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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45:44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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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4〕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四条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六条 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到申请对象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一)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二)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三)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四)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其实际消费水平;(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六)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长期不在岗、也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中心”期满已出“中心”,但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就业年龄内的人员,未参加就业和没有其他收入,要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计算收入。

  上述人员在申请低保时,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补发的“应得未得”人员,可以按照其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出具有关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本企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政策和当地低保标准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对于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没有再就业,原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今后养老保险费的,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应从补偿金中扣除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余额按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完为止。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的,补偿金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现本人月工资额×养老费征收比例×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月数=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除养老保险外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领取住房拆迁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因城建、危改、拆迁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领取安置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因征地原因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的,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计算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为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领取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九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抚养;(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养、抚养费;(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四章 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二)远离城镇居住在大中型企业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三)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混合户,由城镇居民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农村居民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人口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城镇居民实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一)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时间为7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进行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三)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四)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五)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证明。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章 城镇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定。户口已迁出的大学、中专等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城镇低保标准的县(市、区)内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在执行不同城镇低保标准的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原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可酌情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低保金,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派专人将低保金按时送达。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低保对象的人口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定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镇低保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电子和数字化”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已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应编制低保有关统计科目,承担低保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定期对各地的低保人数、资金发放数、人均补助额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低保机构和社区居委会都应配备电脑设备,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信息中心,街道办事处设立终端。

  第三十条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相应的低保档案、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立卡,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章 城镇低保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按所需资金列支低保资金预算。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编制每月实际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第三十三条 保障金的结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一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章 低保工作机构与职能第三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低保工作开展;负责全省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起草本地区实施城镇低保的细则、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及标准的调整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镇低保有关的配套优惠政策;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编制年终决算;负责本地的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申请低保待遇的初审;负责本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负责本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对象的定期核查;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居民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宣传低保政策,并及时公布低保对象名单,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八章 城镇低保制度配套政策

  第三十九条 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对象进入公办的中、小学上学应减免学杂费。

  第四十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应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四十一条 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住房面积在当地平均水平以内的,租赁费部分应给予减免。

  第四十二条 低保对象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应享有一定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服务、经常性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家庭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每月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助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由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城镇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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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应的开水、学校自购桶装水、企业投建分机网络饮水系统、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等其他饮水供应方式。
  第三条 学校供应学生的饮水,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要求。
  第四条 鼓励有益于学生安全、健康、经济、方便的饮水系统在全市中小学校应用推广。
  第五条 全市中小学校和饮水供应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 管

  第六条 学校要加大对饮用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不限时、不限量向学生供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饮水。
  第七条 学校供应开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应做到每个楼层有一个能够封盖的开水桶。开水必须烧开。盛水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八条 学校购买桶装水,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桶装水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次的桶装水水质检测报告,并留档备案。供水企业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饮水机内胆,水桶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学校应限制供水企业向学生长期供应纯净水。
  第九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安装分机网络饮水系统,该系统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分机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出水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主机连接分机的管道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为不锈钢管或铜管。生产企业应建有水质自检实验室,做好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并且定期公示。根据水质质量和供水量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每月清洗一次分机内胆,接到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
  第十条 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该产品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供水龙头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连接管道和龙头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应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清洗供水系统。学校应建立水质自检实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
  第十一条 学校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学校应保证每学期的健康教育课,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和洗手等卫生习惯。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饮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和学校从事制、送水人员和从事饮水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述从业人员若出现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制供水操作及设备维护,完全治愈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学校饮用水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抽检。学校可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的饮用水进行检测。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学校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承担;学校引进企业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与企业协商承担。要求每学期检测一次学生在校饮用水,合格检测报告留学校备查。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配备供水设备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已利用社会资金安装了分机网络饮水系统的学校,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和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不向学生供应饮水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经卫生监督机构抽查,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通知学校停止供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在学校饮用水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36号),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七条 南水北调文明工地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东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1500万元,中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为单位进行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

已被评为上一年度文明工地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申报下年度文明工地。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如下:

1.东线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经相关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2.中线水源工程:由中线水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3.中线干线工程:直管和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事前应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意见),经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供相关文字、声像等事迹材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

2.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主体工程合同额的30%以上或完成主体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3.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4.稽察、审计及各类检查中无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得列入当年文明工地评选范围: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 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0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1分);有文明工地创建计划(2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1分) 5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1分);业务能力及素质满足建设管理需求(1分) 2
内部团结、协调,作风好,责任心强 1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有完整的学习计划和记录(1分);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2
其他(15分) 积极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关系融洽,建设环境和谐文明(3分);与参建单位及地方配合密切,参建各方及地方关系融洽(2分) 5
对参建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2分);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3分) 5
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公文处理规范及时 1
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信息管理规范,报送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迟报 1
二质量管理25分 质量管理措施(13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目标明确 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质量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5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考核(2分);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1分) 3
定期、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及时上报 1
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1分);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2
及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1
质量评定、验收(6分)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1
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1分);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2
质量事故(6分) 未发生质量事故 6
续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与责任制落实(5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2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 3
安全技术管理措施(17分) 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2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配备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 2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整改(2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5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完整 3
及时组织编制各项应急预案(2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8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四施工区环境20分 管理措施(13分)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3
定期开展对施工区环境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搞好整改(4分),整改效果良好(2分) 6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7分)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2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2分) 5
设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2
合 计 100



