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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四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6:28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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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四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补选楚图南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多杰才旦(藏族)、郁文、陶大镛、彭清源、程思远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198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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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于5月8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21号),对献方献策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一些献方献药的个人和单位,主动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对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凡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专业相近。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本单位非典治疗工作或由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在本省(区市)、本地区参与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

  三、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规定,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给予鼓励,并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科学对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政法司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司发通〔2011〕22号)的精神,制定本要点。
2011年林业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按照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立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做好“六五”普法启动部署工作
(一)“五五”普法总结。
国家林业局拟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推广各地、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林业战线“五五”普法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
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启动林业“六五”普法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林业特点,参照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六五”普法实施规划或计划,进一步细化“六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保障林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执行。
二、立足于服务现代林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服务现代林业建设,抓好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林业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防范和打击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二)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加强林农的学法、用法工作。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继续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工作。
国家林业局将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二)组织开展法律意识调查。
国家林业局将开展一次以林农为对象的法律意识调查活动。
通过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的归纳、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拍摄普法短片。
按照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关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教材制播工作安排, 2011年继续组织拍摄林业法律知识普及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短片。
(四)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林业局将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一)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法学院校、法制教育基地、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宣传载体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示范联系点。
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六五”普法示范点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立足于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三)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林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激励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