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6:27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

  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共需移民16.2万人:试点移民1..08万,2008年11月启动,2009年8月完成搬迁任务;第一批移民6.5万人,2009年9月启动,2010年8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第二批移民8.6万人,2010年3月启动,2011年4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

  第三条 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府分级负责、县乡人民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对口帮扶和移民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移民管理工作。农村移民安置以迁安两地县、乡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集镇迁建以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企业迁建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

  第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淅川县负责迁出移民162000人,安置23477人;邓州市负责安置27985人;社旗县负责安置11992人;唐河县负责安置19048人;新野县负责安置6647人;宛城区负责安置5206人;卧龙区负责安置4667人。

  移民安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搬得出是迁出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是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

  移民安置工作纳入县、乡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南阳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准备包括移民安置方案优化整合、移民对接、规划编制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第八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置移民应尽量选择在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附近、城镇集镇附近、产业集聚区附近,并按照集中连片、质量均衡、耕作半径适中的原则,明确移民安置用地的范围、数量、地类、权属。

  1000人以下的移民村,原则上在一个点安置;1000人以上的移民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在一个点安置,最多不超过相邻的两个点安置;2000人以上的移民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尽量在一个点安置,最多不超过相邻的三个点安置。

  迁安两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沟通,确保移民安置方案满足对接的要求。

  第九条 移民安置对接分为总体理论对接和具体对接。

  总体理论对接以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迁入地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通过对移民安置点的全面考察和论证,对设计单位规划的总体理论对接方案提出优化调整意见,最终确定移民安置总体对接方案。

  在总体理论对接完成后,再进行具体对接。具体对接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村迁安组织到总体理论对接方案确定的安置点实地考察,并由移民村与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对接确认书,作为实施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于确需分村集中安置的移民村,迁出地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移民分村工作,配齐配强两委班子,并组建移民村迁安组织。

  第十一条 移民去向分流和集体财产分割,凡出县在本市安置的由南阳市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在本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淹没线上淹地不淹房需搬迁移民人口的确定,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生产安置人数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人口、实物指标组织复核、公示,并会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确认后,经南阳市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审批。经过审批的移民人口是移民用地征收或划拨的依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划拨标准:旱地人均1.4亩或水浇地人均1.05亩,宅基地户均0.25亩。

  居民点建设用地人均80平方米。集中居民点可规划坑塘,面积按人均5平方米控制。居民点建设用地和坑塘用地可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城(集)镇迁建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迁建规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按国家批复的迁建规模和标准核定投资。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乡(镇)外单位、工业企业迁建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应按国家批复的规模和标准核定投资。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原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移民实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移民安置政策、补偿补助标准、安置措施、迁入地优势、发展前景等宣传动员工作。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教育当地群众支持移民安置工作,在移民具体对接时要印发宣传资料,集中介绍安置区优势、发展前景及扶持措施等。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意义,宣传移民“舍小家、为大家,为国家、搬新家”的无私奉献精神,注意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积极引导,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移民补偿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签订移民安置用地协议。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用地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在移民搬迁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移民安置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补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执行。

  农村移民砖混结构房屋按照530元/平方米补偿。对人均达不到2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偿的移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差额补助。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建房。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增补费,属于集体所有的应当用于移民划拨土地和发展生产,属于个人部分的应按权属予以兑付。

  青苗补偿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实际占用青苗的权属兑付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农户。没有占用青苗的不予补偿。生产用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迁入地应组织有关集体经济组织错茬划拨。

  第二十三条 其它集体财产补偿费用于相应项目的恢复迁建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部用于移民新村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农村移民的附属物补偿费、外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归移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安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定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七条 移民分村、分户的实物卡和资金卡,由承担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编印,经河南省政府移民办统一加盖印鉴后,逐级发放到移民村、户和迁安两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

  第四章  移民生活安置

  第二十八条 移民新村建设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移民分户、户型选择、房屋分配到户、线上资源处置、两会资金兑付、临时搬迁道路修建、搬迁准备、库底清理等工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房屋建设的招标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应做好新村规划、招投标、“三通一平”、移民建房组织管理、绿化、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移民搬迁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每个移民新村提供不少于两套新村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移民新村规划实施及移民房屋施工设计工作。移民户型按一层、二层和门面房分别进行规划设计。

