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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9:03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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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便函[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药品注册申报及受理事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240号)、《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7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各省局上报药品补充申请资料(包括报国家审批和报国家备案)时应报送有关附件的电子数据。但目前部分省局仅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数据,缺少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给审查、数据录入、药品数据库动态更新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申报的数据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省局在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邮件同时,应注意附带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如品种列表、必要的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等),附件电子数据要完整、准确,格式采用Word、Excle或其它规范的数据格式。

  二、我司受理办在接收到各省局上报的电子邮件时,根据其补充申请类别,检查相关附件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并通知省局立即补报有关电子数据。省局补报电子数据时应标明药品补充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药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以便准确导入。

  三、各省局上报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药品批准文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关键项目,确保变更后的数据准确无误。

  四、部分省份用邮寄磁盘的方式上报电子数据。由于邮寄过程中可能造成磁盘损坏数据丢失,收到的部分磁盘不能正常读取,因此建议统一使用电子邮件发送,不再邮寄磁盘。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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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4日  证监发字[1995]2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停止竟价交易、进行协议平仓以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

入其他领域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行为,避免恶性

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降低最大持

仓限额等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待仓大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和强制平

仓制度。

  二、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

从严处理。

  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