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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2:14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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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



2005年5月17日

教民〔2005〕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32号)中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规模,推行新疆高中班学生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的意见,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新疆高中班扩招问题的调研报告>的通知》(稳定办函〔2003〕53号)上的批示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从2005年起,在北京、天津、长春、哈尔滨、上海、扬州、盐城、镇江、泰州、杭州、宁波、温州、嘉兴、厦门、青岛、烟台、威海、武汉、广州、珠海、东莞、江门、肇庆、深圳等24个内地城市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年招生规模由2004年的1540人扩大到5000人,扩招3460人,按每教学班40人计算,共扩招87个班;扩招后在校生总规模达到20000人,500个班。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并适当扩大规模,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支援新疆加快培养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新疆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扩招

(一)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以2004年1540名为基数,分三年扩招,至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名规模(见附件),其中包括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汉族农牧民子女。

(二)承担任务的内地城市要统筹规划,选择当地教学条件、教学质量好的省级一类非民族普通高中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除预科一年外,高中三年实行合校混班办学。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毕业后,教育部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人才的需求建议,经选拔将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继续分流到内地普通高校学习,并与新疆协作计划统筹下达。升入高等学校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完成学业后,全部返回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用好这批人才。

二、保证必要的办学投资和办学条件

(一)中央将对承担内地新疆高中班扩招任务的城市给予一次性基建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补助经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一次性扩招基建补助经费2.2亿元(按每班约250万元计),含交通工具经费;财政部安排一次性扩招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补助经费0.865亿元,共3.065亿元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扩招任务

的实施。不足部分由支援省(市)和办班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所需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和学生学习、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及医疗等经费,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办班所需的日常经费主要由所在城市政府解决”的原则,由办班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中吉林、黑龙江、湖北三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等,要达到年生均6000元以上;原年生均补贴标准高于6000元的城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行文下达。

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干部职工子女应适当交纳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农牧民或城镇困难职工子女所需费用予以减免。

(三)支援新疆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是内地发达城市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涉及多方面,并且任务重、时间紧,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以“特事特办”的要求高度重视,对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干部教师配备等给予优先考虑,保证近期完成扩招任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

其它有关办学事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教民〔2000〕7号)规定执行;对学生学习生活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规定执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任务落实情况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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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三亚市海鲜排档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海鲜排档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海鲜排档行业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鲜排档,是指在三亚市范围内所有以鲜活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海鲜排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海鲜排档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应合法有效。新设立的海鲜排档经营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加工经营场所功能间设置、布局合理,相关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海鲜排档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居民日常生活,不得对周围环境(如沙滩、草坪、海水)造成污染和破坏。排污、排烟必须符合水务、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经营者应在店堂里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具体为:12315(工商局)、12365(质监局)、12358(物价局)、12366(地税局)、110(公安局)、88667803(交通局)、88392211(旅游委)、88689977(食品药品监督局)、88272814(卫生局)、88595007(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三亚市餐饮店(海鲜排档)经营规范》;


  (三)《经营承诺书》;


  (四)海鲜品名、图像对照图。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三亚市餐饮店(海鲜排档)经营规范》,履行《经营承诺书》。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海鲜产品明码标价。


  经营者使用的标价牌由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四联点菜结算单。四联点菜结算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餐日期;


  (二)菜名;


  (三)数量和价格;


  (四)经营单位名称。


  消费者点完菜后,经营者必须算出消费总额,将四联点菜结算单交由消费者签名确认,才能下单加工,并将顾客联交给消费者。如消费者需要加菜,经营者须提供另外一张四联点菜结算单给消费者签名确认。


  点菜单留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经营者应创造条件使用收银打票机和电子点菜单、电子展示屏等。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标准电子秤具,秤具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114-2008《餐饮业计量规范》,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计量管理,确保量值准确。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税控机。消费者消费完结帐后,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与消费金额相当的税务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检查海鲜排档台账时,经营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二)强买强卖;


  (三)短斤缺两;


  (四)低报价高结算,虚假宣传;


  (五)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等带游客来消费;


  (六)经营野生保护动物,销售不合格商品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拒绝。


  第十五条 经营者要文明经商,诚实守信,从业人员要礼貌待客,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在查处中发现海鲜排档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工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七条 实行“9分倒扣退市整顿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游餐饮(海鲜排档)违规经营扣分标准》的规定对经营者违规行为予以扣分。年度内被扣满9分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海鲜排档经营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据“五统一”(即统一制作商品标识牌、统一悬挂12315电话牌、统一悬挂《经营规范》、统一使用标准电子称具、统一使用四联点菜单)、“9分倒扣退市整顿机制”和“三公布”(即媒体公布、行业公布、网上公布)的监管模式,规范海鲜排档经营行为。对海鲜排档无照经营、以假充真、强买强卖、欺客宰客、商业贿赂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对海鲜排档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处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等违法行为。


  物价局应督促海鲜排档明码标价,按照“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的标准监制海鲜排档标价签,监督检查并规范经营者标价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海鲜排档经营者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海鲜品价格监测工作,物价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海鲜价格信息。


  旅游发展委员会应教育和警示旅行社、导游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对旅行社、导游带游客到海鲜排档消费索取回扣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卫生局应对海鲜排档经营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总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规范海鲜排档计量器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定,不定期核查,查处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交通局应规范出租车司机经营行为,查处出租车司机拉客到海鲜排档消费索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对海鲜排档占道经营、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以杜绝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司机拉客到海鲜排档消费索取回扣的行为。


  地税局应规范税票管理,查处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公安局应对海鲜排档欺客宰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海鲜排档标示的海鲜名称及其标识图案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核查海鲜排档所标海鲜名称是否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


  消防局应对海鲜排档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核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消费者投诉24小时联动处理机制。


  工商、旅游、食品药品、卫生、质监、物价、交通、税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联动处理消费者投诉。


  上述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派出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再通知其他部门到现场处理。


  接到现场投诉后,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理,原则上对市区内的投诉,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对乡镇的投诉,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旅游、食品药品、卫生、质监、物价、交通、税务、公安、海洋渔业、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海鲜排档管理实施细则。


  对原有海鲜排档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标准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布实施的《三亚市海鲜排档监督管理办法》(三府〔2004〕28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海关总署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进口药品与日俱增,但药品质量却有所下降,以次充优,以伪冒真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进货单位不按规定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或在未取得检验合格准予进口使用的情况下,擅自调拨、销售、使用,以致群众用药不能保证安全有效,使国家经济蒙受
损失。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进口药品(包括药材)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凡进口的药品(包括药材)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大连、青岛、武汉市及广东、福建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如不报验,擅自进口调拨、销售,则按《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的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海关及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严格把关。进口药品到达口岸后,收货单位必须向就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海关凭口岸药品检验所盖有“已接受报验”字样的报验单放行。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报验后,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发出检验报告书,检验合格的方准调拨使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进口只供军内使用的药品,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