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1:28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参与制定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电信行业相关工作。
(六)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参与指导、协调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七)负责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推进工作;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的初审工作。
(八)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植信息产业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信息产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九)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信息化普及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电子、信息、计算机、通信、软件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指导全市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
(十二)指导全市电信行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负责重要会务组织、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负责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推进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指导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参与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政策调研;负责起草信息化法规政策,开展信息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电子产品管理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行业内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有关电子产品制造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行业统计以及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合作;指导信息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软件与系统集成处
负责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推进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及年审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工作。
(五)网络与通信管理处
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推动互联互通;负责联系电信行业;参与编制电信专项发展规划,参与协调电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价格;负责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信息服务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六)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指标测评;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和协调,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信息产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8名。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0〕373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总局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调整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的“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和职称改革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向社会评价过渡”的要求,下放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限。
  (一)将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组建的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组建;有些社会通用性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委托有关行业部委或地方相应评审组织评审。
  1.将新闻、出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的评审权限下放体育报业总社;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委托新闻出版署评审。
  2.将经济、会计、工程、翻译、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译审、副译审、高级讲师)委托地方或有关部委进行评审;经济、会计系列的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体育信息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建翻译系列中级评委会;运动医学研究所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体育科研所组建科研系列中级评委会;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
  4.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中级评委会,并报总局审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二)总局重点加强对教练、体育科研、卫生三个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评委会建设。总局继续组建国家级教练职务审定组,负责全国国家级教练和总局直属单位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审定;各直属体育院校和有关训练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组建教练中级职务审定组。总局继续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并在评委会中吸纳少数省区市体育方面的专家担任评委,负责总局系统并受理地方委托的体育科研、体育医务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的评审。
  (三)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直属体育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搞好所授予体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单位无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如确需组建评委会的,应按照要求报总局审批。各单位评委会的组建要分层次、分系列,不能混合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更不能代评非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局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权限。
  二、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委会建设
  经过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总局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加强各级评委会的建设。
  评委会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有评审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评委会的要求,挑选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委会。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正高职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务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有评审权的单位组建评委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评委。
  评委会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调整时间为当年评审工作开始的前一个月,新组建或调整评委会必须报人事司审批。
  为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人事司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部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有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评委会,并将评审工作安排报人事司。
  各单位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三、研究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要评出水平、评出导向。通过评审,达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为此,各单位要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结合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评审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单位,要依据各系列《条例》,结合体育特点,细化评审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经人事司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
  人事司负责进一步完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研究制定《体育科研、卫生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细化,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评审工作的杠杆调节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各系列《条例》和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及考核等材料进行审核,为召开评委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系列《条例》和《标准》规定的各项任职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搞迁就照顾,努力做到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审质量。
  四、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总局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有关管理规定。尤其要确定特殊、关键岗位的任职标准,并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在的岗位数额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系、部、处(室)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确定岗位类别,按照专业技术难易程度设置职务档次,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各部门的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按照岗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因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调整,需要增减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岗位设置层次的,应按照要求上报人事司进行重新核定。
  各单位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逐步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实际的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为过渡到“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做好必要的准备。
  五、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科学设岗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聘任的基本条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和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的工作经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各单位要在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任职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程序,选聘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用于聘任本单位现有具备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现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可设特聘岗位,特聘岗位工资待遇应高于一般岗位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实行聘任制的重要内容,要与事业单位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强化聘约管理,单位领导负责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研究提出报人事司审批聘任。
  各单位应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聘后管理,要按照《条例》和聘约,及时检查和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不断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六、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
  (一)新接收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确认其所学专业与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严格履行初聘手续。无评审权的单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单位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人事司审批后再履行聘任手续。通过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报人事司备案。
  (二)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其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单位主要工作性质一致,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过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领导岗位的人员,目前单位工作性质与过去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一致,但仍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予聘任。
  (三)各单位中层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聘任后须报人事司备案。
  (四)从外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一致,需按《条例》和相应的评审《标准》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调入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有岗位一致,则需由具备该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进行重新确认后,再办理聘任手续。
  (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换,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资格转换的,所要求转换的系列应与原系列的要求相近,且必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经过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才能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深财会〔2007〕20号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2号 许可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分所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2个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合伙人);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下列审计业务满5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条件: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四)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在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退伙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5.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书面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出资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
  1.《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附表6)。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注册
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
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
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
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迁移办公场所的和每年5月31日填报的,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
序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4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总数 是否有合伙协议
合伙人以外的
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受理日期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上年末净资产总额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合并或分立新设的,还须注明合并或分立前事务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事务所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拟设立分所名称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含分所负责人) 分所负责人 姓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
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分所通讯地址 分所邮编
分所联系人 分所电子邮箱
分所联系电话 分所传真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我所申请设立 分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拟迁入后名称

拟迁入办公场所


现所在地

拟迁入地


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总数


合伙人以外的

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目前是否因为执业行为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具体情况说明:







我所申请从迁入 ,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