  移民村负责组建移民迁安委员会。移民迁安委员会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确定建房户型,参与建房招标、收缴移民建房自筹资金、建房质量监督等。

  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接受移民迁安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移民新村建设。

  移民户有选择房屋户型、监督建房质量的权利,承担履行建房委托协议、按规定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义务。移民户型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 移民新村建设应按国家批复的新村占地和宅基地标准执行,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标准合理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小城镇进行规划。居民点在做好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的基础上,布置在安全地带。

  第三十条 移民新村建设用地,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征收。

  第三十一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成立移民建房评标委员会。移民建房评标委员会由移民村迁安委员会按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负责推荐移民代表参与评标;迁安两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其余人员由迁入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与移民建房的施工企业不得挂靠或借用资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恶意压价、向移民乱许愿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居民点的对外连接路、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工程,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商移民村统一建设;街道、排水、学校、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商移民村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建房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对借机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移民新村建设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与建设用地同时勘测定界。勘测定界后,应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生产用地资金拨付给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当地农民不得套种任何作物。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按水田、水浇地划拨的生产用地,必须达到基本的灌溉条件。机井灌溉的,达到水田30亩地一眼井,水浇地、菜地、果园50亩地一眼井;灌区灌溉的,达到有固定的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符合规定的标准。对于没有达到标准的,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达到标准。

  第三十六条 移民生产用地移交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移民、农业、公证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移民村及征收划拨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参加,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移民生产用地应在农作物收获后错茬移交。

  第三十七条 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移民村及时将承包土地划分落实到户,并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移民生产用地手续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用地办理。

  第三十九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移民发展生产措施,尽快进行生产开发,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为每一个移民村建设一个规范化养殖小区。养殖小区建设应结合移民沼气项目,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

  第四十条 迁入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积极稳妥地发展二、三产业;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组织移民搞好劳务输出,拓宽移民增收渠道。

  第六章  移民搬迁及库底清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移民搬迁应在规定时限内统一组织。移民搬迁以迁入地人民政府为主,迁出地人民政府配合。迁安两地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移民搬迁运输方案,确保不伤、不掉、不亡、安全无事故。

  迁出地人民政府职责:做好移民搬迁动员;与迁入地商定搬迁事宜;组织收缴移民户《居民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负责提供搬迁人员、随迁教师,移民党员、团员、在职村组干部、在职人大代表、在职政协委员、伤残军人、复退军人、残疾人、民政对象、在校学生、预防接种儿童、已婚育龄妇女、独生子女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等人员花名册和需转户车辆统计表;负责按批次调查统计需运送货物的车辆、客运车辆;负责组织移民户货物的装车,落实货运车辆停放场地,并指定专人看守;负责统一组织运送的移民按时安全上下车;配合迁入地搞好运送途中的道路畅通、安全保卫、疾病救治;协助迁入地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到达目的地的入住问题。

  迁入地人民政府职责:组织做好移民户房屋和附属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具备入住条件;做好移民手续交接工作;搞好搬迁运输和运送途中的道路畅通、安全保卫、疾病救治;做好迎接移民各项准备;为移民准备一周主要生活用品;负责办理移民各种手续及随迁教师安置、学生转学等手续,并纳入当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移民搬迁后,应及时进行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和林地清理。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和淹没线以上搬迁区;林木仅对水库淹没区进行清理。

  库底清理工作由迁出地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技术规范和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卫生防疫、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并进行自验。

  库底清理在南阳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七章  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南水北调移民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市属专项设施迁建,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实施规划,与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

  县属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征地移民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四十六条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四十七条 移民工作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进行自验,并做好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移民统计、信息交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为己有。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擅自迁入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五十二条 迁出地县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

  在审查移民资格时,计生、公安和移民主管部门应据实核对每户总人口,审查计划外生育情况,并在移民迁入的同时移交移民计划生育档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用地的管理,不得在移民安置用地范围内突击建房、新栽树木、挖土和新建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按照实施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在丹江口水库淹没线以上未安排利用的剩余土地等资源,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移民搬迁后至水库蓄水前,水库消落地由迁出地乡镇实行承包经营,经营收入弥补迁出地乡镇移民工作经费不足。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预防和处置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为移民安置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移民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实物调查、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资金兑付等情况,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测评估制度。由移民安置监测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十条 对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农村移民从其搬迁完成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老移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752号文件精神,自搬迁完成之日起再扶持20年,原已享有的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捆绑新农村建设和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标准,争取一次规划、一步到位,帮助移民群众尽快恢复和提高生产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统筹考虑,把本单位、本行业承担的帮扶任务按计划落实到每个移民村和具体项目,确保与移民新村建设同步实施、同步完成。