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0分 团队建设(10分) 班子团结务实,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1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创建工作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项目经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2分) 4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1分);机械设备配置和数量及其他资源投入符合合同约定(1分) 2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对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培训 1
其他(10分) 施工网络计划图、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 1
安全保卫措施完善(1分);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1分) 2
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融洽(1分);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的关系(1分) 2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0.5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0.5分) 1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 2
无违规分包 2
二质量管理25分 规章制度、机构及人员(5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
落实质量责任制(1分);工程质量有可追溯性(1分) 2
专职质检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工作称职(1分);持证上岗(1分) 2
质量保证措施(7分) 有独立的质检机构,现场配备合同承诺、满足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具有固定的委托试验室(1分);测试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检验频次、数量和指标满足规范设计要求(2分);严格执行三检制(2分); 4
对外购配件按规定检查验收,妥善保管 1
施工纪录(2分) 施工原始记录完整,及时归档(1分);有施工大事记(1分) 2
质量评定、验收(8分) 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开展质量评定(1分);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3
按基建程序及时准备资料,申请验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填写验收及评定资料(2分) 2
质量事故(3分) 无质量事故 3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机构及人员(6分)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有明确的目标(1分);配备齐全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1分)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1
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1
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安全技术措施(11分) 防汛设备、物资、人员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分);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1分) 2
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1分);道路、电气、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爆破安全等有安全保障措施(2分) 3
施工现场有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罩、安全网(1分);各种机具、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1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性能可靠(1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1分) 4
施工现场各种标示牌、警示牌齐全醒目 1
安全教育培训(2分) 对各级管理、特殊工种和其他人员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有记录(1分);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安全检查(4分)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认真整改(1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3
安全记录、台帐、资料报表管理齐全、完整、可靠 1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安全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无隐瞒不报、漏报、瞒报现象(1分);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2分) 3
无安全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场地布置及管理(8分) 施工场区按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搭设 2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分);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分明(1分); 2
施工区道路平整畅通,布置合理(1分);及时养护,及时洒水(1分) 2
现场主门悬挂施工标牌,进出口设企业标志(1分);有门卫制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佩带工作卡(1分) 2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6分) 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良好(1分);有医疗保健措施,并设专职或兼职卫生员(1分) 2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1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1分) 3
宣传教育氛围浓厚,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1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环境保护(11分) 施工区排水畅通,无严重积水现象(1分);弃土、弃渣堆放整齐,垃圾集中堆放并集中清运(2分) 3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2分);无随意践踏、砍伐、挖掘、焚烧植被现象(2分)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2
合 计 100


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5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有创建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安排合理(1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3分) 5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专业结构合理(2分);设备配置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1分) 3
监理人员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认真负责(1分);熟悉监理业务,胜任岗位工作 (2分) 3
其他(10分) 与其他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力 2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有专人记录(1分);监理人员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记录详实准确(1分) 2
及时准确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及合同纠纷 2
认真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签署支付证书 1
设有档案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1
二质量管理45分 质量控制措施(22分) 质量控制体系健全(1分);质量目标明确(1分) 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组织和检测试验机构 2
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1分);质量控制点合理准确(2分) 3
及时参加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设计文件 3
检查进场材料,确保进场材料符合质量标准(1分);检查进场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1分) 2
加强现场控制,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采取全方位巡视、全过程旁站 2
严格落实现场质量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2分);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报告(1分); 3
对工程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满足合同约定(3分);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2分) 5
质量评定、验收(14分) 及时合理进行项目划分(5分) 5
按规定及时客观进行验收 5
对已完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质量评定 2
验收资料规范完备 2
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9分) 无质量事故 5
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隐患、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及时提出整改(2分);按规定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进行归档(2分) 4
续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20分 制度建设(1分) 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完善 1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12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分);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分) 2
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的配备(1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完整,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
工作例会中对安全生产提出要求(1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2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控制措施(6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 3
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3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4分) 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 2
办公室、宿舍、食堂干净、整洁,摆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2
合 计 100

表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设计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30分 制度建设(5分) 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健全 5
人员管理(25分) 现场设代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0分);能够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10分); 20
设计单位现场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5
二质量管理50分 设计质量(25分) 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5
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0
设计意图表达准确、完整,绘注清晰,签名齐全,图面符合制图标准(5分);设计无错误(5分) 10
现场服务(25分) 设计交底及时,表述清楚、完整 15
对设计变更响应、处理及时、合理,报批手续齐全 5
设计单位及时参加有关验收、例会 5
三安全管理10分 设计(8分)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4分);及时指出施工中发现违反技术要求的操作或事故隐患(4分) 8
人员现场安全(2分) 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设计(5分) 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合理,技术要求明确 5
环境卫生(5分) 办公区、生活区整洁卫生 5
合 计 100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工程项目(或标段):

申报单位:


二○○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由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后报送。
2.填写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3.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要填写齐全,建设地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地址必须详细、真实。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文明工地创建开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申报表一式3份。


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工程总投资 万元
曾获得的奖励情况:
工程项目(或标段)概况:




单位名称(全称)及负责人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申报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评审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