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9]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二条 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
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doc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9512153129408.doc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
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白色;
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绿色;
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
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色台风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
防御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黑色暴雨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第十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黄色寒冷信号
图标:;
颜色:黄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寒冷天气的准备。
(二)红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5℃以下。
防御措施:
1.各单位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户外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黑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黑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措施:
紧急防御霜冻、冰冻。
第十一条 强雷电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1小时内有强雷电发生,或强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定期检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确保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风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
含义:预计3小时内,本市陆地平均风力将达6级(阵风9级)以上,或大风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
2.港口、码头注意防风。
第十三条 高温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以上。
防御措施:
1.注意做好人员的防暑工作;
2.对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市气象台适时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中规定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