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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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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65号 )
2003-3-11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共同部分(共30分)

1、政治学习(3分)

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个干部每两个月至少写出1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每少一篇,均分别扣0.2分。

2、团结协作(6分)

(1)科(室、队)内部团结,工作协调(2分)。出现闹矛盾现象不得分。

(2)主动与其他科(室、队)搞好配合协调,通力合作,工作不推诿、不扯皮(2分)。每出现一次工作推诿、扯皮现象扣1分,造成后果的不得分。

(3)积极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2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0.5分。

3、廉洁自律(6分)

(1)严格执行办公室内部有关规章制度(2分)。若有违反,每人次扣0.5分。

(2)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的标准使用经费(2分)。超标者不得分。

(3)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现象(2分)。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不得分。

4、文明服务(4分)

(1)坚持使用办公室制订的"十条文明用语"(1分)。出现不文明现象每人次扣0.5分。

(2)及时答复和办理部门、本办内部人员所需办理的事项(1分)。无故拖延,每人次扣0.5分。

(3)热情接待基层人员和人民群众,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2分)。不热情、不热心,造成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1分。

5、内务整治(3分)

经常对室内进行清扫、整理,保持六面干净,资料、物品放置有序。检查评比一次不合格扣1分。

6、招商引资(8分)

按时完成办公室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任务的计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业务工作(共70分)

业务工作的考核分专业科室、综合科室、后勤科室、所属单位四块进行。

1、专业科室(含综合科、涉外科、农业科、工交科、城建科、科教科)

(1)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行文规范,准确率达到100%(10分)。如出现行文不规范或错字、漏字的,每处扣1分,出现内容错误每处扣5分。

(2)承办各种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3)每月向信息科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被《江西政务》采用信息2条以上(12分)。每少报一条扣0.5分,少采用一条扣2分。

(4)负责分管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积极参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稿和其他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6分)。无故不参与者每人次扣2分。

(5)积极参与办公室的专题调研活动,撰写有份量、有价值的调研文章全年不少于2篇,其中被办公室《决策参考》采用至少1篇(6分)。少写一篇扣2分,未采用扣2分。

(6)围绕市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2次以上专项督查(4分);做好领导批示件的登记办理、督促和反馈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加强对市长直通电话转办事项的督查,确保办结率达到95%以上;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办、转办、督办,办结率达到100%(16分)。少督查一次扣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7)积极主动做好本专业口信访、上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事项(6分)。接待处理不及时,每次扣2分,酿成后果不得分。

2、综合科室(含秘书科、调研科、信息科、人事科、监察室、法制办、体改办、市长直通办)

(1)秘书科

①公文办理行文规范,程序到位,保证质量,讲究时效,准确率达到100%(1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2分。

②公文传递严格遵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中的时限要求(10分)。每延误一次扣1分,给工作造成后果的再扣2分。

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鉴,做好文件保密工作(10分)。出现使用印鉴不当或发生密级文件泄密事件此项不得分。

⑤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归档及时(5分)。管理较零乱扣1分,归档不及时扣1分。

⑥做好办公室值班工作,收发传真和会议通知及时准确(5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1分。

⑦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收集、材料打印和装订工作,并在3天之内编发纪要(6分)。出现内容差错每次扣2分,延误时间每次扣0.5分。

⑧每月上旬编发市政府上个月《大事记》(6分)。若不及时,每次扣0.5分,少一期扣1分。

⑨公文打印严格遵守《吉安市政府办公室打字文印管理制度》中的时限要求(4分)。每延误一次扣0.5分。

⑩做好公文交换站工作(4分)。每发现一次投诉扣1分。

(2)调研科

①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不少于4次(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②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4篇(16分)。每少一篇扣4分。

③编发《决策参考》不少于25期(12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不少于3次(15分)。每少一次扣5分。

⑤编发《督查与通报》不少于15期(15分)。每少一期扣1分。

(3)信息科

①对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培训(6分)。少一项扣2分。

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500条以上,被《江西政务》采用60条以上(18分)。少采用一条扣0.5分。

③全年编发《吉安政务》普刊50期、增刊和呈阅件20期以上(20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上访信)的登记、办理、督促、反馈和信访接待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2分。

