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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3:20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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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当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全力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活动。经过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己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引起
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工的关注。但在检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执法检查
不到位、查处问题不及时、接受投诉推卸责任等。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迸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
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
从人力、财力上提供保障,精心组织,合理调度,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
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地劳
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排查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检查中
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支付工资;不能立即支付的,要制定春节前的
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
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拖欠农民
工工资时间长、数额大、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严肃处理,同时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
社会公开曝光。
  三、完善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站,要坚持有人值班,确
保举报渠道通畅。同时要建立举报首间责任制度,首间接待人员要热情、耐心、认真做好接
待工作。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尽快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耐心给投诉者解释并指明处理渠道。要坚决杜绝遇事惟透、态度生
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对不履行职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核实后,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不能胜任监察工作的,要调离监察执法队伍。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上
报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当前对因拖欠工资
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重大事件,要向上级部门通报,避兔事态激化,
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有效地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五、充实和加强监察执法力量,提高监察员的整体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充
实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要提高监察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
行政的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加强行风建设,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坚持勤于深入企业,
热忱为广大农民工排忧解难,并严格按照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要完善执
法队优的考评、监督和管理办法,对专项检查申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给予表彰,努力造
就一支公证执法、勤政为民、群众信赖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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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



为切实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滩坑移民建房全面、扎实、有序地进行,根据省政府、丽水市政府关于滩坑移民建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滩坑移民建房,坚持“四统一”、“四自主”原则。即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报批,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宅基地;由移民户自主实施,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自行签订建房合同,自行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市政府建立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滩坑移民建房政策制定、方案出台、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进度以及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和困难。安置街道建立相应的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帮助滩坑移民建房,做好滩坑移民建房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过渡房落实、设计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推荐、介绍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建材供应商及市场价格信息,建材物质检测和储备、协助建房合同签订、配合组织规划管理实施、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施工组织协调以及解决其它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事项。迁出地乡镇政府负责分配落实宅基地,帮助筹措建房资金,组织滩坑移民到安置点建房,配合选好临时组织负责人和幢楼长,协助签订建房合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建房报批程序。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按农村村民联建房程序报土地、建设等部门审批。

四、规划及要求。滩坑移民建房基础建设、建筑檐高、标高、层高要求及外墙装饰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1、房屋堪力 基埋置深度及砌体尺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的要求施工,基槽开挖好后,通过相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堪力 基砌筑。

2、建筑檐高、层高、外墙、屋顶的要求。建筑檐高:9.4米;层高:第一层为3.4米,第二、三层为3米。外墙应选用统一的中档材料装饰,建筑屋顶为坡屋顶。

3、配套设施布局的要求。安置点垃圾箱、化粪池、绿化带、消防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布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各移民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做好配合和协助。安置点(村)预留公共设施用地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安置点移民临时组织共同管理。

五、配套工程建设。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市滩坑办统一组织实施,临时施工用电和用水统一由市滩坑办安排接线处和取水点,由移民户自行接线和取水,所需水电费用由移民户自理。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宅基地平整公建项目严格限于现行政策标准和设计方案范围,表内(含表)等户内分担的项目一律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排水、排污主管道由市滩坑办统一负责建设,化粪池(一户一个)以及接通主管道的排水、排污分支管道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

六、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移民是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整个建房过程中,移民户必须始终在工地监督建房,严格监督检查基础工程、钢筋砼浇灌、墙体砌筑、管线埋设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质量。市建设部门要围绕这一原则,负责做好移民建房规划实施,落实移民建房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移民建房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并且牵头组织移民和施工队伍做好分阶段的建筑质量检查、确认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市滩坑办、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资金管理。在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和建房的滩坑移民户,迁出地必须按照不低于2.7万元/植的标准将建房资金在建房前拨付到我市滩坑移民安置资金专户。滩坑移民建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滩坑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其它。

1、移民可以选择推荐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也可以自己聘请农村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建筑材料采购由移民户根据提供的建材信息,与供应商自主商定供货方式、具体价格、付款方式等。

2、移民户不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滩坑办、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移民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九、遇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四、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六、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
七、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外,其他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我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中所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