拳出击,加大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批从事非法汇兑业务的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现将已查处的地下钱庄及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6月16日,深圳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一举捣毁吴某兄弟二人经营的、以吴记东诚商店为掩护的地下钱庄,现场查扣现金110万元人民币,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70个,冻结资金3,000多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氏兄弟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某设立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买卖外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用卡代理等金融业务,累计涉案金额111亿人民币。2010年5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和偷越国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5 ,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8日,珠海市陈某、林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被破获,缴获非法交易资金130万元港币、3万元人民币,冻结用于非法外汇交易账户款项229万元人民币。2010年6月8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场查获的现金和冻结的账户资金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1月至5月,吴某以东莞市东城区的一间茶庄为掩护,非法提供外汇买卖业务,并收取手续费。2009年5月21日,该窝点被捣毁,当场缴获用于非法交易的银行存折19本、银行卡36张、手提电脑和其他作案工具。2010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4月23日,江门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破获恩平市黄某经营的地下钱庄,现场缴获现金11万美元。2010年9月,江门市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黄某和周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3月,刘某等人共同出资,通过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瑞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租用上海中山西路某处作为经营地,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1月1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6月,李某与他人合作成立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5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昆明兴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介绍客户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的基非客斯公司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2008年,云南省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缴获作案计算机设备41台及有关证据资料,抓获主要嫌疑人28人。2010年2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涉案的许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厦门宝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漳州分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非法经营金额244万美元,非法所得39万美元。2010年5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等2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至2009年,河某、崔某利用浙江省台州市百家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佰福金公司在台州市的代理商,吸收20个客户、500万余元人民币的资金,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进行网络炒汇,并获得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2010年9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河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拘役,并处罚金。

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遵守外汇管理法规,严禁通过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积极主动做好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工作,加大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