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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9:56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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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保障预算执行的真实、有效,发挥预算在促进本省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省级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调整或者变更草案、省级决算草案和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承担全省总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编制省级预算草案,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进度安排,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的省级预算收支安排的总体意见,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三、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草案的下列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一)全省和省级一般预算收支总表、省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省级分部门预算表;

  (二)省级预算安排对下转移支付的情况;

(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支出、基金支出的主要项目情况;

(四)省级预算编制的简要说明和预算实现的具体措施;

(五)初步审查预算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省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及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

  (二)当年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性和财力来源的可靠性;

  (三)预算支出的目的、依据及预算支出规模与财力可能的平衡状况;

  (四)预算执行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五)重点的预算项目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初步审查应当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可以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应当报告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委员会。

  五、省级预算经过批准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复各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执行。批复各部门预算的情况,省级和全省收支预算的月份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中上解下拨、预备费动用、体制划转与科目流用、政府债务发生,以及预算执行的其他变动,应当定期通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八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全省及省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执行进度及其变动、汇总下一级总预算的全省总预算、中央预算补助和对下转移支付、上一年结转资金及用于本年度支出安排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及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研究,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并反馈。

  七、预算执行中,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省人大代表对预算执行工作进行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有关预算部门、单位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单位作出答复。

  八、省人民政府需要调整省级预算或者对超收作出支出安排,应当于本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将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应当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的九月底前,按照大会批准预算所列的科目,分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编制的省级决算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决算报告应当对预算执行结果和执行变化较大的科目、项目作出说明。

  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重要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开征,省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结果。

  十一、省人民政府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公正地评价预算执行的结果,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如实报告上一预算年度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时,可以就审计和决算反映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可以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将相关预算执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常委会。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有关的预算议案,承担预算执行监督具体日常工作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提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资料或者说明,可以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特定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审计部门提供特定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或者预算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

  十三、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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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1985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加速四化建设的主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重要物资。加强铁路用煤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铁路各用煤单位要加强对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 铁路各级煤炭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管理工作水平。
第3条 煤炭供应范围:机车用煤;客货列车餐茶、取暖用煤;工业生产用煤;基建工程用煤;各单位的生产和厂房取暖用煤;科研、设计的实验用煤以及当地无煤炭供应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用煤。非上述供应范围的用煤,一律不予供应。
第4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和工业生产,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煤炭,必须坚持先机车后其它,优质煤炭用机车、低质煤炭用于生产生活的供应原则。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制度。
第5条 凡属铁路计划供应的煤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路内外转让、出售及以煤易物,亦不得带煤加工订货,更不得折价处理。
第6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各铁路局、部直属各单位均应有三十天以上的周转用煤量。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
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第三章 计划、发运
第9条 铁路用煤计划的编制,必须充分体现国家能源政策,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要优先安排机车用煤,妥善安排生产生活用煤。
第10条 各单位的用煤计划,应根据工作任务、消耗定额,认真编制,逐级上报。
1.铁路局用煤计划,要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机车用煤计划核算表”(铁煤2)、“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各项内容,由铁路局编制上报;
部直属主管业务局用煤计划,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及“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各项要求,由部主管业务局编制提报。
2.铁路局生产生活用煤(以财务决算单位为一个用户),部直属各用煤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第三条供应范围编制“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连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由归口单位审核汇总,分别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部直属各用煤单位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
3.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五十天报部机务局,然后根据部机务局核准的年度用煤计划,做好平衡分配,参加订货。
第11条 属地方平衡分配的铁路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用煤计划,由所在地铁路局负责归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送,并组织各单位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同时将计划与合同一并抄报部机务局。煤炭消耗统计报表,统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第12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在途煤车到站和收货单位时,按《货规》有关规定办理,但遇有通过限制口的变更时,可由部燃料调度提出,经运输调度批准,下达命令执行。
第13条 为掌握铁路用煤的发运情况,由煤矿所在铁路局派出驻矿员。驻矿员受铁路局机务处领导和部机务局的业务指导。驻矿员的编制定员,应根据年度发煤量和实际需要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14条 驻矿员担负着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的发运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关系很大。各铁路局要加强对驻矿员工作的领导,负责解决办公用房、宿舍、电话以及办公用品、备品和费用。驻矿员的生产奖励、劳动防护用品等,由各铁路局按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第15条 驻矿员的基本任务:
1.根据煤炭订货合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与煤矿和发车站协商解决铁路用煤发运等有关事宜,建立“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安排好日、旬发煤计划,每天向主管局和收煤局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当日煤炭发运情况。
2.熟悉所在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规格等情况和机车、生产用煤所需的质量、规格要求,了解重点用煤单位的卸车及贮煤能力。
3.熟悉路矿交接制度、发运计划和煤车变更手续,深入铁路用煤装车点,了解质量变化及数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煤矿共同解决。
4.根据“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的统计,于每月末与煤矿核对合同计划、实际发运数量无误时,填写“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报部机务局、主管业务局和有关铁路局机务处。