⑤在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搞好日常维护,保证每工作日按时运转两小时(6分)。不按时运转每次扣0.5分。

⑥完成"市情多媒体演示系统"各项数据的更新、补充、完善,每月平均演示一次(6分)。更新、补充、完善不及时扣1分,少演示一次扣0.5分。

⑦为市政府办公大楼三号会议室的视频网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以确保正常运转(4分)。运转不正常,每次扣1分。

(4)人事科、监察室

①按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好机关政治理论、党纪条规学习(10分)。少进行一次扣2分。

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反党纪条规的人和事(10分)。查处不及时每次扣2分。

③健全机关各种组织,开展正常活动(8分)。一个组织不健全扣1.6分。

④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8分)。分类不规范扣1.6分,管理不正规扣1.6分。

⑤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资政策,做好干部人事、考核、工资调整工作(8分)。每发现一次差错扣2分。

⑥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有关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的保密工作(8分)。发现泄密此项不得分。

⑦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机关文体活动(8分),组建一支机关业余文娱队(10分)。少开展一次文体活动扣2.6分,业余文娱队不组建不得分。

(5)法制办

①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见面率达到80%以上,答复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8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6分。

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8分。

③做好政务公开推行工作,在县(市、区)政府推广达到100%,市直单位推广达到5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④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准确率达到100%(15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

(6)体改办

①为市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培养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14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一个股份公司上市(10分)。指导和服务不到位扣3.5分,未完成公司上市任务不得分。

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业单位改革,并协助抓好一个事业单位改革试点(20分)。不主动配合扣5分,未协助抓试点扣15分。

③积极总结推广国企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经验四份(16分)。少一份扣4分。

④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对我市原有的"产权交易所"进行重组(10分)。未重组不得分。

(7)市长直通办

①市长直通电话受理率达到100%,办理率达到100%(1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

②领导批示件办结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编发《市长直通电话工作简报》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④编发向市政府提工作建议、向市直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⑤在新闻媒体上做宣传报道不少于24次(12分)。每少一次扣0.5分。

⑥市长直通电话自办件不少于10次(12分)。每少一次扣1.2分。

3、后勤科室(含总务科、老干科、车队)

(1)总务科

①增收节支,做到全年经费收支平衡,确保机关正常运转。公用经费比去年下降10%,节约开支10万元以上(10分)。少节支1万元扣1分。

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8分)。每发现一次违反财经制度现象扣2分。

③大院美化、亮化、绿化确保进入星级单位(10分)。未进入星级单位不得分。

④大楼设施管理严格,维修及时,运行安全(8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出现一次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得分。

⑤加强值班,做好机关院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10分)。每出现一次治安案件扣2分,出现一次刑事案件不得分。

⑥完成吉祥宾馆改造(8分)。未完成不得分。

⑦完善干部职工健身活动中心的配套设施建设(8分)。未按要求配齐设施不得分。

⑧组建办公室干部职工投资基金会,确保资金投放有效益(8分)。资金投放无效益不得分。

(2)老干科

①协助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沿江路老干部宿舍的搬迁工作(15分)。未按期完成扣4分。

②抓好老干部活动室装修和设施配备工作(10分)。未按要求进行装修和配备设施不得分。

③组织老干部至少开展2次活动(8分)。少开展一次扣4分。

④健全机关老年体协(7分)。未健全不得分。

⑤加强车辆管理,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10分),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20分)。开支下降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3)车队

①抓好安全行车,确保全年行车不出大事故(30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②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把关,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2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开展车容车貌评比活动不少于4次(15分)。少开展一次扣3.7分。

4、所属单位(含外侨办、民族宗教局、方志办)

(1)外侨办

①做好因公出访人员的服务工作,着重做好市领导出访的服务工作(2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5分。

②继续加强与省外侨办和日本茨城县农业协同组合的联系,向日本输送农业研修生确保全省第一(15分)。未获全省第一扣7分。

③积极争取海外公益事业捐赠60万元人民币(20分)。每少10万元扣3.3分。

④寻求我市海外友好城市,力争开展经贸文化交流活动(15分)。未能挂上钩不得分。

(2)民族宗教局

①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社会化机制,开展对口支援工作(15分)。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成效不明显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②按照江西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要求,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70万元(24分)。每少10万元扣3.4分。

