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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11:28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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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7〕50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国道,西至对门岭,北至机场路。具体界址点坐标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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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失效

规定
为了做好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的(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作
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三个部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两项资金企业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总括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在以前年度形成的住房基金结余,从1993年7月1日起,转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五、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7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58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2013年7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政府规章4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1件(目录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宁政发〔1993〕44号 1993年4月22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84号 1995年9月30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0年1月10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2004年12月7日)

  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65号 1988年6月15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宁政发〔1993〕53号 1993年5月28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2000年12月30日)

  三、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1月4日)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使、教唆、帮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