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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14:26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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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05〕7号



兴海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25日五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对村干部补贴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补贴分类

共分为三类、三档(九级)。即村委会按工作业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村干部补贴按岗位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组成。

1.基本补贴是村干部享受的基本工作报酬。按岗位确定补贴标准:村委会主任7000元/年,副主任6000元/年,委员5000元/年。

2.奖励补贴是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的工作奖励。按业绩确定奖励标准:一类村委会主任13000元/年,副主任9000元/年,委员7000元/年;二类村委会主任5000元/年,副主任4000元/年,委员3000元/年;三类村委会无奖励补贴。

3.基本补贴标准相对固定,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每年确定。

三、补贴方式

按年度补贴。

四、补贴类别的确定

村委会类别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其中一、三类不超过20%,其余为二类。村委会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两委建设。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积极主动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坚持做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章程,实行村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2.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等各项农村政策,积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民办实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位优势,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致富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3.社会事业。认真做好农村卫生、计生、教育等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4.社会稳定。积极主动、及时化解矛盾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不推不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查处率、查结率、民间纠纷调解及成功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防控、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工作有成效。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

1. 考核工作组由兴海街道牵头,区农发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信访办、综合治理办等部门配合。

2. 凡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项目即可得满分;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考核组视该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3.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考核评分标准


一、两委建设情况(20分)

1.两委会成员有较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年内没有启动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4分)

2.村党支部作用发挥得好。(4分)

3.认真开展“五好家庭”、“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村民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民风淳朴。(4分)

4.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分)

5.村民理财小组有效行使职责,每年对村里财务至少审计1次。(2分)

6.村务公开的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

二、经济指标(25分)

1.30年土地承包政策全面落实。(10分)

2.每年清扩斗、毛、支渠一次达标,秋翻率达80%以上。(4分)

3. 村容村貌整洁,无违章滥建;村庄绿化、管理达标。(3分)

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的平均水平。(4分)

5.每年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劳动力培训人数完成指标要求。(4分)

三、社会事业(20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85%以上。(2分)

2.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1分)

3. 计划免疫接种率100%。儿童、孕产妇两个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分)

4. 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2分)

5.计生责任状考核全面达标。(8分)

6.农村小学周边环境、教学秩序良好。(2分)

7.农村学生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3分)

四、社会稳定(35分)

1.发生越级去省进京集体访的,信访工作一票否决。(8分)

2.按要求及时接访,接访率100%;越级集体访信息上报率100%。(4分)

3.全年新增信访总量不超过4件,首访案件结案率和稳定率达到90%以上。(4分)

4.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100%,来区到市有理重复访不超过10%。(4分)

5.及时发现村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无法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在24小时内上报到街道。(2分)

6.村民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发案数不超过上一年。(3分)

7.无外来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分)

8.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防控和教育转化工作有效,“法轮功”人员去省、进京为零,无人在市区范围内滋事。(4分)

9.发生重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或村委成员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4分)

(此件发至各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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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搞好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加强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为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发展的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 外地县以上行政机关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县及县以下行政机关可以设立联络处;外地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办事处。
  外地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办事机构经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发给《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登记证》,并凭证到有关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刻制公章、人员招聘等手续。


  第六条 在贵阳市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和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签署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并提交常驻机构的名称、任务、人员编制、负责人、驻在地点等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提交本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经协部门)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所提交的材料与行政机关相同)。
  (三)提交办事机构办公用房的有关凭证。


  第七条 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办事处控制在八人以内,联络处控制在五人以内。常驻贵阳办事机构人员入集体暂住户口。因特殊情况需在贵阳入常住户口的,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办事机构实行年审制,由市外经贸委负责。


  第九条 办事机构的撤销,应当在撤销前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批准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工作任务、电话号码、人事等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办事机构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办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定。所收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为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及开展活动,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需附设招待所、产品经销等经营性企业的,必须与办事处或者联络处分开,实行独立核算,并依照规定到我市工商、税务、公安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取缔。


  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在贵阳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筑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业经2004年6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委托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机构进行委托。委托书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文本。
 委托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移送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文书;
  (四)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对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写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法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日。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保管费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并持大连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对受委托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对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对本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