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创"五好"活动(15分)。开展不经常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④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团体的管理(16分)。每出现一次局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扣4分,出现一次影响全局社会稳定的现象不得分。

(3)方志办

①继续完善资料库,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20分)。分类不规范扣4分,管理不正规扣4分。

②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吉安地区志》编纂任务(3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未达进度要求不得分。

③为大力宣传庐陵文化,年内争取出版《吉安人物》或《吉安宰相全传》(20分)。未完成书稿不得分。

二、考核程序

1、成立二00三年度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六根同志任组长,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负责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单位于次年元月15日前对自身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共同部分由有关科室负责审核,其中: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第1、2、3项,秘书科负责第4项,总务科负责第5项,涉外科负责第6项。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逐单位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结果,由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差(69分以下)评定等次,并对获70分以上的单位分别兑现目标管理奖金,对获69分以下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4、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招商引资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先,个人不能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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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经费附加试行办法。
一、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农村教改前的基数包干到乡、镇,具体包干数额由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县在核定包干基数时,对贫困乡、镇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除国家拔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征收教育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在农村投资办学。教育费附加要用于改善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补充办学经费不足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能挪作他用或平调。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办的中学、中心小学的经费由乡、镇负担,村办小学的经费由村负担。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农村工商业户、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可以工代征。
鉴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强求一律。对农、林、牧、副、渔业,一般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也可农业税附加一定比例;对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一般按企业销售额和经营收入计征。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简便易行的计征办法。
四、附加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条件好的地方,附加率可定高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定低一些,年人均收入一百二十元以下、人均口粮不足三百六十斤的贫困乡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
五、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乡、镇教育委员会要把国拨教育经费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教育经费者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以指导和监督。
六、实行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和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富裕乡、镇教育经费的增加由乡、镇自行解决;贫困乡、镇可由各级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过去教改中已经建立起比较稳定的集资办法,比如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兴建工副业项目,实行“以厂养校”;把部分机动田、山场划为校田,用其承包收入作教育经费等等,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继续使用。凡实行上述办法的,不征或少征收教育费附加。
八、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试行。



1985年9月9日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6年01月13日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机构。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为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从总则开始到第八章的法律责任,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规范。为了保证执行机构独立公正地运行,同时也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衔接,《政府采购法》监督检查这一章节又用了大量的条款对执行机构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然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却处境艰难,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的规定,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信息网络媒体,承揽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重特大政府采购项目。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全部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国家公共机关,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定,控制权威的全国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独揽国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这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处于现行法律监督之外。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监督检查章节中,对非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同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机构与法定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共同执行政府采购的代理业务。

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我国从1998年开始,许多推行政府采购试点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级政府的采购任务。《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主动与各政府采购中心脱离了关系,主管机关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了分离。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横向来看,各省市之间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任何的业务交流,互不联系。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每年财政不给予拨款,自己寻找出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与招标公司大同小异的中介代理机构,但却仍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购执行机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没有处理好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之间的关系,给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影响。

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后,近两年的发展步履维艰。其一,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人、财、物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直接划入当地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或本级政府机关直属单位、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务厅局管理、招标事务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头管理机构,不仅给财政部门监督带来难度,对执行机构的自身发展也造成障碍。其二,代理业务受到采购人的限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代理,但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取决于采购人。由此可见,法律还未赋予执行机构完整的法定代理权限。采购人不执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代理结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购被强制纳入招标公司。由于法律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充分授权,许多省市通过行政命令将政府采购中心强制并入招标公司管理,共同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在此情况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不可能健康规范地发展,财政部门的监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我国大量的公共采购项目都是由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代理的。许多中介机构所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但我们几乎看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些招标公司所代理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根据我《政府采购法》第6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从法律的这一条款来看,非集中采购机构无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显而易见,这样的结论肯定是违反我国公共采购的立法宗旨。然而,并不违法。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有很多“猫腻”和不光彩现象都发生在业主和招标公司之间。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更需要法律进行强制规范。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政府采购法应统一监督考核标准。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政策功能,国家立法机关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统一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心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公共采购的执行主体,是法定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委托的代理机构,同时立法还需要明确政府采购中心所享有的公共采购代理权力。只有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才能有统一的主管机关,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质疑投诉程序和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从而才能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36)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