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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6:17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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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2〕34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12366”北京地税热线自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开通,为了保证“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向广大纳税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完善地税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建立纳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投诉适度集中受理、分部门协助处理的工作机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通了12366”北京地税热线(以下简称北京地税热线)。为保障北京地税热线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销售发票信息,提供发票查询服务;
(三)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
第三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北京地税热线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纳税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
(二)负责发票查询的受理、答复工作;
(三)负责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负责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负责对所转办、转交的咨询、举报、投诉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分析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各类信息,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北京地税热线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受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纳税服务中心收集关于纳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和投诉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登记、分析和分类,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确定信息流向。信息流向具体包括:
(一)对发票查询和能够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即时答复咨询人;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市局相关部门。
(二)对举报、投诉案件,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相关部门。
(三)对不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信息,纳税服务中心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有管辖权的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局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纳税咨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意见反馈给纳税服务中心。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将承办时间延长到15个工作日,但应通过邮箱或书面形式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七条 咨询问题需要多个单位进行业务支持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其他单位,整理完整答复内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中心在接到市局承办部门对咨询的反馈意见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市局承办部门,按照举报、投诉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局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反馈纳税服务中心。
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举报、投诉案件,市局承办部门应以月为时间段,通过邮箱或书面形式,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条 对纳税服务中心转办的纳税咨询、举报、投诉案件,市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纳税服务中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具体工作程序、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中心按月、季、半年、全年等时间段,对上一阶段信息的收集、办理、答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呈报局领导后通报全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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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核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同意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16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包进出口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包进出口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万元)
1 中国包装装潢设计公司 15
2 中包印刷物资进出口公司 15
3 中包金属进出口公司 15
4 中包塑料进出口公司 15
5 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 15
6 中包国际货运公司 5
7 华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13
8 中国包装进出口北京公司 15
9 …………………天津公司 75
10 …………………山西公司 18
11 ………………内蒙古公司 6
12 …………………辽宁公司 60
13 …………………大连公司 20
14 …………………沈阳公司 3
15 …………………吉林公司 38
16 …………………长春公司 3
17 ………………黑龙江公司 14
18 ………………哈尔滨公司 4
19 …………………上海公司 210
20 …………………山东公司 80
21 …………………江苏公司 110
22 …………………南京公司 6
23 …………………安徽公司 25
24 …………………浙江公司 95
25 …………………宁波公司 30
26 …………………福建公司 38
27 …………………河南公司 32
28 …………………湖北公司 38
29 …………………武汉公司 10
30 …………………江西公司 20
31 …………………广东公司 125
32 …………………广州公司 40
33 …………………深圳公司 40
34 …………………广西公司 12
35 …………………海南公司 5
36 …………………四川公司 18
37 …………………重庆公司 8
38 …………………云南公司 30
39 …………………贵州公司 9
40 …………………陕西公司 7
41 …………………西安公司 3
42 …………………青海公司 6
43 …………………新疆公司 9
44 …………………甘肃公司 9
45 …………………宁夏公司 3
46 …………………河北公司 50
47 …………………湖南公司 18
48 外贸烟台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50
49 外贸宁波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20
50 外贸无锡印刷厂 50
51 贵州西众(中外合资)塑胶有限公司 50
52 中国包装进出口香河公司 5
合计 1610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12-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