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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8:45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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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保市政办〔200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是指由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费用,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一)重点支持列入全市新材料、生物工程、电子信息与软件、汽车及配件等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扶持建设一批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四)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全面合作;(五)中小企业利用市担保基金贷款开发的对本企业发展及脱困有较大影响的创新项目;(六)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软课题研究。


第二章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必须列入当年保定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也应按程序申报项目并列入市技术创新计划。
第五条 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二)各县(市、区)经贸局或有关行业部门推荐;(三)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盘情况,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方案;(四)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五)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批准,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会签正式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一)资金使用明细;(二)项目实施进度;(三)鉴定验收时间;(四)投产后的效益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报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向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填写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写出书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连同项目鉴定证书到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必须足额用于企业,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流或挪作它用。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对擅自改变本专项资金用途及截留或挪用本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企业,一经查出,除全额收回本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享受本资金的资格。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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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稀,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
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故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治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30日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使防洪保安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河道的防洪保安工程和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办法,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市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每年十月底前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初步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论证,然后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立项,并与市财政联合下达。
第六条 区、县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市水利防洪的总体要求和辖区内的资金可能,于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使用计划,报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立项,同时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区、县防洪保安资金
的使用计划,要首先保证市安排的防洪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凡列入市、区、县水利防洪工程计划,并已确定实施的项目,不得随意调项。为了保证安全渡汛,防洪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次年5月1日前全面完工,工程设计、标准、质量、施工进度等由防汛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上级批准的流域性骨干工程整治所需资金配套,如长江、秦淮河、滁河、水阳江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性干河、分洪道、江、河、湖堤防整治工程的经费配套。
(二)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重点防洪工程建设的经费配套。
(三)经市、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的其他防洪保安工程支出。
第九条 防洪保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办公和人员经费支出。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三)购置汽车、电视机、录放像机等非生产性设备。
(四)应由正常的基建投资、城建资金、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凡违反规定者,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从其应拨款项中扣回,同时停止安排该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责防洪保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条 市级建立“防汛抢险专项储备基金”,按每年市级可用防洪保安资金的15%计提,专户储存,该项基金主要用于全市大型防汛抢险支出。
第十一条 防洪保安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按项目投放、按进度拨款,一般先按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50%给项目建设单位作备料款,然后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及时拨款,不得影响工程进度,留10%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拨清。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实行分项目核算。具体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防洪保安工程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凡使用防洪保安资金建设的水利防洪工程,均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防洪保安工程应按《南京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由防汛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工程设计文件和财务预、决算资料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均应整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