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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10:06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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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5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一项重要配套文件,也是规范国有住房出售行为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现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积极参与出售国有住房的资产管理工作,与当地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出售国有住房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稳步出售国有住房,严禁“刮风式”低价售房,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出售国有住房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后,方能组织出售。
四、为了解国有住房出售状况,现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出售的国有住房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于9月30日以前将“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具体清查情况按所附表格填列,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部委)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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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九九九年死刑执行概览

钊作俊


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美国1999年的死刑执行创下了二十年余来的历史新高,达98人之多,较之1998年的68人增加了44%。同时,被判处死刑而又无罪释放的也有8人——这一数字也在增加,从而使无罪开释的死刑犯人数自1973年以来已升至84人。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伊丽诺伊斯州的阿瑟尼·波特(Anthony Porter),他的“同案犯”由于供认罪行已被执行死刑,而按照预定的日期,他在几个小时以后也将要被执行死刑,但却被无罪释放。
从死刑执行的州别来看,德克萨斯州执行死刑的人数仍然最多,为35人;其次是弗吉尼亚州,为14人,两州的死刑执行总数共49人,正好占1999年全美国执行死刑人数的一半。
就死刑犯的罪名而言,这98名罪犯全部是因为犯了谋杀罪而被判处并被执行死刑的。
就被执行死刑者的种族而言,在98名死刑犯中,白人53人,黑人33人,拉丁语系的8人,亚洲人2人,土著人1人,另有1人属于其他种族的;在被害人中,白人104人,黑人15人,拉丁语系的4人,亚洲人4人。显然,种族与死刑执行的关系甚为密切,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恢复死刑以来,被害人为白人的案件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趋势正在进一步加剧。就全美国来说,尽管黑人仅仅占全国人口的12%,但1999年执行的死刑犯比例却高达34%;尽管谋杀案件中白人与黑人的被害人人数大体持平,但在所执行的死刑案件中,却总是有高达82%的被害人为白人。相同背景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同样的犯罪,由于种族岐视和民族差别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已为很多的研究结果所证实。美国的刑事审判实践证明,被害人为白人这一点是死刑适用时需要特别考虑的重要因素,它甚至决定着谋杀案件中的谁生谁死。
就死刑执行的方法而言,1999年几乎所有的死刑执行都是用注射执行的。在98个被执行死刑的犯人中,有94个是用注射执行的,有3个是使用电刑执行的,还有1个是使用毒气执行的。这是因为,电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意外事件,如烧伤犯人、烧毁财物从而造成刑罚外的痛苦等等,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已经重新考虑弗罗里达州电椅刑的合宪性问题。截止到1999年底,全美国将电刑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法的只有4个州:阿拉巴马、弗罗里达、吉阿吉亚和那不拉斯卡。在其余的34个存置死刑的州中,要么将注射刑作为执行死刑的唯一方法,要么将其作为死刑犯选择的执行方法。
就被执行死刑者的国别而言,98个犯人中美国人有93,外国人5个,其中2个德国人,1个加拿大人,1个泰国人,还还有1 个菲律宾人。尽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美国在执行死刑时从不考虑外国公民的特殊地位和外国政府的请求,但正是在对外国人执行死刑的问题上,美国已经和正在与其他一些国家甚至其盟友发生磨擦,往往是刚刚对某一外国人执行完毕死刑,美国政府就不得不向该国提出正式道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幅度提高执行死刑数量的同时,美国仍然存在着行政长官对死刑犯减刑的权力,而且1999年的力度似乎较大,该年共有5个州的行政长官对5件死刑案件发布了“恤刑令”,从而使得行政长官对死刑犯的减刑在过去的5年中达到每年平均1件,这或许是由于社会公众和行政长官对死刑案件精确性和公正性的格外关注。发生这种情况的州分别是阿拉巴马、密苏里、阿肯萨斯、佛吉尼亚和北卡罗莱那。在这5个恤刑案件中,除了阿拉巴马州的一个死刑犯朱地斯·尼利(Judith Neelley)是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就被行政长官免除了死刑执行以外,其余4人要么是由于保罗教皇的关注和请求或者审判公正性的欠缺,要么是由于被告人的精神疾病或者对犯罪参与的严重性程度不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要求延缓或者停止死刑执行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在紧罗密鼓地研制之中;尽管1999年2月份的一项民意测验表明,对死刑持支持态度的人在过去的13年中已经达到了最低点;尽管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一再要求不得对未成年犯执行死刑,但一名犯罪时仅为16周岁的未成年犯西恩·赛乐斯(Sean Sellers)仍于这一年的2月4日在奥克拉荷马州被执行了死刑。
由于上述死刑执行中的非理性,美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注目焦点。对未成年犯和精神障碍者执行死刑、死刑执行时的种族差别和岐视、对外国人执行死刑而不提供美国公民在外国通常期待的起码的保护、漠视国际社会反对扩张死刑执行的国际规范,以及日益增加的死刑执行,都将使其与其过去的盟友产生分岐,从而使美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并进而危及国外的美国公民的权利。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个问题比死刑执行更能使美国与其友好国家产生隔阂,并由此给美国的国际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关系造成巨大的损失。正是这种对国际法规范的漠视以及对其国际友好的恳求装聋作哑,美国正在使自己成为破坏和践踏人权的罪魁祸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除非现在就采取措施修正对国际法规范的侮辱和践踏,否则美国将会在人权领域承受巨大的责难。①
——资料来源:The Death Penalty in 1999:Year End Report,DPIC(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of U.S)


——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① See,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the Death Penalty:A Costly Isolation for the U.S.,by Richard C.Dieter,Esq.,Executive Director,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October 1999.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港澳办、台办、民(宗)委(厅、局)
、文物局:
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特殊坟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坟墓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文物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二、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
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四、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200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