  第六十四条 市和有移民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豫发〔2009〕114号、豫政〔2008〕56号和宛发〔2009〕20号文件精神,制定对口帮扶实施方案,加强与中央部委和省直局委的联系,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计划,切实搞好移民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六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不予补偿的出县外迁移民的原有固定资产和财产,可采取市场拍卖、租赁及转让等方式处置,迁出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第六十七条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移民搬迁后干部与移民户“一对一”帮扶、生产过渡、移民贫困户、移民子女入学、移民劳务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组织开展帮扶工作,为移民尽快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第六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其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领导。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民工作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应当在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第七十二条 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建房和搬迁,或故意拖延搬迁,经移民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不改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七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六)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七)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八)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九)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接管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借用(或挂靠)资质参与移民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房屋结构的;

  (二)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新村规划或城镇迁建规划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移民管理中故意违法或有重大过失,对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造成损害的,在国家赔偿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计划管理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农村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0号 2007年6月8日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公告机关或组织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公告内容。
(四)公告时间。
第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不定期出版,公开发行。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基本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审批程序。
以下公告应报市政府批准。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对区县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先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较为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应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由西安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决定。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和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李龙 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警察袭击战斗是指警察在乘敌不意或不备之际,突然对其发动行为攻击的作战样式。袭击战斗类型多样,方法众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样式,都要对作战双方的心理现象和特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心理战的方法,这是袭击战斗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在条件。
一、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分析
袭击战斗的对象是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且与警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行为人。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活动因人、因案、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但其常见的基本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感知过程上的敏觉性具有从强变弱的衍变性。
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袭击战斗对象一方面由于违法犯罪而可能遭受到刑事惩罚而自身又极力想摆脱这一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会延续较长时间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除,因而在心理认知上具有超常的、强烈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在作案后的一段时期内会表现的极为突出。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推移、变化可能会出现由强变弱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感觉、知觉的感受性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感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性、整体性反映。人只有通过感知觉才能获得信息、认识环境、认识自我、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心理活动、决定行为方式和方向。作案后的犯罪行为人在短期内其感觉与知觉(如听觉、视觉、运动觉、空间觉、时间觉等)会保持高度敏感,如有意识地、持久地选择自己所关注、所需要的事物和信息;有目的地甚至是强迫性地对关注到的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加工、处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行为人认为没有出现对己不利的信息或不需要继续保持强烈、敏感的感觉、知觉时,其感受性则会由强变弱,由敏而钝。如若行为人保持高度感受性的时间较长,感知觉自身的非持久性作用则更会加快这种变化速度,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变化的内在决定因素。
