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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5:06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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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20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桑医院、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和考乌卫生中心。
  总部设在班桑医院,驻有队员十六名。
  法拉菲尼卫生中心驻有五名队员(其中包括翻译一名,司机一名)。
  考乌卫生中心驻有三名队员。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的所在地,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和办公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和生活费(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八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六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四百达拉西)由冈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果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为止。在班桑医院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止;在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维           恩  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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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图政府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瓦努图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两国建交后,根据国际惯例,为对方外交代表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特命全权大使馆           总理兼外交部长

        申志伟             沃尔特·哈迪·利尼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于维拉港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38号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2009年5月2日紧急通报,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一个养猪场的监测中发现了甲型H1N1亚型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经甲型H1N1亚型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加拿大发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省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依照本公告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