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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6:58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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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5]75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高校毕业生熟悉社会、了解国情、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健康成长、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各级党委和组织、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一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奏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山区、到人才紧缺地区、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到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第一线奉献才智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政治进步、能力提高和身心健康,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同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三、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坚持政策引导,建立和形成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的要求,把握和运用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基层特别是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在工作环境、物质待遇、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城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人才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基层急需大量人才,而高校毕业生又下不去,人才“引进难”、“留不住”、“到了基层出来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的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根据我省实际,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统一规范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开展人才网、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信息和劳动力市场网联网贯通工作。加快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推广应用。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及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便捷完善的择业、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2、实行户口自愿迁移落户和人事劳动代理免费服务政策。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的市城区。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分别由省、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3、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困难县所辖乡(镇)担任教师、医护、农技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3:4:3比例代为偿还,偿还上限为1万元。

  4、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5、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相关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各设区的市可以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档案寄存、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保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

  6、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技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时,与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今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将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保)龄。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建立职业见习制度。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8、调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省直党政机关和厦门市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已招录到省和设区的市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加强基层实际工作能力锻炼。

  9、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等基层单位。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在国家工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工资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待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表现优秀的应及时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和机关工作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10、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服务期1至2年。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和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付。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如报考县乡国家机关公务员,再适当提高加分奖励分数。志愿服务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统一招考,或者在公开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录用;在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录用。服务期满3年,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2年。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政策的,则参照高校的政策执行。

  11、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规划,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用3到5年时间,争取实现各村(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每月800元,由县(市、区)政府和社区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600元,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满2年的,如报考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笔试给予适当加分的奖励。被录用的,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龄;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类人员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确定一定比例面向这类人员招考。

  12、实行面向基层需要的定向招生制度。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面向农村生源的定向招生计划,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推广、村镇管理、文化宣传、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实用人才。严格招生条件、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由定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担。

  13、加大支持财政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力度。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省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同级政府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4、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基层周转编制。为缓解乡(镇)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维持乡(镇)机构改革后干部的正常更替、防止出现干部断层的问题,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周转编制的情况,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每年为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下达一定数量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考高校毕业生。

  15、开展评选表彰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活动。全省定期评选表彰在欠发达地区非城区乡(镇)工作表现突出和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各市、县(区)采取相应措施表彰、宣传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努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强,必须把政策激励与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尊重毕业生个人意愿与组织选派,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安排就业与干部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与形成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农业、科技、公安和共青团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形成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的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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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商品销售、摄影(像)等交通、服务项目的准入权。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制订、经营者的确定、签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经核准的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协议,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

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协议履行期间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措施;

(四)项目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五)相关设备、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经营权到期或终止时的债务和资产处置;

(七)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公共安全和维持风景名胜区正常运行的旅游客运等项目,在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取消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其运行和服务的连续性。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接管时,原经营者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维持正常营运。

被接管的项目原经营者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接管项目后,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揽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尾随兜售商品或者强买强卖的;

(三)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的。

1年内违反前款规定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一)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之日起1年内没有实施开发计划或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

(一)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食品、卫生等安全事故的;

(三)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在投资、建设、经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实施的项目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未届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原定经营范围和剩余年限签订项目经营协议;经营期限届满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随着我国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大量住宅小区投入使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也愈来愈多,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近年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剧增,2010年、2011年2月分别是73件、92件,2012年截止到4月20日,就已受理63件。物业管理涉及干家万户,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物业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原告主要都是物业公司。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228起案件中,由物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达193件,占案件总数84.6%。二是法律关系众多难于界定责任。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已突破了原先类似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等法律关系单一,权利义务明确的特点,单个案件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界定成为审案关键。三是胜诉方基本上是物业公司。针对物业公司起诉催讨物业管理费,大多数业主都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抗辩,但难于提供充足的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该院2010年受理的228起物业纠纷案件中,物业公司胜诉的为208件,占案件总数91.2%。四是呈现群体性特征。在物业公司起诉催讨物业管理费时,会同时将众多业主一并告上法庭。2010年来受理的物业纠纷中,有11家物业公司14批次案件起诉,每一批案件至少的达9名业主,多的达24名业主。由于物业服务质量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形成了共同利益圈,在发生纠纷时会通过群体行为方式诉讼。

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房产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遗留房屋质量问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就先天不足,造成建设与管理脱节,房产商在房屋出售后一走了之,造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受理的228起案件中,有29件涉及此类问题,占物业纠纷案件的12.7%。

二是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在受理的228起案件中,有221起案件的业主提出了类似抗辩,占96.9%。如发生盗窃、卫生差、车辆停放混乱、没有绿化、公共设施残破、维修不及时等,业主都会认为物业不尽责任。

三是物业与业主沟通有障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业主与物业公司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有理解,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认识就大相径庭,这种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在沟通中存在障碍。四是法律规定存在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许多业主认为该条规定偏袒物业公司,因为即使有正当理由向物业提出了,物业认为理由不正当的,仍会成讼。临街店铺业主能享受的物业服务极少,甚至根本没有提供服务,但物业费没有区别,业主提出未享受相应服务应减免费用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解决对策

一是建议建立和完备对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等。完善资金的运行规则,对资金的支出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核制,防止个别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侵害业主利益。

二是建议物业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时和开发商签订代为维修房屋的合同。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房屋质保期限,可在交房后业主很难找到开发商。物业公司来解决业主房屋维修方面的问题,最方便也最经济。

三是建议物业公司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物业公司要主动与业主进行良性沟通,讲道理、改进工作方式,或是协助业主解决问题,除一些极端特例的业主外,尽量不要直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否则会使矛盾迅速升级。

四是建议处理物业纠纷宜采取调解方式。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等诉讼请求,考虑到物业服务也存在令业主不满意之处,故对业主逾期缴纳的滞纳金部分适当抵扣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服务瑕疵,调解中物业公司自愿放弃滞纳金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五是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对物业公司的设立资质,对从业人员条件等予以明确的规范。对物业公司实行随时抽查和定期年检的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并举的措施,以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层次。六是物业公司要恪守诚信,强化自律意识。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转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增强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切身为业主的利益考虑,提高协调和沟通能力,要靠服务取得业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