第四章 验 收
第16条 各用煤单位收到矿发煤车后,要及时与车站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由煤炭管理人员和车站货运员,凭铁路运单,逐车交接、验收和登记“煤炭领收登记簿”(铁煤5)。经确认煤车装载数量后,立即组织卸车,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


2.到达煤车,经验收发现装载数量有疑迹时,煤炭管理人员应会同车站货运员组织复查验收(以轨道衡装车的用轨道衡复查,以检尺装车的按检尺方法复查),将复查结果记入“煤车复查验收记录”(铁煤6)。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短少数量按《煤炭送货办法》的规定处理。
3.经计量检测,确属数量不足时,由车站货运员填写“货运记录”,分清责任,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向责任方办理索赔,但不能影响卸车时间。
第17条 各用煤单位在验收中,如发现煤石过多或质量低劣时,要单独卸存,并通知煤矿,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为掌握煤炭质量,各铁路局应对到达或贮存的煤炭,规定出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制度。煤炭采样由机务段燃整车间负责,化验室派员参加指导,化验结果及时送铁路局机务处,并报部机务局。

第五章 保 管
第19条 为缓和冬季用量大,供应紧张的矛盾,各用煤单位一定要做好贮煤工作,给二、三季度增加库存创造条件,以满足冬季运输生产的需要。
第20条 为避免煤炭风化变质、自然和雨水冲失,各用煤单位都要做好贮存保管工作。
1.收到的煤炭应及时按矿别、煤种分卸分存,登记“煤堆卡片”(铁煤13)和记入“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铁煤14)。必须保持帐、卡、煤炭数量相符。
2.贮存煤炭要有计划成堆和开堆,坚持存新用旧的制度。成堆煤要平整,排列整齐,并设“煤堆标示牌”,注明:煤种、数量、成堆日期和分管班组。
3.为防止煤堆自燃,煤堆应按设测温管,定时测温,并将检测温度记入“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铁煤15)。当煤堆温度接近自燃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或开堆使用。
4.煤堆高度、数量、贮存期限要根据煤种性质和各地区不同气温条件,由各用煤单位自行规定。
5.为保证人身和行车安全,煤堆底边距钢轨外侧不得少于一点五米,卸车后必须清理。
6.贮煤场地要建成硬质地面,设有良好的照明、围墙、排水设施(包括滤煤池),建设文明生产、环境整洁、优美的贮煤场。
第21条 各用煤单位贮存保管的煤炭,必须坚持日结算、月盘点、季清查制度。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煤炭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部机务局。
季度清查应填写“煤炭季度清查报告”(铁煤16),其盈亏范围:多余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三;不足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十时,报分局审批,按财务手续收帐或列销,并抄报铁路局。超出上述规定盈亏范围时,为煤炭管理责任事故,由分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经铁路局审批后,抄报部机务局。
第22条 各用煤单位选出的煤石要方堆存放,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每立方米按一点五吨计算)做成“煤石列销记录”(铁煤17),经段领导批准列销。