2、注意由集中而分散、由广泛而专注、由有意而无意。
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无论在任何场景之下,人并不能也不会将所有的事物、信息作为自己注意的对象,而只是从中选择出对自己有意义的事物和信息,并且对这些对象和信息会相对集中持久地予以关注。当然,能否“持久”关键取决于行为人自身注意能力或可称之为觉醒状态的状况。一般来说外界刺激因素强烈而且常新,大脑则能产生兴奋状态,注意力会集中,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注意的功能一般有两种:选择;保持。选择功能能使人的心理活动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即指向对个人有意义的、符合当前和今后个人需要的刺激因素和信息。保持功能是指人对刺激因素只有经过注意,它才会在大脑中得到保留和存有,同时注意越集中,错误会越少。
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大脑皮层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之中,此阶段其注意力一般的都十分集中。在行为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这一状态不会有大的改变。它们的注意会大量地集中在与自己的安全相关的一切刺激物和信息上,因而具有集中性、广泛性、有意性的特点。但随着客观环境和自身境遇的变迁尤其是在安全心理渐增之后其注意会出现分散性、广泛性、无意性、转移性的特征。
注意是一种心理过程,但有一定的外部表现,可以从身体语言如姿态、眼神等特征中进行观察和了解。
(二)情绪和情感过程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需要关系。情感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好恶态度。它与具有动态性和冲动性特征的情绪是紧密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情绪是情感的外部表现,而情感是情绪的本质内容。情感和情绪都受客观事物情景和主观认识的制约。客观情境变了,人的情绪和情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情感尤其是情绪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性。一般来说其波动性主要表现为两极性,如喜好与嫌恶,快乐与悲哀,高兴与悲痛,平和与愤怒,平静与恐惧等。其中每一种中又可按程度之不同划分出很多层次。情感和情绪状态都可以体现在人的言行、表情之中。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情感和情绪体验都比较强烈。这种情绪体验随着行为的结束和行为环境的变化,虽然会有短暂的延续,但绝不会持久。因此,其情绪和情感过程会有一个由波动性逐步演变为稳定性的过程。在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在新的环境中如果自身需要能够基本或完全得到满足,其心境状态如喜、怒、忧、思、悲、恐、惊等会趋于平静,进而形成平缓、松弛、懈怠、麻痹等心理及行为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情绪和情感状态尽管会出现稳定性的情况。但行为人毕竟是实施了犯罪或甚至恶性犯罪的会遭受捕获接受刑事惩罚的人。因此,其内心情感深处逃避惩罚的本能仍会长期地产生作用,从而使其在心理和意识上保持特定的敏感性和警觉性,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哪怕是自认为出现了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则很可能引起激情性情绪状态和应激性情绪反应,从而使其在短期内意识范围明显变小、理智程度明显降低,、行为程度激烈,不记后果。
二、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时机
心理战的核心是建立在心理活动规律之上的心理影响。即通过多种不同的手段、方法给对方施以心理影响的办法促使其心理活动按照我方预定或预见的方向发展,进入圈套,取而胜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而心理活动都是由人的特定需要所引起的,是在特定的动机支配下而进行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及结果要受制于自己所处的客观环境。在不同情景之下人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不同条件的刺激因素去影响、控制甚至操纵一个人的行为。
攻击战斗中的袭击战斗是在警方知晓敌情,而对方尚不了解警方意图、策略、攻击时间、地点、样式的特点情况下发起的突然性抓捕活动。实施这种战斗方式在时机选择上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一)空间上的敌明我暗。即在警方已经掌握住敌方的基本活动情况、特点、规律而敌方对警方的行动情况尚未察觉的条件下宜采用此方式。
为了准确地把握这种时机,警方在案发后:一是要尽快地查明犯罪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原因、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情节等因素。二是要尽快地掌握与犯罪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等。三是要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和犯罪人的需要、能力、个性、性格、气质和交往、爱好、兴趣等个体与社会心理特点的分析判定其心理过程与心理状况,以其为警方进行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一般来说,作案后行为人都有一个由紧张到缓释、由敏感到麻痹、由兴奋到平和的心理过程。同时,战斗双方都有一个互相揣摩对方、了解对方到底掌握自己多少情况的过程。如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后仍然感知不到警方反应,则很可能产生缓释、麻痹、平和的心态。这样在空间活动中行为人可能会将自己置于明处,此时应该是警方采取战斗的有利时刻。否则应选择其他战斗样式。
(二)时间上的突然性。
在对方“不意”或“不备”的心理状态下突然性地发动攻击战斗是袭击作战取胜的关键所在。所谓“突然”,强调的核心是要“快”,即要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只有做到突然,才能给对方造成激情心理并使其产生应激状态,从而使其心理失去常态、意识狭窄甚至无意、思维失序甚至空白,最终丧失心理抵抗能力,取得战斗奇效。在具体袭击战斗的时机选择上,警方应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对方心态,避开警觉性强、警惕心理突出的时刻。如若自然常态下难以寻找出适当的攻击时机,也可以借助时空条件“创设”攻击时间。同时在实施战斗行为之前要制定预案,一旦战斗打响,情况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突袭目的时应变换战斗样式,以免造成难以收拾局面的出现。
