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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26:10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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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5年7月1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5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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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95号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
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重视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或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相关情况报交通部,由我部调查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注销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企业名单将在我部网站上及时更新,以便接受查询与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我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及船舶运力状况,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网上备案工作。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按照《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厅水字[2004]497号)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和船舶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网上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发生《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民政部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以来,我部正着手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方案,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由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和系统性强,一旦发生偏差,改起来困难。因此为了今后工作有计划地顺利开展,各地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确定试点县(市),统一部署工作。此外,国务院[1991]33号文件下达后,在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办法未出台前,其它部门
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过去已开展的工作暂先不动)。若继续扩大范围,或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请各地将有关情况报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199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