第六章 发 放
第23条 各用煤单位都要健全煤炭发放制度,正确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报告。凡发给机车、生产生活用的煤,必须严格计量,准确发放。
第24条 机车用煤必须坚持按比例混煤,混煤比例由机务段根据场存煤种自行确定。各种煤的密度(比重),由铁路分局组织测定,报局机务处统一公布执行,不准用密度(比重)调整盈亏。
各种发放煤炭的计量设备(包括抓煤机),要经常检验,保持准确。
第25条 机车用煤的领发手续:
1.运用机车用煤(包括有火回送、有火停留)一律凭“司机报单”领发。由燃料值班员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铁煤7)。本段机车填写一式二份,按日送财务室、统计室各一份。外段机车填写一式三份,送本段财务室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向外段转帐凭证),送外段统计室一份。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的煤种、数量均用戳记,两单数量必须一致。由燃料值班员和司机相互盖章。
2.非运用机车用煤(包括贮备机车、段备机车点火、有火段备),段修机车用煤(包括架、洗、临修和停修期间的点埋火、试运转和试验用煤)一律凭“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在机车投入运用前领完,过期作废。
3.转入段修的机车需要卸空斗时,司机与燃料值班员共同确认煤斗存量,填写“煤水车卸煤登记簿”(铁煤12),卸下煤炭按暂存办理。等检修完毕上煤时,司机应在“煤水车卸煤登记簿”上签收,不再另办手续。
4.新投入运用或解除贮备的机车,在第一次加入运用空斗上煤时,填写“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并以戳记记入“司机报单”,不填“机车领煤单”(铁煤7)
5.入厂机车经鉴定报废后,其煤斗存煤应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司机和工厂人员共同确认存量,凭“交接单”(铁煤9)办理交接。
工厂对报废机车卸下的煤炭,按购入煤收帐,并按本厂购入煤单价,向机车所属段直接办理付款手续。
6.部属单位机车、出租机车和路外机车上煤时,一律凭“机车领煤单”(铁煤7)办理领发手续,交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26条 生产生活用煤(包括机务段)的领发手续:
铁道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煤炭分配计划,核准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
1.各铁路局和部直属主管业务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核准定量,核定所属用煤单位年度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并抄报部机务局。
2.各用煤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核定数量,分别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用煤包干制度。
3.铁路局所属单位的用煤,由机务处编列计划,组织供应。零星用煤根据铁路局填写的“拨煤通知书”(铁煤10),到指定供煤单位办理领煤手续。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27条 煤炭统计是加强煤炭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用煤单位都要按要求,加强煤炭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的填报,以提供可靠数据,指导工作。
1.“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是反映煤矿实际发煤数量的月报;
2.“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是反映机务段的煤炭动态报表;
3.“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收、支、存动态报表;
4.“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是反映各铁路局的煤炭动态报表;
5.“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是反映机务段用煤、煤矿发煤动态日报表。
6.有关煤炭管理帐卡、凭证、报表如下:
铁煤1 年度铁路用煤计划表
铁煤2 机车用煤核算表
铁煤3 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
铁煤4 煤炭到站计划表
铁煤5 煤炭领收登记簿
铁煤6 煤车复查验收记录
铁煤7 机车领煤单
铁煤8 用煤单
铁煤9 交接单
铁煤10 拨煤通知书
铁煤11 矿发煤炭月报
铁煤12 煤水车卸煤登记簿
铁煤13 煤堆卡片
铁煤14 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
铁煤15 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
铁煤16 煤炭季度清查报告
铁煤17 煤石列销记录
铁煤18 矿发煤炭记录簿
铁煤报19 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
铁煤报20 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
铁煤报21 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
铁煤报22 燃料调度报告

第八章 节约
第28条 合理利用,节约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加速“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煤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为共同努力降低煤耗,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29条 各用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对长期费煤机车、炉、窑、灶和设备要彻底进行整修,必要时要进行更新改造,要积极采用新型节煤锅炉,充分利用废汽、余热,广泛采用代用燃料,提高煤炭利用率,切实抓好节煤工作。
第30条 部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煤炭消耗定额考核制度,对长期坚持节煤单位、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节约用煤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广大职工节约煤炭的积极性。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2003年10月18日


  为满足补充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此次计划共招考36人。具体如下表: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司局招录公务员计划表
  二、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社会在职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和人民;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未曾受过学校处分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4、具有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集体,顾全大局;
  5、重点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社会在职人员本科学历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8岁以下,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可放宽到30岁;社会在职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
  6、政治历史及社会关系清楚;
  7、身心健康,相貌端正;
  8、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办法
  2003年10月18日--28日,报考人员登录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报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院校对报名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网上确认报名人员的应考资格,报考者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3年10月20-30日。
  五、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为公共科目考试。关于公共科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地点等事宜,在人事部网站刊登(www.mop.gov.cn)。
  对于笔试合格的考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注意事项
  1、报考我委的考生仔细阅读招录的职位及要求,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面试时,考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缺少以上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取消面试资格;海外留学人员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明。
  4、有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录工作信息可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dpc.gov.cn)。
  5、本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咨询电话为:(010)68501816、6850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