三、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
心理战是针对人的理智和感情的作战。这种战斗一般来说都是以信息为武器、通过宣传或其它手段对战斗目标的心理实施攻击,从而使其心理产生错觉或混乱,进而导致意志的崩溃。使意志、意识、思维、观念发生变化并最终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
心理战的方法众多,常见的有三类即宣传战、威慑战、谋略战。宣传战是以非强制性的手段、方法为心理攻击工具,以大众媒体或各种口头传媒为中介影响对方的方式。威慑战是以强有力的作战行为或其它武力、暴力性质的活动为手段对作战目标施以攻击,从而使其内心或精神上遭受强烈震撼,使士气瓦解、战斗力丧失的一种方法。谋略战是指以隐蔽自己的行动意图为前提,用谋诈等手段造成对方不意或不备,从而使其理智上出现错误,行动上出现失误的方法。
(一)实施心理战的前提和基础
袭击战斗中的心理战主要以谋略心理战为主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战法都必须以相关信息的收集、判断、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情报信息是确立战斗方案、做出战斗抉择的重要根据,也是心理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充分收集与犯罪人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尽量扩充信息资源,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研究是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走向进行刻画和判断的前提,是实施心理战的首要环节。
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一是要注意把握中心源信息,即凡是与犯罪人及犯罪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应作为重要信息予以收集。二是要注意广度,即要将收集信息的范围向犯罪活动之前、之后、之外延伸,也就是说对犯罪人在案发前的行为活动和一般行为习惯特征、犯罪人的个人喜好、兴趣、性格、社会交往范围等等都要予以必要的注意。
对情报信息的分析一是要逐个落实、验证,防止虚假信息成为决策依据进而导致战斗失误、甚至失败。二是要透过信息表象寻找其所代表或反映着的心理特征或心理痕迹。分析中宜多进行集体“会诊”式的广泛讨论,有条件的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提供咨询。三是要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以期能尽量从中找出效用值较高的反映战斗对象本体性、根本性心理特点的高质量的素材。
(二)实施心理战的具体方法
在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具有丰富多样性。应该根据不同的战斗形式、战斗样式区别采用。常用的心理战方法有:
1、心理弱点利用法。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人其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个性特征(包括以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倾向性和以能力、气质、性格为主要内容的个性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心理弱点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会有一定的表现。分析、发现并抓住这些弱点并恰当地利用这些弱点是心理战取得奇效的捷径。
2、把握个体需要法。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动力之源。人的需要既有个体性的:如生存需要、安全需要。也有社会性的:如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实现自我目标需要等。需要对人来讲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一个需要满足后其他需要有会很快出现。需要自身无所谓正当与非正当,只是满足的方式方法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合道德与反道德之区别。犯罪由需要而产生,同时又因需要的满足而结束或暂时结束。犯罪需要满足后新的心理需要又会必然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心理现象给袭击战斗的心理战提供了科学依据。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伴随着紧张、兴奋、愤怒、激动等心理现象,随着犯罪活动的结束和特定需要得到满足,往往又会出现缓释、平静、松弛等心理现象。但实施犯罪的结果必然会引发其另外的需要:如为了安全、逃避打击、不引起注意而故做镇静;观察了解警方、知情人、当事人的反应;投奔、投靠自认为安全可靠的亲朋好友;外出活动或寻找工作;竭力保持犯罪前的行为特征等等。警方要通过对行为人需要特点的分析,掌握行为人满足需要的常用的或可能的方式渠道,在其满足个人需要的过程、环境中采取战斗行动。
3、保持战斗组织活动表面与战斗环境相似。袭击战斗获胜的关键在乘行为人不备或不意,也就是说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所谓“不意”,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注意。所谓“不备”,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上没有防备。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即心理是行为的基础,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同时心理与环境又具有互动性,即心理状态是由特定环境决定的。因此,在袭击战斗的组织及实施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战斗形式与方法,也无论在何种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警方都要想方设法保持与战斗环境的一致性、相似性。要坚持外松内紧的原则,使战斗对象在心理认识上产生错觉,感受不到警方在其活动范围内的存在和威胁。为此警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将自己的身份与活动融入特定环境之中,化装接敌,以免引起战斗对象的警觉。二是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创造场景、放线钓鱼、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4、发起战斗攻击行为要迅猛,要使战斗对象处于应激情绪状态。
战斗攻击行为一旦发起,警方必须作到动机快速,攻击猛烈,分工清楚,协同配合。迫使战斗对象处于来不及防范及做出反应的状态。通过形成震慑和强烈的心理刺激,使战斗对象心理反应失常,行为失当,打乱其心理防御阵线,造成心理晕眩,失意,理智丧失,最终束手就擒。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心理战的过程中,警方不仅要密切关注战斗对象的心理特征和反应,同时要调适好警方的心理。为此,在进行战斗训练和布置时要使警方在攻击前心理上保持平静、警觉状态,在攻击中要进入兴奋状态,这样才能确保战斗意图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